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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歷經五年、四次審議」,頒布於2018年8月31日,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下文簡稱《電子商務法》或、《電商法》)。作為大陸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更是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領域的「憲章」。為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獨家發布國內首部《電子商務法》解讀報告,從重點條文、領域分析、關鍵詞等多個維度進行系統性分析解讀,從而引導電商更加規範,促進大陸電商發展。
在距離《電商法》實施不到一周的時間,為了幫助廣大商家更好地應對行業變化,消費者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12月27日,國內知名電商智庫——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了國內首部《電子商務法》解讀報告。
通過攜手多位國內知名電商界一線實戰律師對《電商法》進行分析解讀,試圖透過條文尋求對電子商務今後合規發展的方向,從立法歷程、重點條文、領域分析、關鍵詞等多個維度展開探索,管窺當前中國電子商務產業存在的發展問題,從而正確引導電商各個平台合規管理,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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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重點條文解讀登記、稅收平台更加規範化
在《電商法》出台之前,個人賣家無須進行工商登記,一直處於監管外圍和「灰色地帶」。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被普遍認為提高了電商平台的入駐門檻,可能影響個人賣家開展電子商務的熱情。12 月3日,市場監督總局對外公布了《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其中,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允許其將網路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結合《電商法》中第十條條文做了更加明確的細則解釋。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律師表示,對電商經營者的登記要求進行細化,規定電商經營者,可以將網路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並將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很好地契合了電子商務虛擬性、跨區域性、開放性的特點。但應當注意的是,該規定僅限擬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電商經營者,企業類型的電商經營者並不適用,且該登記僅限於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不得用於線下生產經營活動。
同時,關於對平台經營者的連帶責任與相應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電商法》第三十八條中。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億達(上海)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一直在立法過程中產生激烈的爭論,一是對「相應責任」的認定非常模糊,既未採取連帶又不選擇補充責任的做法,實際上導致消費者在維權時處在更加弱勢的狀態,在平台內經營者無法承擔責任時,本條並不能明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也無法平衡維權成本與結果,事實上缺乏法律應有的確定性,打擊消費者維權積極性。
二是「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若屬於條款適用的必要條件,是不是意味著在沒有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商平台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審核義務則無需承擔責任?即,電商平台擁有僥幸的空間?此外,本條規定了平台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對於這種義務的具體內容,還不明確,需要通過以後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來進一步明確。
除此之外,《電商法》中對平台經營者建立信用評價制度、信用評價規則、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和先行賠償責任等都做了具體的規定也是十分值得關注的焦點。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蒙慧欣認為,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和先行賠償責任的規定主要針對電商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而設立,受益於消費者,切實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建立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屬於倡導性規定,而非強制要求,但對於保障商品、服務質量的積極作用是不可否定的。在日常網購中,消費者經常深受商品質量、售後服務等消費問題所困,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減少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消費糾紛問題。同時,通過消費的選擇,做到電商行業的優勝劣汰,從而促使其不斷提高商品及服務質量。其中,在先行賠償責任機制上,也並非首次規定,因此,本條款則是直接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此外,蒙慧欣還表示,對「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存管問題上,在面對巨額資金,很容易被一些不良企業利用作為融資圈錢的管道,衍生出巨大的金融風險,容易造成眾多消費者經濟損失,所以如何安全存管也將是電商平台面對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電商法中有5個條文均是關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這也進一步說明了當前大陸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越來越重視。而此前,拼多多平台也加大力度對於售假問題的打擊力度,這也說明當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是不可可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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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關鍵詞解讀 合法成為電商經營者準則
《電商法》中多個條文結合了消費者日常網購生活中出現的消費投訴問題以及平台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也被稱為是「問題導向型立法」。報告中發布了十大關鍵分別為:電商納稅、微商代購、信譽評價、二選一、商品搭售、砍單、電子支付、押金退還、快遞延期、大數據殺熟並進行解讀,讓消費者和平台內經營者更加了解自身的權益和責任,合法經營成為電商經營者的準則。
關於電商「商品搭售」的現象,蒙慧欣認為很大程度上維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但值得注意的是,條文並不反對套餐式銷售,關鍵是要說清楚不能讓消費者默認勾選。在電商行業中主要在生活服務尤其是在線旅遊類平台集中出現,如攜程、途牛、去哪兒、同程旅遊、驢媽媽旅遊、馬蜂窩等OTA平台。消費者權益保護在不斷加強。
對於包括在線旅遊平台在內的生活服務電商平台而言,不僅需要明確規範、堅守底線,更應該專注於產品與用戶服務質量的提升,從產品經營、服務保障、防范風險等多個方面提升綜合實力,這樣才能在瞬息萬變的行業大潮中站得穩、行得遠。制止搭售行為及改善網路消費環境,需要更多人的努力,除消費者積極反饋外,還需要政府監督部門積極作為,依法行使監督權限。針對一些情節嚴重的企業,應依法懲處,以示警戒。同樣的,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積極維權,否則只會助長平台違法行為。
此外,「砍單」常常在十一、雙十一等大促中出現,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由於與商家溝通成本高、解決問題難,多數消費者會因為沒有直接經濟損失而主動放棄繼續追究的權利。電商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蒙慧欣表示,如何定義第二款中「支付價款」的問題,因為在日常網購中也會出現如預付金、拼單等情況的出現,這是值得商榷的。
距離《電子商務法》的實施不到一周的時間,電商經營者合規化經營成為必然,消費者的權益保障也將得到進一步的提升,但是,電商行業的健康發展靠的不單單是一部法律法規,而是行業從業者的合規化經營共同努力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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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法律義務平台經營者責任更明確
文章來源:夢回隴南
監制:唐永煒
審核:蔡菲菲
編輯:竇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