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頭條】電商法落地這十點與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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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其中對個人代購、商家刪差評刷好評、捆綁搭售、大數據殺熟、押金退還等消費者關注的問題做出了規定,以下十大熱點關乎到幾乎所有網購消費者:

【今日頭條】電商法落地這十點與你有關

1.代購也需要登記納稅

在新電商法中規定,包括「代購」在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且依法納稅。具體規定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為了躲避監管,一些代購甚至用英文在朋友圈發送商品信息,「不會英文都別想做代購和微商了!可是用英文寫就可以不受監管了?」,有網友質疑。

事實上,個人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除了代購還有許多,包括「帶貨」主播、朋友圈微商、抖音賣貨、在淘寶、微店、小程序等平台開設小店的個人賣家等等。中消協表示,微商是近年來新興的網路交易模式,但進入門檻低,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出現消費糾紛後,消費者維權困難。《電子商務法》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路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有利於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2.商家不能再刪差評刷好評

對於商家來說,今後也不能再脅迫買家刪除差評和刷好評了。

在電商購物,「商品評價」是許多買家非常看重的一點。「一般我會看‘買家秀’和追加評論,如果評論好的話就毫不猶豫下手了;但商家說得再好,要是有差評,我也不會買」,經常網購的孫女士對北青報記者表示。

以往,為了一個「好評」,賣家會大費周章,比如「超過50字評論加3張圖好評加店主好友可以立即返現2元,追加評論後再返3元紅包」。而為了刪除一個「差評」,有的店家會打「奪命連環電話」,威脅買家修改中差評,有平台還可以刪除、隱匿中差評,有時消費者為了避免麻煩往往無法給出客觀評價。

在新的電商法下,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同時法律還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否則可能被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

3.捆綁搭售必須明顯提示

捆綁搭售是一些OTA電商機構的「套路」,比如在購買飛機票時,默認被捆綁各類保險、接送機券、酒店優惠券、門票紅包等。有消費者表示,此前在購票時經常被「搭售」:「本來是沖著特價票去的,結果一個不留意就被默認勾選了一堆附加選項,在付款後才發現貴出去好多,平台解釋這是跟特價票捆綁的,不能單獨購買特價票,但是在購買前卻沒有明確說明,真是吃了啞巴虧。」

今後,這種搭售也要被禁止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電商法》規定,違反者將被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大數據殺熟被禁止

去年被關注的「大數據殺熟」也在《電商法》中被提及,「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尋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也就說,根據大數據提供高價商品的「殺熟」行為今後就是違法的了。電商網站根據大數據實行「個性化推薦」時,則不能僅展示推薦的商品,也要將其他商品選項共同推薦給消費者,讓買家平等選擇。這就避免了一些電商或提供電商服務的平台,利用「個性化推薦」當借口,為一些對價格不敏感的人群推薦價格較高的商品,而將同類型的低價商品進行屏蔽。

此前北青報曾報導過,在旅行、電影、電商、出行等多個價格有波動的平台都存在大數據殺熟的情況,比如一位網友在出行平台呼叫普通網約車,卻被系統「自動升級」,原以為的免費升級,實際上按照升級後的車型收費;另有網友與朋友同時查詢一家自己經常住的酒店,自己帳號查到的價格與朋友查到的金額相差近100元。有專家認為,這種行為屬於一級價格歧視;目前許多商家都利用這一價格機制,針對大數據下價格敏感人群,系統會自動提供更加優惠的策略。

5.押金退還不及時將被罰款

近期,超千萬用戶線上排隊退還ofo小黃車押金,不少人還去到其線下辦公地點現場辦理,但都得到了「需排隊」的回應;此前,酷騎單車、小鳴單車、小藍單車等多個共享單車相繼倒閉,不少用戶表示押金「打了水漂」。

在《電商法》中,也對押金事宜做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如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6.平台經營者自營應顯著標記

一些網購平台在網頁宣傳上混淆自營業務與非自營業務,在消費者維權時又以平台經營者是非自營主體作為抗辯理由,拒絕承擔責任。《電子商務法》針對這種情況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平台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的,要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不得誤導消費者,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二是規定平台經營者對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民事責任,防止平台經營者從事自營業務營利,發生問題時卻推諉塞責,逃避監管。三是明確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罰則,保障法律規定有效落地。

中消協表示,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網購平台購買四款標稱「自營」的品牌手表。收貨後發現,商品說明書載明的手表材質與宣傳不符。檢測結果也證明了這一點。在訴訟維權過程中,該網路平台辯稱「自營」不是平台經營者自營,是平台所屬集團下屬公司經營,平台經營者非適格被告,要求駁回消費者起訴。

7.平台經營者未盡義務應依法擔責

乘順風車失聯、被殺害;在互聯網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傳銷遇害等等,多個案例表示,許多消費者在平台遭遇侵害,平台欲撇清責任,在《電商法》中明確規定,未來平台將被強化責任,電子商務法規定,如果平台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就《電子商務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構成共同侵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責任以外,電子商務法還規定,如果平台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的情況比較複雜,需要根據實際情形依法具體認定。這就需要有關司法機關、監管部門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依據法律規定,根據違法情形,作出具體判定。

8.商家不得隨意「砍單」

實踐中,一些電商低價促銷,在消費者付款成功後又隨意取消訂單的情況屢見不鮮。「砍單」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貨、操作失誤、系統出錯、產品質量、訂單異常等。有網站利用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成功下單並付款後,並不代表雙方已建立合同關係,只有商家確認發貨後,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網站甚至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由於商品缺貨對消費者帶來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針對消費者遇到的電商隨意砍單問題,《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經營者、平台內電商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為自己的毀約行為製造借口。三是格式條款等含有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的,其內容無效。立法明確做出相關規定,有利於督促經營者誠實守信,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減少消費者的維權困擾。

9.強化經營者舉證責任

在消費維權過程中,消費者經常遇到舉證難的情況。特別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有關合同、交易記錄等證據大多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擁有。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如事前未做證據留存,往往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甚至偽造、篡改、銷毀、隱匿相關證據,使消費者維權更加困難。

《電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都提出了提供相關證據的義務,如原始合同、交易記錄等,並規定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由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不利法律後果。這一規定有助於改變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便於有關司法機關等查明事實,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

10.按時交付讓快遞戒掉拖延症

有消費者表示,每年的雙十一買買買之後,要經歷漫長的等待,賣家以發貨量大為理由,延遲發貨;或是快遞以高峰配送時效受到影響而延遲送貨。

不過明年的雙十一可能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電商法》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範和時限。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溫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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