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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每個月薪水多少?」
相信大多數人對這個問題
都比較敏感警覺
不會輕易告訴別人
特別是對一起工作的同事
而有一位酒店工作人員劉某某
冠冕堂皇地私拆同事密封的薪水單
導致公司與其解除勞力關係
劉某某不服
訴至法院……
事件回顧
2018年5月16日,劉某某進入XX大酒店工作,被安排在房務部從事健身教練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力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2018年7月2日18時左右,劉某某在酒店健身中心前臺私自拆開觀察同事周某的(密封的)薪水單。周某發現薪水單被拆開後即通過警衛部調取監控了解情況。
2018年7月8日,酒店經過商議,並得到工會同意,於2018年7月8日起與劉某某解除勞力關係。
2018年8月14日,劉某某向無錫市梁溪區勞力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認定酒店解除勞力合同非法,請求恢復勞力關係、繼續履行勞力合同。
2018年9月17日,仲裁委作出裁決:對劉某某要求繼續履行勞力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
2018年9月21日,劉某某訴至法院。
私拆查閱他人信件
而且是同事的薪水單
這事兒擱誰都覺得過分啊
我們來看看相幹規定怎麼說
該酒店《員工手冊》行為準則嚴重違規章節第18條規定:「無端騷擾客人或員工,窺視他人隱私等」屬於嚴重違規行為。
同時《員工手冊》行為準則紀律處分章節規定,嚴重違規第一次觸犯即予以開除。
該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告知了劉某某。
《員工手冊》是由酒店制定的
該項規定是不是合理
公司作出開除決定合不合適
再來看下法院怎麼說
首先,一審法院認為,該《員工手冊》的制定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
其次,劉某某私拆查看同事的薪水單,屬於窺視同事隱私的嚴重違規行為,酒店據此解除與劉某某的勞力合同,符合酒店《員工手冊》的相幹規定,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
再者,酒店在解除與劉某某的勞力合同前,通過函件將解除決定和理由通知了工會委員會,工會亦同意酒店的處理決定,因此酒店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履行了通知工會的義務。
因此,劉某某要求確認酒店違法解除勞力合同,並要求繼續履行勞力合同的請求,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針對這個結果,劉某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劉某某的事情告一段落
但在網上相幹討論熱度不減
有網友就「同事薪水」的話題做了個調查
超過5萬的調查對象中
約74.78%的人表示
想知道同崗同級的同事薪資
好奇心很多人都有
但真正去打聽
甚至竊取隱私的還是少數
不少網友對公司的做法
以及法院的判決表示認同
而同時
也有人質疑「薪資保密」的做法
是不是背後存在不公平
是不是有「同工不同酬」的嫌疑
上海孫正傑律師事務所孫吉爾律師表示,法律層面,沒有明確規定員工薪水是單位或個人的秘密。但民法典中規定了隱私的界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每個人對隱私的界定不同,對於大部分人而言,薪資屬於隱私的范疇。
一些公司公開員工薪水以制造競爭氛圍,一些公司則要求員工對薪水進行保密。薪資在公司內部是否公開是公司管理自治的一部分,法律不作要求。
上海交通大學副教授周國華認為,劉某某在簽訂勞力合同時,即表示認可公司的勞力合同及《員工手冊》中相幹的規則,應當予以遵守。其偷看薪水,上訴法院等行為違背了「契約精神」。
雖然每個人對隱私的「邊界感」不同
但一旦觸碰了相幹的規定
必將付出相應的代價
本文素材來源:法眼看天下節目組、每日經濟新聞、北青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