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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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幻想

區塊鏈到底能在社會中發揮多大的作用?

此前區塊鏈火熱的時候,絕大部分人情緒激昂地宣言區塊鏈是跨時代的技術「革命」。他們手捧哈耶克《貨幣非國家化》,聲稱數字貨幣才是真正全球通行的市場化貨幣。他們宣言區塊鏈是生產關係革命,將顛覆現有行業的壟斷利益分配。他們高舉「Code is Law」(代碼即法律),認為區塊鏈將打破目前人類社會的中心化結構,構建民主自治的自組織社會。

但當牛市褪去,熊市到來,熱鬧的聲音歸於沉寂。卻很少有人回過頭想想,這樣宏大的區塊鏈願景,是真實可行的路徑,還是人們願意相信卻難以做到的神話?

我最近跟某互聯網巨頭公司的技術總經理聊起這個話題,通過他了解了其團隊在區塊鏈落地中的實踐和感悟。一些願景已被被實踐證實為幻想。分清了幻想和現實,屬於區塊鏈的高光時刻才會真正到來。

1. 區塊鏈顛覆行業的神話

區塊鏈是生產關係革命——這一論斷源自區塊鏈的利益分配方案,從零和博弈變成共贏關係。

可供對比的是傳統互聯網的「壟斷—收割」盈利模式。以打車平台為例:平台通過壟斷,同時收割司機和用戶。平台大部分的利潤都來自於攫取平台上雙邊生產的價值,即司機和用戶被迫失去的利潤價值。

區塊鏈的利益來自於生態。加密貨幣世界中流行的估值模型是MV=PQ,源自美國經濟學家費雪提出的交易方程式。細節不必深究,只需要知道右邊是代表社會的名義收入,也通常用來計算一國的GDP。而左邊代表貨幣供應量*使用次數,或者簡單理解為使用中的總貨幣量。

當一國的GDP不斷上升的時候,貨幣價值也會不斷升高。區塊鏈創始團隊作為這個經濟體中的一份子,獲益即來源於此——GDP上升帶來的TOKEN升值。以打車為例,只有用戶和司機越多,生態才越大,GDP越高TOKEN升值就越快。這就讓區塊鏈創始團隊的利益和生態中的所有其他方利益綁定,形成共贏關係而非互害關係。

聽起來邏輯自洽,非常合理。但現實並不是真空的實驗室。被忽略的空氣阻力,才是永動機無法成功的關鍵核心。

傳統行業中誰占據什麼位置成為了最大的現實問題。互聯網巨頭區塊鏈團隊發現,在各種行業中,實際上最有區塊鏈創新動力的是中小企業,但占據最大話語權卻不是他們。大公司創新動力並不大,甚至還有可能阻礙創新。

中小企業進來之後發現,原來用區塊鏈顛覆行業需要很高的成本。在行業里自己沒有話語權,單靠自己突破的話將面臨巨大瓶頸。傳統行業已經有人占據了很好的位置。而占據這些位置的人不會願意用你研發的區塊鏈技術。他們的算盤是,我自己要做一套更完整的,能夠通吃天下的平台。

但往往占據好位置的人做的系統是最不區塊鏈的。因為他們還是從原有利益出發的,不願意被新的技術顛覆掉,總是要慢慢去做。導致最後就算系統能夠上線,也是在原有做法上修修補補,難以發揮區塊鏈真正的效果。

有創新之人無權力,有權力之人不創新。這已然成為目前各種行業中區塊鏈落地的最大阻礙。

2. 區塊鏈去中心的神話

中本聰在《比特幣白皮書》中給比特幣下了定義: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在交易過程中只涉及到交易雙方,不會有第三方金融機構參與。

這本白皮書成為加密貨幣世界的「聖經」,也讓「去中心化」的概念成為區塊鏈世界中人人擁護的「政治正確」。

但在現實中,人們逐漸發現,為了做到去中心化總要犧牲不少代價。有時候,所付出的代價甚至是不可承受的。

以最先開始區塊鏈應用實踐的版權領域為例,如果不納入國家版權局這一關鍵中心節點,區塊鏈版權平台很可能無法自證時間戳的有效性。一位區塊鏈版權平台創始人告訴我,他們目前能保證的,僅僅是版權在自己的系統範圍內有效,而無法做到全網認定版權。這也是目前所有區塊鏈版權應用遇到的麻煩。

如果A搭一個版權系統,B也搭一個版權系統。就會變成一個作品在這個版權系統上是弱勢的,便跑到另一個版權系統上去。從技術上來說,完全可以做到將時間調慢一些,讓後來的作品蓋上更先進的時間戳。要解決這個麻煩,只能靠引入國家版權局作為中心節點。

區塊鏈世界里流行著一個「不可能三角理論」——一個區塊鏈系統無法同時兼顧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可擴展性(Scability)/ 效率、安全性(Security)。這也就意味著當你認定去中心化必須堅守時,你就被迫在效率和安全之間選擇一個犧牲。

比特幣和以太坊都選擇的是犧牲效率。比特幣轉帳一筆交易,要等十分鐘才能確認。以太坊在出塊技術上進行了大幅優化,但仍然要等待15秒鐘才能確認交易。而EOS選擇的是犧牲去中心化,盡管它因此而被一大批人詬病。而實踐結果某種程度上說明了用戶的選擇,EOS上線後的日活躍用戶數超過了以太坊的10倍有餘。並不是去中心化就一定非常好。實際上去中心化只是一種手段,不是一個目的。實際應用中你還是需要一些中心化的機構去幫你做這些事情。」該互聯網巨頭公司技術總經理說。實踐中他往往需要和EOS做出同樣的選擇。

3. 區塊鏈治理社會的神話

Code is law」是區塊鏈世界中另一個盛行的價值觀。某種程度上,這和「去中心化」的理念一脈相承。

兩個陌生人之間如何建立信任關係?人類社會形成的慣例是通過一個中心化的機構提供信用擔保,比如銀行,比如政府,比如支付寶。但這樣一個中心化機構的權力將無限大,又如何保證它真正值得信任?

區塊鏈的擁護者們認為代碼比中心化機構更加值得信任。中心化機構也是人,人是會變的,而代碼是不會變的。而且代碼公開透明,程序寫成什麼樣,就一定會按規則執行。同時區塊鏈還做到了不可篡改,進一步加強了代碼的可靠性。「有人提出密碼經濟學可以解決社會治理的問題,央行也很緊張,好像全世界都能發貨幣。但實際上沒有那麼神,不是一串數位技術未來就真的可以治理這個社會了。」該技術總經理說。

目前應用最廣泛的區塊鏈溯源就是這一矛盾的典型例子。該互聯網巨頭區塊鏈團隊曾經和合作夥伴嘗試生豬肉溯源的項目。合作夥伴野生養殖生豬,在山上放養,每天跑1萬步以上。他們希望通過區塊鏈溯源,讓消費者能夠追溯到每一塊豬肉是來源於哪一只豬,還能看到此前生豬的運動數據和生長數據。但在現實中,他們發現溯源難度和成本極高。屠宰場七分八塊之後,難以分出來這就是之前的那只豬。現有流程中,豬頭豬腿分解以後直接進入不同市場,很難再去溯源。

茅台發生過的「內鬼」事件也足以證明,區塊鏈對於這個問題無能為力。茅台防偽溯源系統的項目經理曾竊取100萬條茅台酒防偽標籤,再將假酒貼上這個標籤。在區塊鏈溯源系統中這個騙局同樣無解,如果上鏈出問題,假的產品拿到區塊鏈上也仍然是假的。

我們以為防偽溯源是一個技術問題,但實際上這是人的利益問題。對於紛繁複雜的人類社會,區塊鏈技術在治理上往往無能無力。那麼,目前區塊鏈在現實中真正能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該技術總經理指出了三點:一是不透明。如果之前協作已經非常好,可以不用區塊鏈。但是發現有很多糾紛矛盾,信息不透明,則可以讓區塊鏈去解決。二是低效率。區塊鏈能不能提高你們的協作效率?以前錢存銀行非常麻煩,現在信息化就優化了效率。三是成本。區塊鏈是多副本同時產生數據實時傳遞——這個特性能防篡改,但是無形中會增加成本。如果增加成本,但沒有增加效率和收益,就是沒有價值的。「現在區塊鏈的高光時刻還是化了妝的,還不是一個天生麗質的美人。」他說,「我們容易對區塊鏈的價值短期高估,長期低估。未來跟產業徹底融合才是真正的高光時刻。」

區塊鏈監管

一石激起千層浪。作為全球主要經濟體中第一部針對區塊鏈的監管法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區塊鏈新規」)本來是一枚探路石,結果卻成了「飛來石」。這固然是業界長期以來緊張情緒的發酵,卻也根源於人們對區塊鏈監管的普遍懷疑。而要平息這場風浪,我們就必須從其源頭——區塊鏈新規開始。

探求區塊鏈新規的真意

區塊鏈新規究竟指向何方?從其第一條和第二條來看,似乎只要「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就會落入區塊鏈新規的規制範圍。由於區塊鏈與生俱來的信息記錄、傳遞和交換功能,人們擔憂任何使用區塊鏈的業務均屬於被規制對象。然而這可能是一個誤解。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關於界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性質的批復》(信部政函[2002]180號),所謂「互聯網信息服務」,即向公眾有償或無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的活動,包括利用互聯網站向用戶提供特定信息內容、網上廣告、製作網頁以及其他網上應用服務等。《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對「信息服務業務」的範圍進一步界定,其包括了信息發布平台和遞送服務、信息搜尋查詢服務、信息社區平台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等。這里前幾項業務都不難理解,需要說明是最後一項「信息保護和處理」。根據其釋義,它指的是「面向用戶提供終端病毒查詢、刪除,終端信息內容保護、加工處理以及垃圾信息攔截、免打擾等服務」。顯然,不論是炙手可熱的發幣,還是將區塊鏈應用於支付結算、票據交易、版權保護、供應鏈管理等金融或非金融領域,均不屬於上述「信息服務」的范疇。這種對「信息服務」的狹義理解,與區塊鏈新規第一條所申明的法律依據相一致,這意味著其針對的主要是《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的「信息內容」,而非業界所擔憂的各種業務。

當然,單從文意來看,「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的信息服務」仍有廣義解釋的可能,為避免引發公眾誤解,建議予以明確,以限定其外延。

區塊鏈與監管的悖離

區塊鏈新規被質疑的不僅是「監管什麼」,更是「能否監管」。長久以來,人們都認為對區塊鏈的監管是不必要或不可能的。這首先是因為區塊鏈分布式數據存儲和記帳方法,從而打破了中心化監管者對數據和信息的壟斷控制;其點對點的傳輸機制和透明的共識機制,做到了陌生人之間的同步、協作和信任,從而不再需要傳統政府機構的背書;更重要的是,憑借著智能合約的運作,合同得以自我執行,從而取消了國家強制力的存在。區塊鏈去中心、自組織的性質令人們有理由懷疑中心化的、自上而下的監管究竟是否有效。正如Michèle Finck在分析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與區塊鏈的衝突時所言:以數據控制者(數據處理者)為抓手的數據保護與區塊鏈架構格格不入,前者必須做出調整。不幸的是,大陸並未汲取這一教訓,依舊重蹈覆轍。

區塊鏈新規對中心化監管的強化比比皆是。例如,第四條項下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向國家網信辦的備案登記義務,第八條項下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信息內容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第十三條項下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信息服務使用者的處置責任,第十六條項下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時的安全評估義務,等等。這些規定既誤判了傳統備案登記對區塊鏈的適用性,也高估了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掌控能力,其結果必然徒勞而無功。

事有必至,理由固然。對區塊鏈的監管必須遵循區塊鏈自身的邏輯。為此,政府機構一方面要轉變觀念,用「區塊鏈治理」取代「區塊鏈監管」。這一轉變意味著治理主體從「單一監管機構」轉向「多利益相關方」,權力行使從「自上而下的強制性」轉向「自下而上的協商性」,監管來源從「法律」轉向「契約與軟法」。質言之,政府可以推動行業協會制定區塊鏈技術標準,將其作為合規的基本規則,然後借助獨立第三方認證機構加以落實,再並通過監管機構的法律認可,確保其權威性和可執行性。另一方面,政府機構還應「師夷長技以制夷」,做到「以鏈治鏈」。事實上,這一技術已經出現。美國專利商標局10 月4日公布的文件顯示,阿里巴巴提交了一項創新的區塊鏈系統專利申請。該系統允許政府作為第三方管理員加入,從而獲得區塊鏈數據,同時,它還能向區塊鏈網路發布「特殊處理指令」,當網路中的其他節點在確定指令為合法發布後,即調用法律預先設定的監管智能合約執行操作。

區塊鏈依然需要法律

區塊鏈並非法外之地。那種認為區塊鏈是中立性技術,而無法規制的觀點忽視了任何技術都是被特定的人、基於特定的目的、在特定場景下運用的。正如愛因斯坦所洞見的,但凡技術重要到一定程度,必然變成法律和政治,核技術就是典型的例子。由此,區塊鏈新規的症結並不在於正當性,而在於其合理性。那麼,區塊鏈最需要法律做什麼?

首當其沖的當然是安全。無論是2016年6月17日區塊鏈最大眾籌項目The DAO的黑客攻擊事件,還是2018年1月26日東京Coincheck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服務器5億 「新經幣」(NEM)被竊事件,均顯示出區塊鏈絕非無解可擊。為此,法律應要求區塊鏈服務提供者採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擁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災備恢復和危機管理的能力和預案。

其二,法律應預防區塊鏈的惡意使用。中本聰對「拜占庭將軍」問題提出了有力的解決方案,但仍無法解決「工作量證明」(POW)下51%攻擊的問題。因此,倘若某人能控制網路內超過一半的算力,就可以隨意更改其區塊。誠然,聚集起如此巨大的處理能力並非易事,但據報導,被稱為「挖礦業霸主」的比特大陸公司控制了比特幣全網70%的算力。而在比特幣以外的非主流數字貨幣中,達到51%的門檻更加容易。事實上,迄今至少已經有五種數字貨幣遭到了51%攻擊。不僅如此,當區塊鏈從「工作量證明」轉向「權益證明」(POS)時,區塊鏈更有可能被少數節點左右。為此,法律宜未雨而籌謀,勿臨渴而掘井,適時完善區塊鏈的治理機制。

其三,法律應致力於線上和線下的融合。除了網路自發生成的虛擬財產(如數字貨幣)之外,區塊鏈上更多的是由線下原生資產映射所形成的「映射財產」,如電子化的票據、證券、股權以及其他實物資產。就這些映射財產來說,區塊鏈的記錄只是一種權利憑證,區塊鏈所具有的不可篡改性,並不能保證對應原生資產的真實且無瑕疵。區塊鏈大米、區塊鏈豬肉所引發的風波即由此而起。平心而論,區塊鏈溯源防偽並非騙局,但其核心是如何保證線上線下的一致性。這恰恰需要法律介入,通過禁止虛假宣傳,促進良性競爭。同時,在現有法律體系下,區塊鏈上的數字交易不能取代現實世界中的權利行使,後者仍需要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工商局、人民銀行等政府機構的介入,如何使兩者無縫銜接,也是法律必須考量的難題。

最後,法律應妥善對待智能合約。一方面,法律應承認智能合約這一新的合同形式,賦予其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要化解其可能的風險。比如,因區塊鏈匿名性引發的在身份欺詐下訂立合同的效力和救濟問題;因智能合約程序不完備或錯誤導致的合同締結和履行問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的合同責任免除問題;等等。要之,法律不僅要通過對當事人能力的考察,保證智能合約忠實反映當事人的合意,還要能應對智能合約不可撤銷和自動執行特徵,變通適用《合同法》下的合同變更、解除和無效制度。

2015年2月,《經濟學人》在《信任機器:區塊鏈的承諾》這篇著名文章中警告:「在早期階段,擬定區塊鏈監管法將是一個錯誤。」然而,時過境遷,在區塊鏈甚囂塵上的中國,監管出場可能並非壞事,但問題是:監管將以何種形式出場?對此,《經濟學人》的警告依然有效——不能僵化、不能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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