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代購「緊箍咒」已備好!首部電子商務法明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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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天起,消費者在網上購物,為保障自己的權益,要留意看看賣家網店首頁是否有公示營業執照啦!

大陸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該法新規定,淘寶、京東、拼多多等眾多平台、微商領域的大量自然人經營者,需要進行工商登記,依法納稅。並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店鋪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專家認為,此前個人賣家無需進行工商登記,一直處於監管外圍和「灰色地帶」,《電商法》的實施,微商、代購、社交電商等網購行業可能將終止野蠻生長。

微商代購“緊箍咒”已備好!首部電子商務法明日正式實施

亮點一:網上賣家需進行工商登記

大陸首部《電商法》將於2019年1月1日實施。其中有幾大亮點引人註目:一是所有網上賣家進行登記備案。並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店鋪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否則,未在首頁公示營業執照的,將被處罰款。

此前,個人賣家無需進行工商登記,一直處於監管外圍和「灰色地帶」。而新電商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允許其將網路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即經營者需進行工商登記,此舉提高了電商平台的入駐門檻。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律師表示,對電商經營者的登記要求進行細化,規定電商經營者,可以將網路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並將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很好地契合了電子商務虛擬性、跨區域性、開放性的特點。

「應當注意的是,該規定僅限擬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電商經營者。」上述律師指出,企業類型的電商經營者並不適用,且該登記僅限於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不得用於線下生產經營活動。

業界認為,電商經營者合規化經營成為必然,消費者的權益保障也將得到進一步的提升。

微商代購“緊箍咒”已備好!首部電子商務法明日正式實施

亮點二:電商平台要承擔連帶責任

在日常網購中,消費者經常深受商品質量、售後服務等消費問題所困。今後,這一困擾或可減少。新電子商務法明確平台經營者的「承擔連帶責任」,並對平台經營者建立信用評價制度、信用評價規則、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和先行賠償責任等都做出具體的規定。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蒙慧欣認為,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和先行賠償責任的規定,主要針對電商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而設立,受益於消費者,切實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

「新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減少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消費糾紛問題。」她認為,通過消費的選擇,做到電商行業的優勝劣汰,從而促使其不斷提高商品及服務質量。

不過,她也指出,建立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屬於倡導性規定,而非強制要求,但對於保障商品、服務質量的積極作用是不可否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新《電商法》有5個條文均是關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這也進一步說明了當前大陸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越來越重視。

專家認為,當前,類似拼多多、天貓等平台正在加大打擊售假問題力度,這也說明平台們也對知識產權加強了保護和監管。

微商代購“緊箍咒”已備好!首部電子商務法明日正式實施

亮點三:小微商、小代購或被淘汰

當下,微商、代購已經滲透進每個人的生活中,尤其在微信朋友圈里,經常有微商發布商品銷售信息。以前這些微商、代購遊走在灰色地帶,今後它們都會受到嚴格的監管,一旦違規,最高罰款將達200萬元。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律師認為,從稅收的角度來說,每個人的工作、消費都需要納稅,微商、代購也沒有例外。

據他介紹,《電商法》實施前,代購的利潤點在於免交關稅、消費稅等,但《電商法》明確規定後,代購要求辦理主體登記及納稅,屆時,個人代購者的成本增加,可能價格也會相應的上調,其優勢自然會減少。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蒙慧欣認為,對於個人代購,《電商法》並沒有禁止,其目的是淘汰掉不正規的「小代購」,有利於市場良性發展。「跨境電商總體上仍處於試驗階段,並依賴於國家政策而非法律予以維系。電商法的實施,對於跨境電商要求也會更加嚴格和規範化。」

此外,蒙慧欣稱,近期發布的跨境電商新政延續按照個人物品過關,擴大個人年度進口額度、單次交易限制、跨境進口商品清單等措施都是明顯利好。

亮點四:禁止電商平台要供應商「二選一」

近年來,電商平台之間為招攬更多用戶和保持平台優勢,常通過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壓、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隊」、進行「二選一」等,這在零售電商和物流快遞行業尤為明顯。業界認為,「二選一」是平台競爭過程中產生的亂象,其干擾正常的商業環境、損害商戶和消費者的利益。

記者留意到,新《電商法》對這種現象有新的要求。

新規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同時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蒙慧欣表示,類似「二選一」這樣的行為,在整個電商行業中屢見不鮮,但一直未有明確行政處罰或司法判決案例,一方面,是其問題核心難點取證難;另一方面,相對於平台而言,商家在其中處於弱勢地位,管道受限,商業利益受損,又不敢得罪任何一方強勢平台,而被排斥的其他平台又礙於各種因素不便請求行政或司法機關介入調查。限制自由競爭之後,最終當然還得靠消費者來為這種平台壟斷行為買單。

新《電商法》關於經營者壟斷的問題,明確禁止。那麼,如何判斷電商平台是否有市場支配地位呢?新規提出四個參考因素: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依賴程度。「通過這四個標準結合判斷市場支配地位,其目的是保護中小經營者。」

【記者】歐志葵

【校對】居偉強

【作者】 歐志葵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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