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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逢「6·18」大促臨近,部分電商平台「二選一」的話題再度引發熱議。新華社今日刊文指出,電商任性恐致商家「受傷」,最終損害的是消費者權益。
隨著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互聯網消費類流量入口逐漸集中到平台手中。數據顯示,2019年第一季度,全國網售零售額達22379億元,同比增長15.3%,顯著高於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增速。但隨著商家逐漸將銷售重心搬到線上,電商管道對於服飾、日化、食品等多個行業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平台的話語權越來越大。
就在消費者盡情享受網購帶來的便利同時,第二輪電商平台競爭悄然打響,平台憑借流量話語權開始將「二選一」政策作為業內搶奪市場的新武器。
所謂電商「二選一」,是指一些電商要求入駐商家只能在該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得同時在其他平台經營。特別是今年,平台的「二選一」竟然開始走科技路線。為了實施更為精準徹底的「選擇」,有平台竟利用計算機技術配合大數據發明所謂「競爭雷達」,對全網近似商品進行全盤「掃描」,繼而迫使商家「站隊」。
為何「二選一」如此猖獗,他真的對平台是好事嗎?實則不然,從過去的「站隊」大戰中看到,平台之間你限制我、我限制你的報復性循環,最終結果可能導致誰都撈不到好處。特別有意思的是,有時候某商家進行「站隊」後,最終的銷售業績還不如之前兩平台總和的三分之一。因此,平台要求「站隊」其實還是在走最初搶奪市場的老路,在電商發展到今天這個情況,挖掘市場的邊際收益實際上遠小於對價值鏈的縱向挖掘,而偏偏商家熱衷於這種暗地里「拼刺刀」的行為,實在是損人不利己。
同時,電子商務這種幼稚的爭奪戰為市場帶來極其不好的影響,其中最為明顯的是消費端,電商本是通過競爭的態勢為消費者提供更廣闊的消費管道,更便捷的消費體驗,從而為消費者營造自由選擇且低成本的商品市場。然而,「二選一」強行阻斷了消費管道的拓寬,毫無疑問,這種近似於壟斷的方式強行抵消了互聯網降成本的作用,並且,由於阻塞了商家的進退道路,使得資源和信息無法充分流動,造成資源的不合理配置。
面對這樣的情況,在去年,歷時已久的《電子商務法》完成立法程序,並於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法律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可以看出,針對「二選一」的立法實際上就是規制平台這種近似於壟斷的行為。不過,縱使有電商法作為威懾,但「站隊」問題仍然普遍存在。這涉及到「二選一」的法律界定問題,雖然電商「二選一」已經涉及多重違法侵權。對於其最為重要的壟斷裁定,相關規定過於原則,判斷違法的依據還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就目前電商市場的發展而言,誰有著絕對的市場支配地位,抑或是誰有著絕對的市場份額都是很難定量核查的,這也是某些平台有恃無恐的原因。
平台「二選一」的做法嚴重有違國家對於競爭中性的市場經濟理念,並且,在國家大力鼓勵電商發展、公平競爭的背景下,「二選一」的霸權行為必須得到進一步的制止。誠如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雲騰所強調的,必須通過法律裁判予以規範,維護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