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熱議微信頭像、昵稱到底為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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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數字經濟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慶華主持了會議。他對各位學者的到來表示歡迎和感謝。他提出,數據權益跟不同的學科有交叉,涉及到很多層面的法律問題。個人信息控制權和平台對於數據池所擁有的權利之間,有複雜的共生關係。關於頭像和昵稱,它是具有人身權屬性的個人信息,應賦予個人更優先的權利主張,而平台企業在這方面的權利基礎相對來說更為薄弱。

(圖註: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數字經濟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慶華)

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競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張韜略首先就「騰訊起訴抖音多閃案」做了案情介紹,分析了目前國內司法機關適用反法第二條規制數據獲取所依賴的主要路徑,即商業道德理論及可能存在的問題,並從個人信息「可攜帶權」角度指出用戶作為數據主體的權利。

目前歐盟GDPR第20條對個人信息「可攜帶權」有界定相應內涵——數據主體如果向數據控制者提供了相應的個人數據,則有權從控制者處來獲得結構化、通用化、可機讀的上述數據;同時數據主體有權把這些數據轉移給其他的數據控制者,原數據控制者不得進行妨礙。張韜略認為,這為數據控制者設定了義務,同時也衍生了什麼樣的義務、義務的大小、義務的合理性等問題。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謝琳從案情事實層面上提出,法院需查明抖音使用微信頭像和昵稱的關鍵事實:API請求第三方登錄服務是否屬於批量數據抓取行為。謝琳認為,就第三方使用登錄服務而言,用戶的每一次訪問和請求均為用戶自己提出,為用戶的單一行為,且都需要微信API授權,並非批量獲取行為,在這種意義上並不一定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目前,美國、歐盟和大陸業界都普遍認可用戶對頭像、昵稱等個人信息享有完全決定權,而平台擁有的競爭性利益應體現在批量數據上,用戶個人權益和企業經營性的競爭權益需要有區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更多是針對企業批量數據復制與爬取行為,這也是「微信訴抖音多閃案」與先前「大眾點評訴百度」等案的明顯區別。

「因此用戶頭像和昵稱是附帶性商業利益、還是核心商業利益仍有待斟酌——騰訊如果不禁止抖音通過微信Open-API服務使用微信用戶頭像和昵稱,並不會無法經營下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適用對這些都有嚴格的限定條件,其是否適用於本案仍有待斟酌。」謝琳在研討會上指出。

(圖註: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謝琳)

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劉文傑也從數據「可攜帶權」角度解讀了個人信息自決的權利。劉文傑表示,頭像和昵稱是用戶創造的信息,在可識別的意義上具有人格屬性,用戶有權支配。個人所積累的交往信息構成數據可攜帶權、可遷移權的客體。數字社會的背景下,「隱私」的意義在於使用戶可以控制個人信息及信息的流動。互聯網服務商需要同時關注用戶在社會生活中「隱私」的兩個需求向度——「積極向外建立個人的社會聯繫」和「消極消滅或隱藏個人的社會關係」。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吳景明、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江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熊丙萬就消費者個人權益進行了探討。

吳景明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指出,現有法律明確規定企業對消費者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微信頭像、昵稱屬於個人信息,企業如果在協議中規定信息歸平台所有,協議本身則給平台設定了過度的權利、並剝奪了消費者的權利。目前關於個人信息「可攜帶權」歐盟已經非常明確消費者的權利,在大陸《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起草過程中仍需就「可攜帶權」有更多討論,促進法律的科學制定。

張江莉認為,網路平台之間的競爭應當考慮消費者的權利,不能空喊為消費者代言實際上卻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並且,個人信息立法也需要考慮給予消費者更多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原則性條款對於新型權利的利益分配意義重大,另外需要結合經濟、社會、法律多個方面判斷財產權益的要素,消費者對於個人權利的自決也不可回避,在多個考量因素的基礎上,做出綜合的利益平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熊丙萬把個人數據的可攜帶權益歸結為定價問題。個人通過平台構建自己的社交關係,事實上形成一種社會關係資本。個人的社會關係通過平台擴大,讓社會關係資本得到了增長,個人和平台做到了社會關係資本上的雙贏。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有個人的貢獻,另一方面平台提供了技術和設備的投入。從社交關係是一種事實上的社會資本角度看,在討論數據可攜帶權時,應該考慮原有平台和個人各自投入的成本及獲得的回報。

(圖註:北京大學法治與發展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洪延青)

在研討會上,歐盟GDPR第20條對個人信息「可攜帶權」的規定成為討論熱點,來自北京大學法治與發展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洪延青認為在國內現有法律下,個人信息權益領域,個人信息的查詢、更正、刪除是三個最重要的基本權利。目前《電子商務法》、《網路安全法》雖然都規定了個人享有查詢、更正、刪除信息的權力,但相比於歐洲等國,在規定的細化層面還有差距。對於個人信息「可攜帶權」,用戶頭像、昵稱所代表的個人信息元素和社交關係需要被整體看待。在個人信息與數據保護領域,需要更多分行業、分領域、分場景找出規則,平衡不同利益的競合關係。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吳韜、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程曉峰還分別從數據競爭和反壟斷法角度發表了相關看法,指出數據已成為互聯網平台的重要競爭資源,數據的擁有可能會增加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北京太空航空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王琦從民法的角度進行解讀,提出社交網路的本質是用戶和服務方之間的合同法律關係、社交網路的數據作為一個整體基於合同債權歸屬於用戶,在社交網路數據爭議案件中,司法機關應置於首位考量的是用戶的信息自主利益而非企業的經營利益。

最後,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袁治傑副教授總結道,個人信息可攜帶權,不僅意味著個人信息可攜帶,也意味著個人信息可分離,個人信息可以在不同的平台中存在。但是,這不意味著所有個人信息都可以轉移到其他平台,需要區分私密信息與公共信息,信息的公開也需要考慮不損害別人的利益。微信頭像微信昵稱【糾錯】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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