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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 來源公號:新京報評論(ID:xjb-pl)原題:到了徹底反思電商「二選一」的時候了。
隨著電商年中促銷的臨近,電商平台強令商家「二選一」的口水戰又重回到輿論場。
「二選一」問題,也成了法律界熱議的實務話題。
5月25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承辦的第十八期「案例大講壇」在國家法官學院上海分院舉辦。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雲騰在講壇上提到:某些電商主體利用自身優勢地位,濫用市場優勢力量,強迫商家進行「二選一」的案例,此類行為有違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理念,需要通過裁判予以規範,維護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
與往年圍繞「二選一」的眾聲喧嘩不同–對業內的焦點問題,建規立制需充分博弈,爭議其實有助於保障立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也正因為網民的圍觀、專家的激辯、立法官員對民智的汲取,才有了目前的立法成果。
最直接相關的如《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電商平台強令商家「二選一」,正是利用其行業控制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常用手段。可以說,已於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電子商務法》不回避電子商務中的焦點、難點,正面回應了社會關切,在反壟斷的原則之下,以抽象的條文表述直接禁止了電商平台「二選一」。
法律規範是多數人意志的體現,是司法裁判的主要依據。因此,圍繞「二選一」之爭,也從法律空白時的各方博弈,轉向了有法可依時如何確保現行法能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正是胡雲騰大法官所稱」強迫商家進行‘二選一’的案例「……需要通過裁判予以規範「最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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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在於行為人可以根據確定性的行為結果,指導自己的行為。法律的意義不在懲罰,但法律責任是保障法律得以有效施行的關鍵。
前年「雙11」期間,媒體就曝出有品牌商被迫在阿里和京東中做出「二選一」。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要通過充分競爭來提高資源分配效率。強迫商家「二選一」,是一種強盜邏輯,是對互聯網經濟良好營商環境的嚴重破壞。
雖然主流輿論站在反壟斷這一邊,但絲毫未改變商家的選擇。由於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二選一」的商家是受到了誰的「威脅」,但爭議卻由此更趨向激烈。
在缺乏具體法律規範的時代,電商「野蠻生長」或許是個繞不過去的坎。但現在不同了,《電子商務法》已然禁止了電商搞「二選一」,對壟斷違法的責任體制也不缺位。
對即將到來的電商年中大促銷來說,「二選一」既是對平台和商家的大考,更是對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的大考。我們不希望有藐視法律、仍堅持以「二選一」來壟斷市場打擊對手的行為,但假如有,相信司法的介入和個案的公正能夠及時終結壟斷業態下的「二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