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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曾經15年炒股,直到今年,中間就沒有瀏覽過股票類的APP或者網頁,但是從今年(最近股市有點好的原因)開始,每天都又能接到推薦股票的電話,小編對此表示非常反感,只能不接,直接封鎖。
再如瀏覽網頁的時候,比如你查過健康類的問題,然後過些天或者隔天再瀏覽網頁的時候,某些網頁總會給你推薦你曾經查過的東西(根據你瀏覽器的cookies搞的自動廣告)所以大家一定要養成定時清除瀏覽記錄的習慣,對此很多人表示反感,相信你們遇到過。
再談回來,現在智慧型手機、互聯網大數據時代,APP商家收集用戶資料和使用習慣已是必然,但是我們的相對私隱性的對話內容我想肯定沒人想被監控。日前中國《北京青年報》指有位姓劉用戶,表示在微信家族群內談及想於櫻花季節去大阪旅行還查詢了一些機票信息,沒想到在幾分鐘後他的手機朋友圈里就發現了「去大阪的機票廣告」,這樣的朋友圈廣告,令他深感自己被微信監控。
上述事件當然只是冰山一角,不少微信用家也曾表示覺得受到監控。
而對於這些指控,微信官方則在日前作出回應:微信方面回應稱,正如一直以來承諾的,微信不會監測用戶的聊天記錄,這屬於用戶的個人隱私,更不會通過監測用戶聊天記錄來推送廣告。微信團隊表示,騰訊廣告通常投放的人群非常廣,投放的基本邏輯是基於用戶群體屬性,廣告主可選擇他們設定的目標人群。因此很容易出現用戶收到的廣告「恰好」和自己的聊天內容、瀏覽內容相似的巧合情況。
據報導,微信方面稱對於劉姓用戶的情況只是「剛好」3至5月是旅遊旺季,日本又是熱門旅遊點,所以相關的廣告投放量較大,才「巧合」地給對方發送了這樣的廣告,可能是一場誤會。
此話一出你會信嗎?,很多人在微博上留言認為微信就是靠監控來發放針對性的廣告賺錢。其實這種隱私被侵犯,信息被出賣的事情,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也是默認允許的吧,畢竟我們對隱私被侵犯保護意思不強。
我們先來看一下《網路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四十條規定,網路經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所以,按照法律規定,騰訊如果搜集用戶信息,至少應當取得我們的同意。
那麼,騰訊有沒有經過我們用戶同意呢?
我們來看一下《微信隱私保護指引》,該指引列出了騰訊可能搜集我們信息的內容和種類,並在第四條約定,騰訊可能將搜集到的信息,用於向我們展示廣告。並在「關於廣告」這一欄中說明,廣告收入是騰訊經營的重要收入來源,如果沒有廣告,騰訊將難以提供更多免費、優質的服務。所以,騰訊將根據我們使用的情況,向我們展示我們所感興趣的廣告。
感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到微信後台,進入「設置」,點「關於微信」,再點擊該頁面右下方的《微信隱私保護指引》。很長的,慢慢讀。
有的朋友可能會想,那我能不能不同意這個指引呢?可以的,但是這樣的話,微信你也用不了了。
在過去的一段時間中,從阿里飛豬、攜程、滴滴等一系列「大數據殺熟」的行為,抖音多閃推薦認識的人事件,到騰訊系微信被指根據文字聊天精準推送廣告,再到美團、餓了麼的「偷聽門」風波。為我們提供便利的這些APP似乎都被質疑「窺探」著隱私。享受大數據時代的便利生活是否就應接受個人隱私的「裸奔」?用戶的聊天記錄是屬於用戶還是平台;平台在未告知本人的情況下將用戶數據用於商業用途,該怎麼定義這種行為?大數據時代隱私如何「隱」得住?答案是沒有可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