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三與李四經過長時間的交往決定結婚,張三的父母非常高興,遂於二人登記結婚前出資購買了一棟別墅作為兒子結婚用房。後來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李四認為張三的父母為他們購買的別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應該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請問,該別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解析】該別墅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本案中,張三的父母為張三結婚出資購買的別墅,依法應被認定為對張三的個人贈予,屬於張三的個人財產。如果張三的父母明確表示該別墅是對張三和李四的共同贈予,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鏈接】《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予雙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