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建和小花從小青梅竹馬,雙方到了談婚論嫁的年紀後,小建托人向小花家提親。可是小花的父母因小建家庭條件較差,所謂「門不當戶不對」,堅決不同意兩人的婚事。後小花的父母甚至對小花禁足,小花每日以淚洗面,怎麼央求父母都得不到應允,甚至有過輕生的念頭和舉動。
為了斷絕小花嫁給小建的念想,小花父母找到了他們認為門當戶對的小軍家,在小軍和小花父母的包辦下,小花被迫嫁給了小軍。可是小軍從小嬌生慣養,脾氣暴躁蠻橫,又感覺到小花不是真心喜歡他,婚後不久便開始對小花百般折磨。
無奈之下,小花起訴到法院,以求逃離這段不幸的婚姻。
法律分析
包辦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婚姻當事人的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的自由和意願,強迫其締結婚姻的行為。現實生活中,包辦婚姻的表現形式很多,大多是父母為子女直接選擇對象,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時,即採取強制手段,強迫子女結婚;其他形式的有換親、轉親、轉房和童養媳等。
我國《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同時,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民法典》第1054條的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本案中,小花是在父母的強迫之下被迫嫁給小軍的,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兩人的婚姻關係。需要注意的是,小花應當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