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婚戀交友為幌子
誘騙大齡離異男士
到咖啡廳消費高價酒水
這就是「酒托美女」
趕快來看看她們的詐騙招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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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
趙某,男,35歲,離異,在某相親網站平臺登記資訊後不久,一名為「一個人」的女性Line帳號(自稱叫董藝,34歲,離異無孩)主動聯絡趙某,稱在相親網站看到資訊,想和趙某進一步接觸了解。
「董藝」Line頭像為一靚麗女士照片,朋友圈也有多張靚麗照片。經過兩天的Line聊天,趙某對該「董藝」產生好感,認為正是自己想要的人生伴侶,迫不及待地想和「董藝」見面,共同建立家庭。
「董藝」遂與趙某約定12月8日16時在管城區商城路一咖啡館門口見面。見面後,「董藝」以沒有吃午飯為由,帶領趙某來到咖啡館。「董藝」向店員要了四盤水果,店員送上水果後,直接要求趙某結帳670元,趙某礙於情面就把水果的帳結了。
十餘分鐘後,「董藝」又以口渴為由,點了一小玻璃壺散裝紅酒,店員讓趙某結帳1688元,趙某用手機掃描QRCode付款。「董藝」分別給趙某和自己倒了一杯,趙某呡了一小口,感覺紅酒品質較差,於是就沒有再喝。然而「董藝」喝完自己杯子裡的紅酒後,告訴趙某還想再喝一壺,並繼續向店員要酒……
「相親」半個小時,趙某花掉4000元。第二天,趙某決定報警。當民警趕到現場時,發現「董藝」故伎重演,正在採取同樣的方式對另一名來相親的男士實施詐騙。警方了解到,「董藝」原名關某,女,25歲,黑龍江雞西市人。據供述,主要針對大齡離異、求偶心切人群,通過網路聊天獲取信任後,與受害人在咖啡館見面,實施詐騙行為。
本期《說法》邀請到
黃昭湖律師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本案件
(設計對白↓)
女:澤華,今天認識你我真的很開心。
男:我也是!下次我們一起去滑雪怎麼樣?
女:好呀……你吃飽了嗎?
男:飽了,這樣,我來買單好不好?
(女生點頭)
男:店員,買單!
店員:先生,您今天一共消費了15000元。
男:什麼東西啊這麼貴?15000元?
店員:這瓶進口紅酒就已經14000元了。
男:什麼酒這麼貴啊?
女:今天是我們第一次約會,你該不會連這點錢都沒有吧?
男:不是沒錢,我就看看這酒什麼牌子。
店員:請問您怎麼支付呢?
……
黃昭湖律師:別上當!這是典型的酒托招術,如果你給她轉了帳,今天之後這位女的就會把你封鎖,你就再也找不到她了!小姐,你不知道這涉嫌詐騙嗎?年紀輕輕什麼事不好幹,做這樣的事,小心牢底坐穿!
法律知識拓展
我國法律上關於「酒托」是怎麼判刑的?
酒托定罪一般情況下是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充公財產。
如何定義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訛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行為人實施了訛詐行為。訛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訛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充公財產。
普法君提醒:
網路相親需謹慎
見面約會要慎重
一旦遇到異常消費
請及時報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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