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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其中,新證券法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的修改完善,是本周末市場熱議的話題之一。中信證券非銀團隊認為,註冊制是市場模式,證券法修訂最大的變化是全面推行註冊制,讓投行回歸定價和銷售本源,投行的核心競爭力將轉向研究能力、定價能力、機構分銷能力和資本實力,優勢投行將在未來幾年確定第一梯隊地位。
新證券法全面推行註冊制,業內:這是近10年來資本市場最重要的改革,將提升投行市場集中度!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據新華社報導,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證券法。修改後的證券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新證券法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的修改完善,是本周末市場熱議的話題之一。
有分析認為,註冊制的全面推行有可能在短期內提升券商板塊的關注度,而作為一項資本市場的系統性制度建設,推行註冊制對資本市場的積極意義將在中長期持續釋放。
註冊制將帶來系統性影響
據新華社報導,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證券法。其中,新證券法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的修改完善引發了業內的廣泛關注。
今日證監會在官網刊文指出,本次證券法修訂,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其中就包括:全面推行證券發行註冊制度。新證券法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的修改完善,充分體現了註冊制改革的決心與方向。同時,考慮到註冊制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新證券法也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有關板塊和證券品種分步實施註冊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間。
對於註冊制的全面推行對資本市場的影響,《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今日採訪了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宗新。他認為,全面推行註冊制可以說是近10年來資本市場最重要的改革,而上個10年最重要的改革是股權分置改革。
在他看來,從科創板開始,註冊制改革已經拉開了序幕,而全面推行註冊制不是單純地增加市場供給,更重要的是,它將對資本市場產生系統性的影響。未來,整個資本市場的治理環境、法治環境、資源配置效率、投資者行為、定價機制等各方面都將發生改變。
「核準制時代,在股票供給有限的背景下,市場定價更多地由股票的供求關係來決定,而在註冊制時代,市場定價將更多地由股票自身的價值來決定。」 張宗新表示,從長遠看,註冊制將優化資源配置效率,並做到市場功能的優化,例如從海外成熟市場來看,市場會青睞那些真正有價值的企業。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則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推行註冊制後,A股市場在變得更包容的同時,有望形成「大進大出」的格局,有助於提升A股整體的投資價值。
註冊制將提升投行市場集中度
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角色,註冊制的全面推行對A股券商板塊的影響幾何?這一話題在本周末受到不少市場人士的關注。
實際上,隨著試行註冊制的科創板在今年7月落地,註冊制對券商行業的影響已經在下半年開始體現。
據Choice數據統計,截至12月27日,今年來所有IPO的首發發行費用為148.6億元,同比大幅增長107%。
其中在科創板落地的今年下半年,所有IPO的首發發行費用為106億元 ,同比大幅增長273.9%。
而券商投行的承銷保薦費用通常占IPO發行費用的大部分。由此可見,科創板的落地對券商投行業務的相關影響已經開始體現。
以中信建投為例, 今年全年公司完成了21單IPO項目,其中上半年完成了6單,下半年完成了15單;在下半年完成的15單IPO項目中有多達10單是科創板項目。
對於註冊制的全面推行對於券商行業的意義,中信證券非銀團隊今日發布觀點稱,註冊制將引導行業競爭走向市場化,利於優勢券商發揮專業能力,加速行業供給側改革。
中信證券非銀團隊認為,註冊制是市場模式,證券法修訂最大的變化是全面推行註冊制,讓投行回歸定價和銷售本源,投行的核心競爭力將轉向研究能力、定價能力、機構分銷能力和資本實力,優勢投行將在未來幾年確定第一梯隊地位。
事實上,在已經實行註冊制的市場上,投行是一個高度集中的產業,第一梯隊只有少數幾家。例如2017年美國市場TOP10投行的IPO承銷份額達到72%,排名前30的投行幾乎占據了全部市場。預計國內有核心競爭力的投行將在未來幾年確定第一梯隊地位。
東吳證券非銀團隊今日則指出,證券法全面推行註冊制,重塑資本市場監管體系,激發市場活力和效率,長期將推動資本市場健康平穩發展。證券行業處於一個非常明顯的變革的時代,頭部券商的龍頭優勢會更加明顯,隨著政策紅利不斷釋放,對券商的估值將構成催化。
新證券法增加券商違規成本
另一方面,新證券法也加大了對中介機構的違法處罰力度。
證監會今日刊文指出,新證券法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明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五倍的罰款,提高到十倍,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等。
新證券法中部分將增加證券公司和主要責任人違規成本的條款包括:
第88條: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證券公司違反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89條: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93條: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182條: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撤銷保薦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83條:證券公司承銷或者銷售擅自公開發行或者變相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責令停止承銷或者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84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信證券非銀團隊認為,此次證券法的修訂對證券行業發展將起到扶優限劣的效果。修訂後的證券法加大了中介機構違規處罰力度,例如將券商在產品銷售、保薦和承銷環節的違規處罰上限提高數倍,對於主要責任人的處罰提高數十倍;明確上市公司欺詐發行,或因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券商需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等。這些新規將增加券商違規經營成本,缺乏風控合規能力的券商將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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