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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 彬 安 然
「隱婚」的代價有多大?上市公司遊久遊戲第二大股東劉亮的回答是,48億。
2月14日,劉亮在朋友圈曬出一組結婚照,吐槽「這是一場價值48億的婚禮」,引出A股一樁由於隱瞞一致行動人關係被罰的陳年舊案。
原來,2015年他與公司第三大股東代琳結婚時,沒有發布公告,2016年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根據規定,股東被立案調查後,必須在結案六個月後才可以減持股票。由於在此期間股市大跌,劉亮夫婦持股市值從最高點時的約60億,縮水到解禁時的12億,於是有了「48億婚禮」之說。
該事件引發熱議,不少人感慨:上市公司股東之間結婚需謹慎。那麼什麼是一致行動人?股東之間結婚怎麼就形成了一致行動關係?為什麼成為一致行動人要進行披露?騰訊新聞《財看見》採訪了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資深律師李可書博士,就一致行動人的定義、法律義務進行了詳解。
最貴的婚禮
先來了解下A股這起「隱婚案」的始末。
故事要從三年前的一樁收購案說起。2014年10月1日,「老八股」愛使股份以11.8億元的價格收購遊久時代100%股權。劉亮與代琳分別成為公司第二和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 10.28%、9.31%。
3個月後的2015年1月18日,劉亮、代琳登記結婚。而二者的婚姻關係,直到2016年1月,上交所向遊久遊戲發出問詢函,才浮出水面。
2個月後,證監會對遊久遊戲立案調查,原因是劉亮、代琳在構成一致行動人關係後未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2017年4月18日,上海證監局宣布處罰結果,對劉亮、代琳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那麼「48億」從何而來?原來,在2015年6月公司股價峰值時,劉亮夫婦合計持股市值約60億元,而到證監會立案調查結案6個月之後,二人合計持股市值僅剩下約12億。當然,48億是劉亮為博眼球的擴張說法,實際上由於二人持有的股票部分是限售股,即使未因立案被凍結,也不能隨意解禁,因此「隱婚」的損失遠遠小於這個數字。
對於此案件,有人會有疑問,兩個股東結婚是個人問題,為什麼要向公眾披露?
這是因為,根據法律,二人結婚後構成一致行動關係,兩人在公司持有的權益(包括表決權等)要合併計算。在此案件中,兩人持有的股份加起來,已超過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導致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那麼,究竟什麼是一致行動人?
什麼是一致行動人?
通俗理解,一致行動人即通過簽訂協議,或存在天然利益綁定關係(如夫妻、子女等)而在公司重大決策中保持一致行動的人。一致行動人法律上被視為一個整體,他們的持股數和權益(投票權等)要合併計算。
在美國,一致行動人的法律條款,最初是為了避免野蠻人的敵意收購而設置的。在上市公司收購實踐中,很多基金公司為了規避5%的報告義務,每人收購4.99%,聯合起來達到更換管理層、謀取控制權的目的。
為了打擊這類行為,《美國1934證券交易法》規定,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構成合夥、有限合夥、辛迪加或其他團體,以獲得、持有或處理髮行人的證券,則該辛迪加或團體應視為本款所稱之「人」。
不同國家關於一致行動人的相關法律規定,效力層級 、寬嚴尺度、解釋機構有所不同。在中國,關於一致行動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兩個文件里。
2006年實施的《證券法》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了「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收購時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明確提出「一致行動人」概念的,是2006年9月起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併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可知,一致行動的成因,既包括投資者之間主動簽訂一致行動協議,也包括在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行為,以及存在親屬關係等12項事實(如下)。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係;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係;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係。
成為一致行動人,為何必須披露?
李可書博士介紹,法律對一致行動人做出規定,主要是為了明確公司的控制權。大部分情況下,幾個人一致行動可以形成對公司的控制。比如多人合夥創業時,一個人不能控制公司,兩人聯合起來就成為第一大股東。另外的情況下,一致行動不一定會形成控制權,但會形成重大影響,比如幾個小股東綁在一起,就有資格選舉公司董事,從而對公司決策造成重要影響。
對上市公司來說,由於一致行動人的行為關乎公司的控制權和重要決策,可能對上市公司股價造成重大影響,為了方便投資人和監管機構及時獲取相關信息,作出相應投資判斷,發揮外部監督功能,因此一致行動人持股達到一定比例及以上(5%)必須公開披露。
一致行動人有哪些法律義務?
李可書博士介紹,針對上市公司而言,一致行動人的法律義務包括對內和對外兩方面:
對內,需要遵照一致行動協議(如有)的約定保持跟對方一致行動;
對外,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達到一定比例時,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修訂),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一致行為人合計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隱瞞一致行動人被罰的典型案例
對隱瞞一致行動人關係的行為,《證券法》第193條規定了行政處罰措施,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實踐中,隱瞞一致行動人關係的違規行為一直是監管層關注的重點。下面舉兩個比較典型的案例。
一是金路集團實控人劉江東曾因融資安排與他人構成一致行動人,卻披露無一致行動人而被四川證監局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罰款六十萬元。
據四川證監局披露,達州一馬為劉江東、張貴林取得金路集團股份提供融資安排,劉江東、張貴林構成一致行動人。劉江東單獨持有金路集團股份於 2015 年 8 月 21 日達到 5%,於 2015 年 8 月 31 日達到 10%,劉江東分別於 2015 年 8 月 25 日,9 月 7 日進行了公告,披露無一致行動人。對此,四川證監局認為,劉江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和《證券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
二是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周勇曾因與家人合持公司股票比例達到5%時,未及時停止買賣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且違規增持,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調查,周勇、趙平系夫妻關係,周勇與趙海月系母女關係,3人構成一致行動關係。2015年8月31日,周勇及其一致行動人趙平、趙海月合計持有公司1222.1729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065%。周勇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持股達到5%時未及時停止買賣並履行公告義務,也未告知公司存在的一致行動關係。對此,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周勇及其一致行動人趙平、趙海月予以公開譴責,並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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