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融防風險,人民銀行系統代表委員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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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期間,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及發言總是格外引人關注。今年,十幾位央行系統的代表委員的幾十份建議提案,涉及金融監管的方方面面,其中多份建議和提案涉及今年金融監管的重頭戲「防風險」。

1

存款保險制度需進一步完善

建立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必要舉措。不同於行政手段和政府兜底為主的金融機構處置方式,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機制。構建以存款保險制度為核心的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推動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是次貸危機後的國際監管共識。央行2019年工作會議也專門提出要充分發揮存款保險作用,做實金融風險監測、評估和處置機制。

王景武:

市場化處置機制都強調落實股東依法吸收損失的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表示,2019年,我們仍處於風險易發高發期,存款保險機制可以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的規定,採用多種方式化解和處置風險。他表示,存款保險機制可以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承接問題投保機構。確實無法由其他銀行收購承接的,可依法按程序申請破產,實施市場退出,並由存款保險依法按照最高償付限額及時償付被保險存款。

王景武表示,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市場化處置機制都強調落實股東依法吸收損失的責任,嚴肅市場紀律,防范道德風險,在快速、有效處置金融風險的同時,充分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確保銀行業正常經營和金融穩定。

金鵬輝:

構建以存款保險制度為核心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長金鵬輝表示,有必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構建以存款保險制度為核心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他表示,大陸於2015年出台《存款保險條例》,確定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原則,但仍然有待完善,如存款保險機構尚未實體化,存款保險機構擔任接管組織和實施清算的條件不明確,制約了存款保險機構向專業處置機構演變;風險評估、監測機制不完善,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糾正措施和力度不足等,制約了存款保險制度在金融風險處置中核心作用的發揮。

張智富:

修訂《存款保險條例》應抓住四個重點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長張智富表示,修訂《存款保險條例》應抓住四個重點。

  • 一是完善風險早期介入的觸發機制,建議以規則式的啟動閾值替代原則式的框架指導,明確接管時機。

  • 二是在不改變現有監管格局的前提下,建議在條例中進一步加強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風險預警和早糾監管措施管理。

  • 三是強化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處置主體責任和建議權。

  • 四是豐富問題投保機構市場處置工具及方式。

2

支付機構監管需升級

近年來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持續快速增長,滿足了社會公眾多樣化的支付需求,在服務民生、普惠金融領域發揮了重要補充作用。

不過,支付服務市場在快速發展中存在違規問題多發、不正當競爭現象突出、交叉性金融風險放大等風險隱患,加強支付服務市場監管已經成為維護金融安全的重要內容。據了解,現行支付機構監管法規主要以《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為主,法律層級較低。

周振海:

提高支付機構監管制度的法律層級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行長周振海建議,盡快制定支付機構條例,提高支付機構監管制度的法律層級,提升支付機構監管的法律效力,增強支付機構監管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同時,加大對支付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使違法成本與違法所得相匹配;建立違規風險事件的責任人追究、高管處罰、違規人員行業禁入等處罰措施,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他提出,支付機構條例應增加功能監管的規定,做到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相結合,對經濟金融活動中支付機構和支付業務做到監管的全覆蓋。

郭新明:

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監管協調機制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表示,「建議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監管協調機制,對於需要跨部門跨地區協調和聯動的事項,明確和細化各部門、各地區職責分工,採取有效的監管手段,如建立跨部門共享的互聯網風險整治黑名單制度和跨部門、跨地區的線索、案件移送督辦制度等,構建監管合力,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3

反洗錢懲處力度應增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頒布十多年來,對預防和打擊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內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和國際反洗錢標準的不斷提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已不能適應新時期反洗錢監管的需要。多位人民銀行系統代表委員建議加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徐諾金:

明晰反洗錢定義是「首務」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行長徐諾金認為,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提出的關於「反洗錢」的定義會導致對上遊犯罪類型的覆蓋面不足,不符合反洗錢國際標準的要求,同時規定的義務主體範圍過窄,會導致部分義務主體履職缺少法律支撐,未明確「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工作理念,義務機構普遍存在「重合規、輕風險」的問題,工作有效性較低。

他表示,

  • 修改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明晰反洗錢定義是「首務」。建議應與刑法相呼應,不規定上遊犯罪,順應國際標準中對洗錢上遊犯罪擴大化的趨勢。

  • 擴大義務機構範圍是「核心」。建議大陸依據機構的業務性質來確定是否應履行反洗錢義務,將反洗錢義務主體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擴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明確包括支付機構、房地產、社會組織等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反洗錢義務。

關於懲處責罰方面,代表委員均建議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威懾力,充分發揮法律的懲戒性。

崔瑜:

擴大反洗錢罰款的裁量空間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行長崔瑜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擴大反洗錢罰款的裁量空間,調整法律責任中關於罰款的幅度,做到違法違規與處罰相匹配,並將「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和「未按照規定執行定向金融制裁的」等行為納入行政處罰的範圍。

郭新明:

充分發揮反洗錢行政處罰的警示作用

郭新明提議,

  • 一是增加反洗錢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將未按規定建立和執行內控制度等違法行為納入行政處罰的適用範圍。

  • 二是提高行政處罰金額的上限和下限,擴大罰款幅度,並明確以「累加法」計算罰款,增加反洗錢義務主體的違法成本,充分發揮反洗錢行政處罰的警示作用。

4

促金融服務實體從根本上防風險

近幾年防控金融風險一直沿著防資金空轉、促金融服務實體的主線在推進。多位央行系統代表委員也建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安排,著力緩解民營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促進資金更好的流入實體領域。

徐諾金:

建議盡快出台企業融資促進法

徐諾金認為,目前國家層面出台了很多支持企業融資的政策,但在配套機制、實施細則、責任追究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需要將已有或應有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層面,通過立法固化相關配套法律政策體系,並明確政策落實的法律義務,發揮「幾家抬」合力作用,共同改善企業金融服務。建議盡快出台企業融資促進法,明確企業融資需求、供給、監管三方的權、責、利,將企業融資服務作為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重心,做到企業融資權利頂層設計的法治化。

楊小平:

健全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機制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長楊小平表示,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知識產權局為承辦部門加快完善相關制度,著力緩解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 一是推動完善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建議有關部門推動構建省、市、縣三級全覆蓋的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

  • 二是健全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建議推動建立完善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的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長效機制,及時對金融機構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進行代償,減少金融機構對中小微企業貸款的風險顧慮。

記者:張莫 實習生 何蕊

編輯:王奇

監制: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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