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夢新聞LINE@每日推播熱門推薦文章,趣聞不漏接❤️
權威、深度、實用的財經資訊都在這里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俗稱「老鼠倉」)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做出進一步的規範。這兩部司法解釋將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兩部司法解釋的內容分別涉及哪些方面?
關於市場操縱刑事案件的解釋共11條,主要內容有:
1.明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六種「其他方法」
2.「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
3.「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的認定依據
4.「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
5.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6.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
7.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適用條件和認定標準等
關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老鼠倉」)刑事案件的解釋共12條,主要內容:
1.明確「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的範圍
2. 「違反規定」的內涵
3. 「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審查、認定標準
4.「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
5.「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
6.罰金刑的適用標準,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上周五,最高法剛剛發布《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本周,「兩高」又聯合發布懲戒市場兩大主要違法行為的司法解釋,在「科創板」即將開板交易之際,司法層面密集出台多項政策,既是護航科創板,也是借機回應資本市場關注的熱點問題,完善資本市場制度建設的舉措。
適用範圍和意義:
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在發布會上表示,兩個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科創板試點註冊制改革的落地實施,特別是將來科創板市場交易活動的平穩有序開展、科創板市場秩序的有效維護,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在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上,不僅針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還包括「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及新設立的科創板。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行為,考慮到目前「新三板」證券市場對合格投資者適當性有較高要求,市場流動性不高,特別是在一些交易稀少的證券中,一些輕微的操縱行為就可能達到本解釋所規定的相關交易行為所占比例的入罪標準。
據此,司法解釋規定對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行為,比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解釋第二條第一、二項和第四條第一、二項有關比例標準,確保準確懲治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犯罪。
以下是兩項司法解釋的亮點:
1. 新增六種市場操縱行為認定
此前,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已規定了聯合、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自買自賣操縱(也稱洗售操縱)等三種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方法。
本次「兩高」司法解釋又明確了六種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其他方法:第一項是「蠱惑交易操縱」;第二項是「搶帽子交易操縱」,也就是利用「黑嘴」薦股操縱;第三項是「重大事件操縱」,主要是指「編故事、畫大餅」的操縱行為;第四項是「利用信息優勢操縱」;第五項是「恍騙交易操縱」(也稱虛假申報操縱);第六項是「跨期、現貨市場操縱」。
2. 明確四種實際控制帳戶認定
認定「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是司法實踐中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的焦點和難點。本次司法解釋以行為人對帳戶內資產具有交易決策權作為「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的認定依據,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第一項是行為人以自己名義開戶並使用的實名帳戶,第二項是行為人向帳戶轉入或者從帳戶轉出資金,並承擔實際損益的他人帳戶,第三項是行為人通過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帳戶,第四項是行為人通過投資關係、協議等方式對帳戶內資產行使交易決策權的他人帳戶。
同時,本司法解釋還規定了「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的例外情形,即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對第一至三項帳戶內資產沒有交易決策權的除外。
明確「違法所得」認定規則
兩部司法解釋對違法所得的認定均作了明確規定: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所得」,是指通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
行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被明示、暗示人員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二次以上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或者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相關交易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認定擴圍
針對操縱市場行為,本司法解釋明確了七種「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同時,為更加有力、有效地懲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結合此類犯罪的特點,又規定了七種「數額+情節」的「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此基礎上,操縱市場解釋明確了六種「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其中按照證券交易成交額的五倍、違法所得數額的十倍確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標準,並規定了七種「數額+情節」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針對「老鼠倉」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對利用未公開信息罪是否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存在較大分歧。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被告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的終審判決中,認定被告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情節特別嚴重」,並依法作出判決。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
本次司法解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作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之一。同時規定了四種「數額+情節」的「情節嚴重」的情形,違法所得金額門檻僅為五十萬元。在此基礎上,按照「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十倍確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標準,同時規定了四種「數額+情節」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老鼠倉」刑責門檻降至50萬元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傑在發布會上表示,本次司法解釋加大了「老鼠倉」懲處力度,明確對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等幾類情形,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般入罪標準(100萬元)基礎上降低一半(50萬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明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二)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三)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編輯:浦泓毅
往期回顧 |
最高法「科創板17條」最全解讀,限制場外配資、提高違法成本A股全適用!
重大風向一文盡覽!金融監管部門一把手今天講了哪些話題
本期責任編輯:張曉光
▼
版權聲明
上海證券報微信保留本文的所有權利,未經書面授權,任何人不得轉載、編輯、重 新髮布,否則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聯繫我們:021-38967805。
好看,你就點一下!
敲黑板!重拳打擊證券犯罪大幕拉開,這些行為違法所得50萬元即可追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