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原料用於研發試驗進項稅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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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研究後形成研究成果,並利用研究成果,在開發階段生產出了材料、裝置、產品等所耗用的購進貨物相應進項稅額應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研發活動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應屬於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進項稅額應轉出並計入該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

購進原料用於研發實驗進項稅能否抵扣

計入研發費用的原材料的購入進項稅額是否能夠抵扣,因區分不同情況: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

支出。研究是指為獲取並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

1、進行研發活動,形成了無形資產:

研發活動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應屬於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進項稅額應轉出並計入該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

2、研究後形成研究成果,並利用研究成果,在開發階段生產出了材料、裝置、產品等所耗用的購進貨物相應進項稅額應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3、雖進行研究活動,但未能形成研究成果;或,研究形成研究成果,但在開發階段生產材料、裝置、產品等時,出現報;或,開發活動本身發生失敗。因不屬於「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非正常損失」,亦不屬於不得進行進項稅額抵扣的其他情形,故前述三種情況,應認為是正常損耗,進行稅額可以抵扣,無須轉出。

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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