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道貨車翻覆3個月已10起 貨物散落最高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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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國道貨車翻覆3個月已10起 貨物散落最高恐 未分類 第1張

國道貨車翻覆3個月已10起 貨物散落最高恐挨罰1.8萬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7924981

2024-04-26 11:10 聯合報/ 記者周湘芸/台北即時報導

近期國道大貨車翻車事故頻傳,經高速公路局統計,今年1至3月國道共發生10件大貨車翻
車事故,影響行車安全及交通秩序甚鉅。高公局表示,大貨車因車體重心高,較不易操控
,若未依速限行駛或面臨突發狀況時,即可能發生翻覆事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汽車所載貨物飛散、脫落,可處3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罰鍰。

高公局指出,今年3月22日國道2號東向大竹出口處發生1輛水泥預拌車翻覆事故,雖無人
受傷但須封閉匝道進行拖吊,約花費3.5小時排除。另於4月16日國道2甲東向圳頭交流道
亦發生1輛貨櫃車因車速過快而翻覆,約花費4小時才排除。4月17日國道4號東向8.6公里
處1輛砂石車疑似操作不當,於出口匝道前發生自撞事故並衝出邊坡,約花費4小時才排除

高公局表示,大貨車因車體重心高,較不易操控,且高速行駛下所需煞車時間與距離較長
;再加上視線死角多、裝載貨物影響車輛穩定性,若未依速限行駛或面臨突發狀況時,即
可能發生翻覆事故,而匝環道道路線形多屬彎道,事故發生的風險更將大幅提高。

高公局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汽車所載貨物滲漏、飛
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者,可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罰鍰,並責
令改正或禁止通行;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者,可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另依「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規定,車道或路肩上散落物處理費用為每車道每半小時
收費3000元。高公局呼籲,貨車裝載貨物應平均置放、嚴密覆蓋、捆紮牢固並切勿超載,
以免貨物散落道路或於緊急狀況時影響車輛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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