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版權泥潭《堡壘之夜》還能扳回一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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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壘之夜》、《堡壘之夜》還是《堡壘之夜》,如果你關注遊戲新聞的話,這四個字總是能夠稱霸每周的新聞列表。不得不承認,Epic Games在《堡壘之夜》項目上取得了空前的成功,甚至僅2018年全年的淨收入就超過了不少貧困國家同年的GDP,可見其席卷全球的風潮是多麼的強勢。

然而,所謂樹大招風剛好說的就是它,在今年的晚些時候,一連串的版權訴訟被遞到了Epic Games那數錢數到抽筋的手上。說唱歌手2 Milly、演員Alfonso Ribeiro以及「牙線舞」的創作者「背包男孩」先後提出了對Epic Games的訴訟,他們都表示由自己創作的舞蹈遭到了《堡壘之夜》的抄襲,甚至這些內容還成為了付費項目並為該遊戲博取了大量利潤。

直到今天,該事件還尚未得出結論。但在法院正式裁決哪方勝訴之前,在社交網路上不同觀點的網友就早已吵成了一團,有不少人都覺得這些內容創作者應該維護自己的權益,甚至還認為這種事情「一告一個準兒」。不論是出於對弱勢個體的理解與支持,還是出於對維護法律公正的正義感,絕大多數的旁觀者都支持著原告方,並期待著他們勝出。

不過,法律的複雜遠超我們的主觀臆斷,對於這種小眾事件更是如此。就在大家都處在困惑之中時,一個叫做LegalEagle的視頻頻道上傳了對此事的看法,這是一個由專業律師主持的節目,專門就當下發生的熱點事件進行專業的法律分析。接下里的內容就是有關職業律師是如何看待這起訴訟的,不過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律師總會對法律有著不同的解讀,並且他的觀點只符合美國本土的法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只能輔助大家對該事件的判斷,而最終的結論當然還是要以未來法院作出的裁定為準。

在探討這起訴訟本身之前,我們首先需要明確基本的法律規定。那麼首先,「舞蹈」是可以申請版權保護的嗎?答案是肯定的,不過針對這件事頒布的法律倒是十分年輕。在1976年美國國會修訂的新版版權法中才正式加入了針對「編舞」和「舞劇」的版權保護,在這之前舞蹈相關的內容被劃歸到了戲劇領域,而那時想要給舞蹈申請版權更是非常難,那些想要得到版權保護的舞蹈需要有具體的情感表達,還要有深刻的寓意,基本上就和戲劇的規定是差不多的。

自從新版版權法頒布後,舞蹈申請版權的門檻就低了很多,凡是符合「一連串舞蹈動作和模式的編排,並且可以連貫成為一個整體」的都可以申請版權保護。從這個解釋來看這些名人的舞蹈似乎都符合要求,再看看《堡壘之夜》中完全一樣的舞蹈動作,這場官司的確看起來是穩贏的。然而,看起來極其相似,甚至每一幀的畫面都一樣,依舊不是一個確鑿的侵權證據,這牽扯到一個細膩的判定過程,並引出一個新的問題「他們真的擁有版權嗎?」。

我們先從該條法律的源頭說起,如何才能得到版權法的保護。首先你必須採用固定的媒介記錄想要受到保護的內容,比如把你的舞蹈拍攝並做成視頻,這就是最好的辦法之一。在這個基礎之上,版權法還聲明了該內容需要一定的創造力,並且嚴格規定是完全由創作者本人原創的。

單就原創這一點上,Alfonso Ribeiro就吃了點虧。他聲稱自己在《新鮮王子妙事多》中跳的舞蹈遭到了剽竊,然而在一則早期採訪中,Alfonso曾明確表示當編劇要求加入原創舞蹈時,他從演員Courtney Cox和Eddie Murphy的舞蹈動作中找到靈感並把二人的舞蹈元素相結合誕生出了新的動作,他本人甚至戲稱這是「steal」(偷)。當然,即便是Alfonso Ribeiro曾表達過這樣的言論,也並不會直接推翻他的上訴。

我們再次回到對法律條文的解讀上面來,並嘗試去理解「一連串舞蹈動作和模式的編排,並且可以連貫成為一個整體」。其實,針對不同門類的版權法案在本質上是相同的,所以我們可以用書籍的版權來類比這件事。作為作家或是類似的文字創作者,你可以譜寫一段歌詞、撰寫書籍或是文章等,並為他們申請版權保護,但是你不能為某個單詞或是簡短的一小段記錄申請版權,因為這是最基本的元素和工具手段。但是,多長的段落才是算是歌詞呢?多少頁的文章才能算是書籍呢?這些就沒有非常具體的規定了,而這也導致了本次發生的訴訟難度頗高。

同樣的規定也出現在編舞和舞劇中,在1976年版的版權法案中,針對舞蹈的部分還有一則解釋聲明。聲明中提到,法律條文中提及的「舞蹈」的范疇並不包括社交(流行)舞步和簡單的動作示例。舉例說明,如基礎的華爾茲舞步,哈娑舞步,以及基礎芭蕾舞步,這些都是沒有版權的,並且它們可以被編排進大型舞蹈中。舞蹈演員可以通過組合這些動作來編排自己的獨創舞蹈,就好像作家寫書需要用到單詞一樣。

至此,對法律的理解已經比較透徹了。假設我想為自己的舞步申請版權保護,首先我需要確保這是原創的,並把自己想要表達的想法融入其中,通過個人化的編排演繹把那些基礎教學中出現的舞步製作成一套舞蹈,甚至是舞劇,這樣才能通過版權審核。而2 Milly、Alfonso Ribeiro和「背包男孩」其訴訟針對的,就是這條法律。

遵循LegalEagle的副標題「像律師一樣思考」,我們現在需要做的就是針對「流行舞步」進行判斷,判斷三位名人的舞蹈是否屬於這個範圍。然而難點又來了,由於該項法律非常年輕,至今為止也沒有太多的實際案例可考,幾乎沒有人從如此刁鑽的角度去提出質疑。

實際上,在美國本土只有一起訴訟和「舞蹈動作」沾點邊,就是「比克拉姆瑜伽」針對其他瑜伽組織提出的上訴,它的創始人認為其他多個瑜伽團體抄襲他們的動作編排。盡管該組織通過多家法院提起上訴,但最終結果都以失敗告終,不過這一過程卻引人深思。因為不同法院對這起訴訟的解釋是不同的,美國加利福尼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認定成套的瑜伽動作只是簡單的排列組合,不在這條法律的保護範圍之內。而美國第九巡回法院則認為這只是對於多個動作的一種想法和演示過程,同樣不受保護。顯然,盡管結論是統一的,法院依舊沒法擁有統一的解釋,畢竟此類事件前所未有。

有了上述的這些概念上的積累,我們再次回到此次訴訟本身。對於作為原告的三位名人來說,他們希望做到的事就是證明,自己的舞蹈非常獨特,並且極具辨識度,盡管動作簡單又短促,它們依舊可以被稱為「編舞」並受到版權法的保護。同時,Epic Games作為被告,當然是極力去證明上述的舞蹈只是很普通的舞蹈動作,並且符合法規中提到的「流行舞步」,因此不該受到版權保護。

這則法律講解視頻的主持人是一位有著多年版權訴訟處理經驗的律師,而他本人對這起訴訟的看法是,被告會有更大的勝算。要知道,包括之前說到的瑜伽訴訟在內,這幾起上訴都發生在加利福尼亞地區,而加州有洛杉磯,並且洛杉磯又有好萊塢,這里甚至是美國版權法案的發源地,當地的法院自然會有豐富的經驗來應對版權訴訟,並且對法案的理解也更加透徹。

那麼,這條法律出台的意義是什麼呢?美國國會在1976年將其編入版權法案中,其初衷一方面是為了保護藝術創作者,同時也是為了讓藝術家們可以允許舞蹈表演者在公開場合表演由他們創作的舞步。反之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當你去派對蹦迪甚至在街頭和朋友隨便跳上一段的時候,都有可能是在觸犯版權法,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就目前看來,不論是「牙線舞」還是其他眾多的網路爆款舞步,這些都極有可能被歸入「流行舞步」的范疇之中。但這也並非絕對,根本原因還是可參考的案例過於缺乏,法院在做出裁定時很難做對比。同時,由於Epic Games對這些舞蹈的「借鑒」與大眾模仿又有著不同,他們通過這些網路流行內容得到了不菲的利潤,這些要素綜合到一起就再一次令事件變得複雜、模糊。

或許你曾經對該事件報以某一方強烈的看法,也可能你讀完了這篇文章又有了新的認識,不論如何最終的結論都要等法院來下達。然而,不管是名人獲得了勝利,還是遊戲公司守住了大量財產,此事過後想必都會有海量的類似上訴出現,回想一下遊戲中曾經出現的舞蹈,那簡直數不勝數。不過這件事也有其好的一面,在曾經的「瑜伽訴訟」結束後,針對瑜伽動作就推出了新的增補規定,並允許了所有瑜伽動作的使用和分享。相信這次「舞蹈版權」風波過去後,相關法律也會變得更加完善,從而避免類似的複雜狀況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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