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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市場:
明清食鹽貿易研究
黃國信著
中華書局
2019年1月出版
340頁,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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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蔣宏達
清朝嘉慶二十一年(1816)六月,廣東鹽商潘進(1767-1837)突然接到新任湖南糧儲道李可蕃(嘉慶七年進士)的來信,被邀請前往湖南任職。李可蕃系潘進同鄉,二人素有交誼。十年前,李氏曾向潘氏許諾,若自己出京外放就聘他做府下幕僚,此番修書即為履約而來。
此時,潘進正與人合夥經營樂桂埠的食鹽生意(樂桂埠是廣東樂昌和湖南桂陽兩地的食鹽銷售口岸),他敏銳地覺察到,李可蕃的邀約能為自己拓展湖南的生意提供難得的機會,於是立即復信應承下來,決定擇日北上。在回信中,潘進不失時機地提出,希望自己到任後可以得到李氏引薦,會晤湖南衡永道和鹽法道的主政官員。他很清楚,自己經營的樂桂埠食鹽直接對接著湖南郴州、桂陽等八州縣的市場,而這個八州縣均處在衡永道的管轄之下,若能建立與衡永道、鹽法道的良好關係,將對自己在湖南的食鹽貿易大有裨益。
潘進此舉著眼的不僅僅是郴州、桂陽等八州縣內的生意,他的策略牽涉複雜的制度背景和利益糾葛。從王朝體制上看,清朝沿襲前朝的食鹽專賣制度,實施「分區行鹽」,指定不同產地的食鹽銷往特定地區。照此規定,湖南南部郴州、桂陽州等地歸屬兩廣鹽區,銷賣跨省運來的粵鹽,而更北的衡州府則劃歸兩淮鹽區,行銷淮鹽。但是,長期以來,衡州市場上充斥著以私鹽形式存在的粵鹽,合法的淮鹽受到嚴重排擠。粵鹽在衡州地區的大肆傾銷很大程度上得益於湖南地方和鹽政官員對廣東鹽商的關照。潘進在回信中透露,他會晤湖南地方和鹽政官員的主要目的,就在於借此減少來自湖南鹽務稽查人員的越境「滋擾」。事實上,早在嘉慶十四年時,他就曾通過李可蕃致信當時的衡永道,由此得到後者關照,使自己在湖南的生意大大受益。
湖南地方官員之所以會與廣東鹽商暗通款曲,除了清朝官場固有的貪腐風氣外,更與湖廣地區淮鹽「一例通銷」的特殊制度安排息息相關。從康熙後期開始,淮鹽就獲準在湖廣地區通融銷售,不需要像其他地區的官鹽那樣分派到指定的州縣。這意味著,湖廣的地方官、鹽政官員無須以州縣為單位接受鹽務考核。由於沒有硬性的鹽務考成壓力,衡州府等地的地方官就可以靈活處置越界而來的粵鹽走私活動。對他們而言,嚴查粵鹽走私自然是合法合規的職責所在,但接受同僚疏通,收取鹽商賄賂,然後放寬對粵鹽透漏的稽查,也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
就在嘉慶年間,當兩廣鹽區普遍面臨官鹽滯銷、鹽課積欠嚴重的困境時,廣東和湖南的界鄰地區,特別是樂桂埠的食鹽銷地,卻逆勢而起,不但能夠順利繳清本地額定的鹽課,而且可以融消別處積滯的鹽引,成了唯一一個官鹽銷售暢旺之地。
這是中山大學黃國信教授新著《國家與市場:明清食鹽貿易研究》(以下簡稱「《國家與市場》」)一書著力分析的一個案例。在明清鹽史研究,特別是鹽商研究中,商業活動中的權力庇護關係是繞不開的話題。不過,本書的討論並未停留在「官商勾結」這一老生常談的層面,而是致力於揭示這些現象背後更為深層的制度機理。本書探討的明清時期國家與市場的關係問題,是一個可以貫穿明清史、近現代史和當代史的重要議題。從明清專賣制度下的食鹽貿易,到清末洋務運動中的官督商辦企業,到現代戰爭時期的統制經濟,再到新中國早期的計劃體制,以及改革以後圍繞「國進民退」和「民進國退」的歷次爭議,乃至當前危機狀態下物資配置中的效率問題,背後都涉及如何權衡政治權力與市場力量的關係問題。
私鹽貿易中的
「官」與「私」
在專賣體制下,官鹽由於需要承擔高額鹽稅,加上運輸過程中層層正式或非正式的費用損耗,實際價格常常遠高於私鹽。私鹽和官鹽之間顯著的價格差異成為私鹽市場形成的結構性基礎。按照傳統理解,兩者之間存在一種此消彼長的關係:當國家管控力量強大時,官鹽運銷得到保障,私鹽市場受到壓制,而一旦管控鬆弛,食鹽市場就會陷入官鹽滯銷、私鹽橫行的狀態。
與此相異,《國家與市場》一書從國家與市場的關係入手,將對「私鹽」問題的討論掘進到一個新的深度:
事實上,私鹽反映了國家與市場的複雜關係,體現了國家管控市場的目的與手段,表達了市場對國家管控的挑戰與自我做到。但是,問題不僅到此為止,它同時可以理解為國家對市場表達的理解、容忍,甚至默認。這就是說,食鹽走私是國家力圖管控但從來都不會也不可能完全控制的市場行為,在這一意義上,它本身就是清王朝食鹽專賣制度的組成部分。它提供了普通老百姓正常食鹽供應的重要途徑,提供了眾多的生存與營利機會,滿足了官員和某些政府機構的稅餉和經費來源,成為王朝政治與經濟體系運轉的有機成分。(173-174頁)
本書呈現的食鹽專賣制度運作實態與我們慣常的理解大相徑庭。在這里,私鹽與官鹽之間並不是簡單的對立關係,甚至不是互補關係,而是處於一種有機的互構狀態,共同作為「王朝食鹽專賣制度的組成部分」而存在。正如樂桂埠的案例顯示的那樣,之所以廣東和湖南界鄰地區能夠做到官鹽暢旺、課稅充盈,關鍵在於背後繁榮的私鹽市場,很大程度上是私鹽貿易支撐了當地的官鹽課稅收入。換言之,食鹽專賣體制的運行和維系往往需要借助私鹽市場的運轉。
包世臣(1775-1855)的《淮鹽三策》常被鹽史研究者拿來說明私鹽的多樣性。該文描述的私鹽類型多達十一種,包括官私、船私、鄰私、漕私、功私等等。從事私鹽販運的人群則涵蓋各個社會階層,從富裕的鹽商,到貧弱的灶戶、船戶,以至落魄的貧民、孤老、殘障之人,從各級官員,到各種官差、胥吏、軍人,以至擁有可觀武力的鹽梟集團。私鹽利益鏈條的每一個環節都附著著大量食利人群。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最重要的販私力量並不是鹽梟,而是鹽商和官吏。在明清食鹽貿易中,鹽商和官吏本身具有「官-私」一體的特性。在官督商運的「綱法」之下,特定的鹽商被官府依次登記入冊(「綱冊」),獲得「官商」身份,壟斷官鹽運銷;但另一方面,作為具體的商人,這些鹽商又有自身的欲求,有逐利的本能。同樣地,各級官員以及他們統屬下的差役、胥吏、兵丁,作為食鹽監管的責任主體和執法力量,同樣具有尋租、營利的衝動,所謂「私鹽之充斥,皆由官自為私,官蠹烹分,遂逋正賦」(《清鹽法志》卷二二八)。
通過「捏報鹽船失事」「隨意夾帶私鹽」「借融消、子鹽等名目行私」以及「售鹽不銷引,一引多用」等種種行私之法,作為食鹽經營主體的鹽商與作為食鹽監管主體的官吏利益扭結,最終蛻變成私鹽運銷的主體。正如作者所言,「鹽商們的經濟利益、文化利益、政治利益訴求,與食鹽走私者的利益訴求,與個體化的官員們的訴求糾纏在一起,構成了明清時期食鹽貿易制度運作的全過程,並與傳統中國高度發展的市場及其所蘊含的市場體系在經濟體系中的基礎性價值,一起體現出傳統中國市場運作的特殊邏輯」(331頁)。
「從食鹽貿易關照
傳統中國市場性質」
對專賣體制下私鹽與官鹽關係問題的分析指向全書的核心論題,即「從食鹽貿易關照傳統中國市場性質」。在首章「導言」中,作者將其闡述如下:
本書選擇明清食鹽貿易制度及其運行的宏觀與區域個案展開研究,希望回答明清中國國家與市場的關係,以及市場的性質等重大問題。……具體而言,本書將從食鹽貿易的實證材料出發,剖析嵌入概念倡導者波蘭尼並未深入探討的傳統中國市場嵌入國家與社會的方式、機制及其形式,嵌入的收益,以及被嵌後的市場反應等問題。(12頁)
作者的結論也頗具波蘭尼(Karl Polanyi)的色彩:傳統中國市場是一種「體現市場導向基礎價值的再分配型市場」。波蘭尼在《大轉型:我們時代的政治與經濟起源》(馮鋼、劉陽譯,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一書中提出,在十九世紀自發調節的市場經濟(「一種由市場價格引導並且僅由市場價格引導的經濟」)興起以前,人類的經濟活動浸沒(submerged)在各種社會關係之中,廣泛遵循著非物質利益導向的互惠或再分配的原則。其中,「再分配」(redistribution)是將社會成員的勞力成果聚集到中心點(常常是權力中心),再由中心點重新分配的輻輳型(centricity)經濟模式。所謂「體現市場導向基礎價值的再分配型市場」,可以視作價格導向的市場經濟與再分配經濟的有機結合。
明清時期的食鹽貿易市場就是這樣一種典型的市場,「一方面,它在宏觀與微觀的視野里,都存在市場導向,以價格為引導、以利潤為目的」,「另一方面,它又脫離自我調節的市場體系,無論宏觀還是微觀,都受到王朝國家或官員的控制與干預,甚至整個貿易制度都由國家設計」(330頁)。作者的論證要點包含五個方面,即:一、明代中葉以來,國家的市場政策由冷落市場轉變為高度依賴市場;二、明清食鹽貿易制度的基本目的在於求取課稅;三、食鹽貿易制度安排體現出市場導向的基礎性價值;四、官員個體的利益訴求是食鹽貿易制度運行的基本邏輯之一;五、私鹽是市場對王朝食鹽貿易制度的表達與反饋(317-327頁)。關於這五個方面的論述構成全書的主幹內容。
在具體討論中,本書給出了不少富有新意的分析,對若干問題的討論在以往的明清鹽史研究中很少涉及。如對不同鹽區鹽引數量配置的問題,此前的研究多側重於強調明清王朝因循前朝成例,導致各個鹽區的鹽引配額只反映國家的財稅需求,而與現實的生產、消費狀況脫節。本書作者則別出心裁,通過對乾隆至道光年間三組人口、鹽引數據的核算,發現乾隆四十一年(1776)以後鹽引分配盡管仍以官方主導並存在一定非市場化的傾向,但官府已經開始參考自身所能掌握的人口數據,並根據食鹽銷售區域的市場容量適當調整鹽引分配,體現出某種內在的經濟理性。而在雍正年間以後改土歸流的西南苗疆的鹽區歸屬和鹽引分配問題上,清王朝的制度安排展現出更為鮮明的市場導向性,不但能夠打破鹽區劃分的慣例,允許這些地區的百姓就近購買食鹽,而且開始根據當地的人口情況,酌量調整鹽引數量。
對「川鹽濟楚」問題的討論是本書的一個亮點。清末太平天國運動興起後,長江鹽運通道阻塞,淮鹽無法運抵兩湖地區,四川出產的井鹽憑借價格優勢和地利之便大量輸入兩湖,由此形成「川鹽濟楚」的格局。在作者看來,這一局面形成的契機仍是清王朝在戰爭形勢下為解決財政和軍費問題而臨時調整市場管控策略的結果。國家策略的調整使原本以私鹽形式存在的川鹽進入合法銷售管道,潛在的市場被激活,轉變成了現實的市場。太平天國運動平息後,兩江總督為規復淮鹽引地、爭奪財政利益,與四川、湖廣的地方督撫髮生激烈衝突。不過,湖廣地區的川鹽展現出強大的市場韌性,不斷調整的經濟、政治策略並不足以從根本上改變既有的食鹽貿易格局。直到長江沿線通商開埠,輪船航運興起,新的通商口岸貿易網路取代傳統的鹽-棉貿易圈,票號匯水劇漲,嚴重擠壓川鹽商人的利潤空間,湖廣地區的川鹽市場才真正萎縮。
國家之於市場,
市場之於國家
讓我們再回過來審視《國家與市場》一書對傳統中國市場性質的判斷。「體現市場導向基礎價值的再分配型市場」,這是一個充滿調和意味和內在張力的表述。在這里,作者化用了波蘭尼的語言來定位傳統中國的市場(並與波蘭尼對話),揭示出其中的悖論特質。但是,對熟悉中國經濟史的讀者來講,這並不會讓人感到陌生。早在討論「資本主義萌芽」的時代,古代中國經濟的這種悖論現象已有所呈現,一面是繁榮的商品經濟,一面是專制集權的封建國家,那時使用的是另一套語言。
圍繞傳統中國市場性質的討論,可以放到一個較長的的學術史脈絡中去。從師承上看,作者深受梁方仲和劉志偉的影響。梁方仲有關明清時期商業「虛假繁榮」的論述在書中被多次援引。梁先生在《明代糧長制度》一書提出,明代中葉以後商業和商業資本呈現「一馬當先」的發展態勢,但是商業的繁榮並不與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同步,其原因在於「統治階級(包括商業資本家本人在內)從加緊剝削的過程中不斷地提高了消費的胃口」(中華書局,2008年,143-144頁)。這一點被劉志偉教授進一步闡發為「食貨經濟」或「貢賦經濟」即王朝貢賦體系拉動市場的論斷,其核心正是國家與市場的關係:「食貨經濟的實質,不是國家控制市場,而是王朝國家利用市場來做到貢賦運輸,也就是說,不是由市場出發去動用國家權力,而是由貢賦出發去拉動市場。」(劉志偉:《貢賦體制與市場:明清社會經濟史論稿》,中華書局,2019年,19頁)
《國家與市場》的作者努力將自己對明清食鹽貿易制度的分析接續到有關「貢賦經濟」的討論中去。作者在書中用心地向讀者剖析國家與市場的關係,反復論說其中的悖論特質。只是對一個不是專門從事明清鹽史研究的讀者來說,這樣的論說似乎過於頻繁了(可能有幾十次),難免讓人心生疑惑:反復的申論本身是不是從某種角度透露出,這樣的立論並不那麼堅定?
在閱讀本書的過程中,我不斷會想起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發生在日本明清史學界的一場有關商品生產問題的爭論。在當下越來越多學者開始了解、接受「貢賦經濟」的假說,或者以之為參照展開研究的時候,重訪半個世紀多前的那場爭論,或許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從上世紀四十年代後期開始,西嶋定生發表了一系列關於明代後期江南棉紡織業的論文。這些論文的主要目的在於批判戰前中國歷史「停滯論」的主流觀點,不過文中有關江南商品經濟性質的論斷引起了廣泛爭議。西嶋定生在《以十六、十七世紀為中心的中國農村工業的考察》(1949)一文中提出了一個與前述「貢賦經濟」相似的觀點。西嶋認為,明代後期江南松江府內發達的城市棉紡織業是當時中國商品經濟繁榮的一個典型,但是松江城市棉紡織業的興盛卻不是城市商品手工業自發成長的結果,而是官府賦役制度調整的產物。從明代中葉開始,江南農村織布業者所應上繳的棉布陸續折銀征收,但是為了應對宮廷、百官,特別是北邊軍隊對江南衣料的剛性需求,官府專門設置「布解」制度,將從農村征收的棉布價銀支給一批稱作「解戶」的大土地所有者,指派他們向城市里從事織布業的「機戶」購買官府所需的棉布,並運解到指定倉口。據估算,松江府所屬華亭、上海、青浦三縣每年解運的棉布多達十二萬餘匹,供應著龐大人群的消費需求。在西嶋看來,由此產生的城市棉紡織業的繁榮得益於江南棉布解運制度的保護,不過「是生產商品化和過重田賦的交納手段這種二律背反的情況生下怪胎,並不是城市的機戶本身有什麼專門經營者的自律性的地盤」(西嶋定生著,馮佐哲、邱茂、黎潮譯:《中國經濟史研究》,農業出版社,1984年,532-533頁)。
西嶋定生的觀點受到同時期大批日本中國史學者的批評。如藤井宏在其著名的《新安商人的研究》(1953-1954)一文中提出,江南城市織布業的性質不是由賦役體制規定的,而是建立在市場消費的基礎上。最有力的證據是盡管明朝滅亡後北方軍政地區消失,但這些變動並未對江南棉布在華北的市場造成致命打擊,表明「明代中葉以來的棉布市場,正以農村為中心而日漸形成中」。進入清代以後,隨著華北市場的縮小,江南棉布又調整規格,不斷拓展長江中遊及華南各地的市場。可見,江南的棉紡織業有其自身的經濟動力,並不必然依靠國家的貢賦體制。而佐伯有一則通過對明代「機戶」的考察發現,棉布上繳制度非但不能像西嶋定生所說的那樣對城市織布業者的生產提供穩定的保障,反倒是壓在機戶和商人身上的沉重負擔。換言之,貢賦體制並不是推動商品市場的積極因素,而是市場發展的桎梏。(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江淮論壇》編輯部編:《徽商研究論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佐伯有一「明前半期の機戸—王朝権力による掌握をめぐって—」『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8冊[1956])
明清時期的市場是否擁有獨立發展的主體性?在與國家的關係中,是處於主動還是從動的地位?怎樣權衡市場的自主性?也許帶著些許爭議的眼光,我們能夠走得更遠。
蔣宏達
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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