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力者因患病需要醫治,勞力法規定的醫療期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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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問題

HR菜鳥君人事管理求學記:鄭某是某企業的職工,參加工作已經十年了。一次,在公司組織的職工體檢中,鄭某被檢查出患有心臟病,醫生建議其休養一段時間。對此,該公司稱鄭某有6個月的醫療期。請教各位HR大咖們:員工因患病需要醫治,患病員工醫療期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勞動者因患病需要醫治,勞動法規定的醫療期怎麼算?

醫療期

案例解讀

醫療期是職工用於醫治病情的一段時間,那麼該期間是如何確定的?關於員工醫療期的期限確定,政府並沒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將職工因病就醫的與醫療期的期限與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某一個具體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聯繫起來確定,這樣既考慮到了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對用人單位的貢獻,又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承受能力,還考慮了醫治病情的實際需求。

根據勞力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工作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勞力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2條規定,對某些患有重症病情的職工,在24個月的醫療期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力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患病員工醫療期。

除前述醫療期的計算方法外,一些地方會對醫療期的計算方法作出不同規定。比如《關於本市勞力者在履行勞力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上當地城市醫療期按照勞力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力者在本單位工作一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另外,雖然法律規定了不同形式下的醫療期,但是實際上醫療期還是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力者通過合同約定的,當然合同約定的醫療期只能長於或等於而不能短於法律規定的期間,否則此約定不會產生法律效力。

醫療期與用人單位是否為員工辦理了醫療保險沒有必然的聯繫,用人單位是否為員工辦理社會醫療保險不會影響職工生病就醫需要醫治時獲得法律規定的醫療期。

應對方法

本案主要關注員工因患病需要醫治,患病職工醫療期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條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力合同的時限。

第1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法》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2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力合同的時限。

第3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詳見上述工作年限規定),醫療期的計算還要考慮到該患病員工的實際參加工作年限。

第4條企業職工醫療期內,其病假薪水、患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5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醫治的病例,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力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力合同。

第6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醫治的病例,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力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力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力崗位,解除勞力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7條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力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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