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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消息,在2019中國電子商務大會電商法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發表了題為《電子商務法與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演講。他表示,電商領域的壟斷問題、消費者保護問題,《電子商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保護法》是補充適用的關係,反壟斷的認知要歸屬到《反壟斷法》的體系中去,這才能適應公平競爭市場環境體系的建立。建設營商環境是要談具體的營商環境,電商領域的營商環境體系也是要重點建設和改善的。打擊網路黑灰產,建構一個比較清朗的電商營商環境也是黨和國家政府的重要任務。線上、線下都有營商環境的需求。
據悉, 「2019中國電子商務大會」於5月28日至6月1日在北京國家會議中心召開。本屆大會由商務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主辦,商務部電子商務和信息化司、北京市商務局承辦。
作為「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京交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大會以「數據驅動·開放融合」為主題,旨在分享全球電商發展最前沿的理念和成果,洞悉全球電商最 新髮展趨勢,聚焦探討電商熱點話題,進一步突出高端化、國際化和專業化特點,引領全球電商發展。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
溫馨提示:本文為速記初審稿,保證現場嘉賓原意,未經刪節,或存紕漏,敬請諒解。
以下為演講實錄:
薛軍:非常高興有機會與在座的各位主管、各位嘉賓就《電子商務法》的制定與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主題談一談我個人的心得和體會。我今天主要從兩個方面給大家報告。第一個方面是《電子商務法》的主要規定,怎麼給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提供比較穩妥的法律政策框架。第二方面是結合當下社會上關注的電子商務規範發展中的五個重點問題,談一談我的主要看法。
《電子商務法》於今年1月1號開始實施,這部是中國電子商務領域綜合性的法律,它的出台為大陸未來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穩定的政策框架。就我個人解讀,政策框架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以線上、線下為原則,明確了大陸電子商務產業的法律地位。隨著互聯網產業的快速發展,商業模式日益由線下轉向線上,並且線上和線下融合發展。在這樣的過程中,我們的法律必須要回答電子商務這種新的模式、新的業態與傳統的商務模式之間的關係是什麼樣的,原則上我們認為線上、線下是平等一致的。
體現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線下主體要合法合規納稅,線上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必須合法合規納稅。線下經營者要亮照經營,線上經營者同樣也有相關義務。如果線下經營者從事的相關活動是需要經過國家的特別許可,需要具備特殊資質的,對線上經營者同樣適用。《電子商務法》以一系列的法律規範確定了法律面前不同商業模式地位等同的原則。
《電子商務法》針對線上經營的特點,結合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做進一步的優化。去年工商總局的企業註冊局發布了《關於電子商務經營者註冊的相關規定》,允許電子商務市場主體以網路IP作為電影場所,體現了對網路經營特點的尊重。
第二,《電子商務法》明確了四種類型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以比較包容的態度,把當前主要的電子商務主體類型給予明確的立法地位,使得各類電商主體擁有了自己的法律屬性,這四類主體分別是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的經營者、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通過其他網路進行經營活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微商,或者其他類型的直播電商,在《電子商務法》中都有明確的地位,從法律地位來講都可以找到自己恰當的地位。
第三,對於電子商務經營者提出合規經營的基本要求。比如,從事的服務、提供的商品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買賣或提供法律禁止、限制的產品;要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責任;要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的義務等等。
第四,《電子商務法》對新型的電商主體(平台經營者)提出了一系列的比較明確具體的要求。進入平台經濟以後,平台經營者是電子商務模式的中樞神經。因此,圍繞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責任。比如,對於平台類經營者主體信息的查驗審核義務;對於相應的證照資質的審核義務;相應信息的報送義務;網路經營穩定性的保障義務;信息的保存義務;合法信息的審查義務。這樣一系列權利義務明確了中國語境下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第五,《電子商務法》特別重視對消費者保護的規範。在《電子商務法》中間,針對電商領域當前特別突出的消費維權問題做出專門的規定。其中,對刷單炒信用的問題、殺熟的問題、強制搭售的問題、廣告推送的問題、快遞物流中的送達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都做出了專門的規定。
以上五點內容我做了非常簡要的概括,《電子商務法》是未來發展電商的堅實的法律基礎。
下面我想著重跟各位專家和主管匯報的是隨著《電子商務法》的頒布實施以及中國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出現的五大類的合規經營和發展中存在的焦點問題。
第一,當前非常受到關注的電商領域的競爭秩序問題。即電商平台「二選一」問題,具體來講,某一個平台要求平台內的經營者採用單平台,也就是只能跟一個平台合作。個人認為針對單平台的歸屬或者多平台的歸屬,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電子商務法》有一個重要的價值取向,就是保護平台內的中小商家,面對強大的平台經營者,具有自己獨立的經營自主權,因此,《電子商務法》的第35號主要是保護中小商家的自主經營權不被侵犯,不被平台經營者收取不合理的費用、設置不合理的交易條件。至於電商領域的壟斷問題、消費者保護問題,《電子商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保護法》是補充適用的關係,反壟斷的認知要歸屬到《反壟斷法》的體系中去,這才能適應公平競爭市場環境體系的建立。
第二,電商領域的誠信體系建設問題。商家普遍存在刷單炒信用的現象,一方面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另一方面從事刷單炒信用的商家對其他合法合規經營的商家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進行刷單炒信的平台類商家也會對平台信譽產生一定的影響。《電子商務法》關於建構誠信的電商交易環境,還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民法》的《侵權責任法》的配合,從去年開始,已經有法院針對專業的刷單平台給出刑法的定性,認為相關行為構成了非法經營罪或者是構成了破壞交易罪。在罪行法定的基礎之上,對於破壞電商領域交易秩序的行為進行刑事制裁,或者承擔除行政責任之外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也是具有必要性的。
電商誠信環境的建設,除了法律之外,還要通過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以及相應的信用監管體制進行配合。為此,商務部、發改委、市場監管總局都通過信用信息的公示等方式對電商領域誠信環境建設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目前特別受到關注的網路黑灰產的問題,網路上有很多數量的人群抓住經營者在經營活動過程中的問題,或者是經營過程中可能涉嫌標籤不規範或者公示義務履行不到位,以及標價的錯誤或者優惠券設計上的漏洞,大肆攫取電商的經營利益,使得電商的獲客成本大大增加,使得電商經營者陷入恐懼。根據中國目前的法律體系,網路黑灰產可以從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三個角度來進行規範和治理。對於相應的行為,可以構成民法上的詐騙、欺詐,或者刑法上的詐騙罪、盜竊罪。
我們國家正在努力建設中國的營商環境。個人認為建設營商環境是要談具體的營商環境,電商領域的營商環境體系也是要重點建設和改善的。打擊網路黑灰產,建構一個比較清朗的電商營商環境也是黨和國家政府的重要任務。線上、線下都有營商環境的需求。
第四,電商新模式的創新與合法性、合規性邊界的準確把握。除了經典的平台型電商模式之外,還出現了一些新型的電商模式。例如,社交電商、內容電商等等。在一些具體行業出現了像共享單車、網約車、分享住宿、民宿等分享經濟的新類型。這樣一種新的模式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特別是前段時間社會輿論特別關注的社交電商模式,這種模式是不是構成所有的傳銷,大家是有不同認知的。對於一種模式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我們不應該以一種傳統的過於機械的形式主義的判斷標準來掌握,而是要適時判斷這新模式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否讓特定人群從中受到損害、是否會對國家經濟秩序造成危害、是否會發生典型的群體性事件。如果某種模式的發展過程中沒有產生任何社會性的問題,僅僅是被界定為具有某種的不合法性,我們就貿然的對它下一些定論,我們認為並不是特別的吻合審慎包容的監管要求。監管界要充分聽取業界和學術界的最新研究意見,適時的對傳統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使得它能夠適應新的電商時代的特點。
第五,電商規範發展的焦點問題是涉及到數字化時代的監管體制中政府與企業合理邊界的界定問題。現在很多人習慣於談以網管網,這就使得平台承擔了管理者的角色,給平台賦予管理責任的同時,也要給平台賦能。否則的話,一方面讓平台承擔太多的責任,也承擔很多法律的風險,使得平台左右為難。我們一方面讓平台承擔知識產權打假的責任,又一方面認為平台要對所有方面的合法性進行非常好的判斷,這是不現實的。
在建構數字化監管體系中,政府與平台邊界的問題,政府讓平台提供數據進行協助的時候,一定要尊重相應的數據的產權,有可能構成平台的核心資產,有可能構成平台的核心商業秘密。在要求平台提供數據的時候,一定要本著目的限定、最小負擔的原則為平台設計相關的責任。否則的話,平台有可能僅僅因為履行相應的數據提供和報送義務使得自己的核心數據資產和商業秘密存在泄漏的風險。
通過以上五個問題的歸納可以發現,《電子商務法》的制定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基礎。但是,中國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還會遇到很多的問題。我們也只有在電子商務精神的指引下,遇到實際問題的時候,客觀的實事求是的以一種審慎包容的態度,以一種前瞻性的態度來對待這些新的發展過程中的問題。
以上就是我個人的不成熟的看法,供各位批評指正。謝謝!
(文/K.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