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買房or先結婚,當代年輕人的婚戀觀,你和他們想的一樣嗎?

  「沒房就別想結婚!」,多少人的愛情最終被房子打敗,多少人的婚姻又因為房子一地雞毛。感情發展到該往下走一步的時候,先買房還是先結婚?這個問題讓越來越多年輕人的愛情戛然而止。人生大事,不過安家落戶。只是誰要安家,在哪裡落戶,面臨的境況都各有不同。

  婚姻與房子,情與利的糾葛

  婚姻是大多數人必然要選擇的一種生活狀態,但是大家對婚姻卻總是又愛又恨。錢鐘書在《圍城》中形容婚姻是一座圍城,城外的人想進去,城里的人想出來。網路中古早名言又這樣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任誰聽了這些話,都會對進入婚姻心頭一顫。

  房子是一個人居住的場所。但是隨著房價逐年攀升,房子的意義變得更加複雜。房子開始代表金錢,代表安全感,代表學區……人人都對房子狂熱。這種狂熱也在生活中蔓延,不止吃住行與它有關,甚至愛情、親情都跟房子密切相關。以前進入婚姻、建立家庭大多是為了給情感一個歸宿,現在很多情專赤裸裸的說,這一切都是利益的結合。房子,在這些利益中間顯得個頭尤其高。

  盡管如此,大家發現沒有婚姻,愛情只能「暴屍荒野」。以及婚姻的圍城也有門票,不是誰想進就能進

  首先,擁有一個感情基礎良好的對象就已經很難。再者,想擁有一個家要不要為它準備一個房子也是重中之重。

  那麼,先買房還是先結婚呢?很多人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

  先買房,買一個家庭的安定

  一種是先買房後結婚

  婚姻是承擔責任的選擇,能夠讓彼此安定又安心。那麼既然如此,結婚前怎麼能不準備房子?有自己的房子才有家的感覺。一個人決定要結婚,就說明他已經打算在一個城市生活,買房就是在這一城市安家的標誌。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選擇買房要付出成本。首先是顯性成本,買房要準備充足的資金。除此以外,買了房還需要裝修,隨後就準備婚禮等。這些事情沒有大量的資金支持不可能成型。

  其次是機會成本,是指為了得到某種東西索要放棄的其他東西中,最大的那一部分價值。買房需要的資金還能用於其他投資活動,買房的錢和它可能收獲的利潤就是放棄的機會成本。

  當然,房子也能升值,有投資價值。結婚前有一個房子,能為結婚後擁有更好的房子打下一個基礎,也是小家庭固定資產中重要的一部分。

  但是大陸各地區房價差異很大,薪水收入水準也各部相同,先買房要根據自己所在城市的房價選擇。除非家庭給與大部分支持,像北上廣深等大城市的房子不是一個工作幾年的人能負擔起的。如果是小城市薪水尚可,一個人談談戀愛努力幾年,也許自己就能買得起房子。

  但是,婚姻不是用經濟學的成本理論就能計算清楚的。婚姻會讓你的生活更加幸福,讓你擁有來自妻子/丈夫在生活、情感各方面的支持。婚姻不是開公司,努力考慮利潤計算成本就可以成功。婚姻是兩個人同舟共濟,一起攜手創造美好。而房子為婚姻選擇一艘船,一個窩,讓兩個在外奔波的人有個歸宿。

  先結婚,結兩個人對愛情的勇氣

  一種是先結婚後買房

  愛情的力量是強大的,有時候它能夠讓人充滿勇氣去面對荊棘遍布的生活。既然愛情的濃度已經達到,兩個人已有成立家庭的想法,怎麼能讓房子阻礙結婚?

  進入婚姻,兩個人一起奮鬥買房反而更加有動力,買房也更有底氣。像北上廣深等城市也許奮鬥努力個十年,自己也不一定能買得起房,那麼先結婚後買房也是不錯的選擇。只不過之後在哪里買房還需要看兩人的經濟狀況而定。如果是小城市,自己能力暫時有限也不想麻煩父母,那麼結婚後兩人一起努力,房子總會有的。

  相對於先買房而言,先結婚的經濟壓力較小。只需要領取結婚證並且舉辦結婚典禮,有時連婚禮也許都可以省略。不過這就需要夫妻二人在今後的生活中多做衡量,畢竟遲早都不能避免買房。不同地區的房價發展態勢不定,需要小家庭早做打算。

  愛情讓人生活體驗升華,但婚姻卻要腳踏實地。選擇沒有房子結婚,就要做好面對生活中各種瑣碎的痛苦。有些人被痛苦淬煉,在婚姻中成為並肩攜手的戰友。有些人被痛苦打倒,忘記了進入婚姻時的勇氣。

  買房or結婚?關於房子法律這樣說

  不管是先買房還是先結婚,都是為以後的生活做出一個選擇。做選擇的前提是大家遇到了那個想要共度一生的人,這個人值得自己付出金錢買房或者值得自己付出勇氣拼搏。

  以上兩種答案的描述都是基於擁有這樣一個優質對象而言。很多時候我們並不能看清和我們同床共枕的人。隨著大陸離婚事件中關於房產的糾紛越來越多,《婚姻法》在近些年也做了相應調整。總結來說,婚姻法保護有產者。

  婚姻的房產糾紛主要有以下幾類情況

  一、是否房產證上加名,這房子的一半就歸我?答案是不一定。

  因為法院判斷房產所有權是根據出資人以及出資比例來判斷,而不是房本上的姓名。如果是婚前兩人共同出資買房,日後離婚劃分房產也是看出資金額和比例。如果是一方父母幫忙買房,加名也不一定能夠擁有房子的一半。《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中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如果是雙方父母出錢,也要按照出資比例劃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法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婚後買房房產證不加我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答案也是不一定。

  如果購房的錢從家庭帳戶出去,那麼這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購房的錢從其中一人父母的帳戶中出去,那就視為父母對孩子的贈與行為,與他人無關。《新婚姻法》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因而,只有你對房子付出了真金白銀,否則只要有其他出資證明,那麼不管結婚時房產證加不加名,房子都與你無關。關於房產的糾紛與隱秘的欺騙不止這些,而婚姻正是這一切完美的遮羞布。因而不論先結婚還是先買房,都要選對那個他/她。

  從對待房子看那個他/她

  在《婚姻法》不斷更新改進的社會環境下,關於買房大家有了很多新看法。從對待房子的態度就能對那個他/她管中窺豹。

  女性對擁有婚前住房日益看重,而男性對保護自己的房產更加關心。現在不再是丈母娘對準女婿要求買房,而是有房女性對自己的準丈夫要求有房。畢竟婚姻不是精準扶貧,誰也不想自己奮鬥的成果被他人竊奪。有時不免會覺得婚姻變得功利起來,失去了對愛情的堅定。但生活不是偶像劇,真正柴米油鹽的生活需要腳踏實地。

  珍惜感情且熱愛生活的人有能力必然會想要與愛人共築愛巢,沒能力也會一起拼搏買房。房子對於他們而言,只是保證生活安定的物品。而心思不正感情不定的人在還未進入婚姻的時候,就對他人的財產顯露出猙獰的面目。

  也許房子與愛情之間的矛盾也正是體現了人性中的複雜。人性有美好的一面,因為我們相信會有真愛。但人性也有多疑的一面,因為我們擔心屬於自己的會被他人剝奪。但是只有安家落戶,才能讓人的內心安定,生活有望。先買房還是先結婚,是真愛還是被坑,都得自己體驗了才知道自己適合什麼選擇。

  現在結婚要買房的觀點,除了房子必要的居住功能外,是因為大家看到了房子的投資屬性。隨著中央對「房住不炒」的一再提倡,房產市場的發展會日益平穩。平穩的房產市場有助於降低人們的焦慮,緩解人們對結了婚沒房住的緊張情緒。可能再過不了幾年,先買房還是先結婚的問題就不會像今天這樣引發大眾關注。

  不論如何,祝願大家和心上人有情終成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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