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錄像被婚慶公司弄丟
該如何維權?
一起看民法典的規定↓
案情簡介
葛先生和曹女士籌備婚禮時,選擇了某家婚慶公司並簽訂了協議。婚慶公司承諾,結婚儀式結束一個月後,葛先生和曹女士便能收到婚禮錄像。當曹女士按約定時間向婚慶公司催要時,對方卻稱婚禮錄像由於設備故障全部丟失了。
經過溝通,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曹女士和葛先生將該婚慶公司起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婚慶公司向原告退還婚慶費用13800元,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
被告婚慶公司表示,不同意原告關於退還全部婚慶費用的要求。13800元的婚慶費用包括主持、婚車、化妝、照相、鮮花、場地等費用,在其他服務都已提供完畢的情況下,公司只和意按照合同約定賠付照相費用2000元,但公司方可以作出讓步,退還4000元。此外,婚慶公司還表示,雙方已簽字確認的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如出現賠付問題,不予以精神損失賠償。因此,公司不同意賠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院審理
本案中,曹女士、葛先生與婚慶公司簽訂的婚禮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婚慶公司因工作失誤導致婚禮錄像資料丟失的行為構成違約,應返還曹女士、葛先生照相服務費2000元。曹女士、葛先生未提交證據證明婚禮現場布置不符合合同約定,在婚慶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提供了主持、化妝、鮮花、婚車等服務的情況下,曹女士、葛先生要求婚慶公司退還全部服務費用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婚禮錄像資料具有重大情感價值和一定人格象徵意義,是無法補救、不可替代的特種紀念品。婚慶公司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婚禮錄像永久丟失,給曹女士、葛先生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據此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法院將根據婚慶公司的過錯程度、損害後果等因素酌情確定。
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出現賠付問題,不予以精神損失賠償,但上述條款是婚慶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格式條款,婚慶公司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故前述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對於婚慶公司不應賠償精神損失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最終,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婚慶公司退還原告曹女士、葛先生照相服務費2000元,並賠償原告曹女士、葛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法官說法
精神損害賠償一般發生於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的案件中,侵害財產權益原則上不在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之內。然而,例如傾註心血的手稿、已故親人的唯一照片、陪伴生活多年的寵物等,這些物品基於生活、歷史、傳統、文化等因素,承載著權利人某種特殊情感記憶,被賦予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其精神價值可能遠超物質價值。
如果因為行為人過錯對這些特定紀念物品造成不可恢復的損毀,只是責令行為人予以物質損害賠償,不能彌補受害人的精神創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轉自:「CCTV今日說法」Line公眾號
來源: 央視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