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能不能在八小時外搞點「副業」?權威解答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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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黨員幹部能不能在八小時外搞點「副業」?權威解答來了!

「陳樹隆、周春雨等既想當大官、又想發大財,長期‘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額經濟利益,違規從事投資經營等活動。」

前不久,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在對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作解讀時提到的這個細節,引發輿論關注。

那麼,黨員幹部能不能在八小時之外搞點「副業」、掙點外快?

黨員幹部能不能在八小時外搞點「副業」?權威解答來了! 新聞 第1張

從近年來查處的黨員主管幹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例看,與陳樹隆、周春雨類似,通過違規從事投資經營活動,一邊當官、一邊發財的,不乏其人。

發生在他們身上的慘痛教訓,為那些企圖借「理財」名義圈錢的黨員幹部敲響了警鐘。

黨員幹部能不能在八小時之外搞點「副業」、掙點外快,關於這個問題的討論由來已久。

事實上,從道理到法理上都不難找到正確答案——

從黨員幹部的初心和宗旨來說,為黨工作、為人民服務是職責所在,「一心不能二用」,本不該動吃著「公家飯」還要掙「私房錢」的心思。

從實際情況來看,當前深化改革、脫貧攻堅、掃黑除惡等各項工作正緊鑼密鼓進行,黨員幹部必須全力以赴做好本職工作、為民勞心勞力,哪來的空閒和餘力去做生意、掙外快?

從黨紀國法來講,更是白紙黑字、清楚明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原有對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處分規定基礎上,增寫了對違規買賣股票、信托產品、基金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有人說,「生意總要有人做,買誰的都是買」「自己賺錢改善生活,有何不可」。這種想法很有迷惑性,也非常危險。

須知,經商不是「做慈善」,動了小心思、想掙外快的黨員幹部,哪個不盼著將生意做大、利潤做厚?

即便是自己本來沒有搞腐敗的想法,也難保不被別有用心者投其所好,一步步落入「圍獵」的陷阱。更不用說那些揣著明白裝糊塗的人,「經商」「理財」等不過是他們搞權錢交易的幌子。

例如,有的主管幹部信奉靠啥吃啥,在自己工作領域「搞批發」「當中介」;有的以經商為名「洗錢」,用接受「投資款」的方式收受賄賂;有的利用內幕消息炒股、購買金融產品,從中非法牟利……凡此種種,哪裡是什麼「理財有方」,分明就是權錢交易。

進一步講,黨員幹部自己不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就可以了嗎?答案是否定的。

最近,媒體報導江西修水縣旅遊發展委員會原主任丁永亮禁不住女兒「求助」,挪用公款1800萬元幫其攬儲,受到紀法嚴懲。

可見,黨員幹部還須管好「身邊人」,不能利用職權為家屬經商「站台」、提供便利,更不能搞「一家兩制」、變相「斂財」。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對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家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經商謀利的行為進一步劃出紅線。

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黨員幹部要切記「權為民賦」「利為民謀」,少念個人「生意經」、多算分內「責任帳」,切莫幻想權財兩得。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人民網)

監制:於衛亞

編輯:王綏翊、徐祥達

實習:李星瑤、宋佳音

(責編:嶽弘彬、曹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