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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都向往大唐,想穿越到大唐生活。我想提醒他們:大唐是有奴婢賤籍制度的,你要是一不小心生在奴婢賤口之家,那不但你這輩子完了,而且子子孫孫都是奴婢賤口。所謂奴婢賤口,是指唐朝的一部分人口,是被劃入賤籍,他們不是國家的編戶齊民,而是官府或私人的財物,形成畜產,法律地位跟牛馬豬羊是差不多的。實際上就是奴隸。
被劃入賤籍的奴婢,包括官奴婢、官戶、私奴婢、部曲等。賤戶不得跟良民通婚,良賤之間,界線分明,壁壘森然,不可逾越。除非獲政府批准放良,否則,賤民終生都是賤民。而且,他的子子孫孫也都是賤民。穿越的文人要是降生於賤戶之家,不知還會不會讚嘆大唐的「多元開放、包容自由」。
經歷「唐宋變革」,這一良賤制度才趨於瓦解。也就是說,宋朝是沒有賤籍奴婢的,宋代的奴婢,主要為雇傭奴婢,法律上他們並不是賤民,而是自由民。
而且,唐朝以降,只有宋王朝沒有奴婢賤籍制度。來看看——
遼國有賤口奴婢,包括「宮戶」與「掖庭戶」(契丹皇帝之私奴)、「著帳戶」(皇室之私奴)、「媵臣戶」(皇后、公主之私奴)、「投下戶」(貴族之私奴)、「二稅戶」(寺院之奴隸)等。遼主還常常將「宮戶」等賞賜給臣下,作為他們的奴隸,如大同元年(947),遼世宗「以崇德宮戶分賜翼戴功臣」;統和二十二年(1005),遼聖宗「以繼忠家無奴隸,賜宮戶三十」 。
西夏也有賤籍奴婢,他們將人身依附於主家的奴婢賤口稱為「使軍」、「奴仆」,根據西夏法律《天盛律令》,主人可以自由使喚奴隸,「諸人所屬使軍、奴仆喚之不來、不肯為使者,徒一年」;主人也可以將奴隸賣掉,或者用於償還債務,「諸人將使軍、奴仆、田地、房舍等典當、出賣與他處時,當為契約」,可見西夏的「使軍」、「奴仆」跟田地、房舍一樣,具有私人財產的性質。
女真部落及金國,同樣保存著奴隸制度。金國的奴隸有「監戶」(宮廷之奴隸)、「官戶」(官府役使的奴隸,與唐朝的官戶一樣)、「二稅戶」(寺院之奴隸)、家人(依附於猛安謀克戶的奴隸),等等。大定二十三年(1183),金世宗下令統計全國「猛安謀克戶」的戶口、畜產之數,尚書省奏報統計結果:「猛安(千夫長)二百二,謀克(百夫長)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內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十七。」 這裡的「奴婢口」即附籍於猛安謀克戶的奴隸,大約占猛安謀克戶人口的21%。
元朝人口中也有大量驅口、怯憐口、投下戶,屬於諸王、貴族等封建領主的私屬人口,他們不列入國家的編戶齊民,不納系官差發,而替領主執役,是領主的私奴隸。元王朝還按草原舊制,推行全民當差服役的「諸色戶計」制度:將全體居民按職業劃為民戶、軍戶、站戶、匠戶、鹽戶、儒戶、醫戶、樂戶、淘金戶、爐冶戶、打捕戶,等等,職業一經劃定,即不許更易,世代相承,並承擔相應的人身役。「諸色戶計」制度之下,人戶對官府有著嚴重的人身依附,他們實際上都是沒有奴婢之名的奴婢,元人自己便說,「普天率土,盡是皇帝之怯憐口。」
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後,沿用「諸色戶計」制度。我們且以其中的匠戶為例,明初的工匠全部被編入匠籍,分為輪班工匠、住坐工匠,世代為匠,子孫相承,不得自由擇業。輪班工匠必須定期赴京師無償服役,路費自帶,服役時間一般為三個月;住坐工匠則就地服役,每月服役十天,朝廷發給一點夥食津貼。他們跟奴婢實在沒有什麼區別。要等到成化年間,奴役性質的匠戶制才趨於瓦解。
清王朝在旗人中一直實行中世紀式的主奴制度,旗人有貴族與奴隸之分,貴族中的貴族是皇帝,因而旗人對皇帝又自稱「奴才」。即便是廢除了賤籍的雍正帝,也極力維護旗人的主奴關係,他說,「滿洲風俗,尊卑上下,秩然整肅,最嚴主仆之分」,「夫主仆之分一定,則終身不能更易。在本身及妻子,仰其衣食,賴其生養,固宜有不忍背負之心;而且世世子孫,長遠服役,亦當有不敢縱肆之念」 。可知旗人傳統中的主奴關係是世代相傳的。直至清末,宣統元年(1909),清廷在覆滅前夕,才下詔廢除了這一世襲的主奴制度:「凡從前旗下家奴,概聽贖身,放出為民」,「其經放出及無力贖身者,以雇工人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