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傷殘鑒定矛盾 賠付標準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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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兩份傷殘鑒定矛盾 賠付標準引發爭議

十級傷殘還是九級傷殘?

法院:依據證據規則判決保險公司按十級傷殘賠付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1日訊  餘某因交通事故致殘,之後,其分別在事故發生地和戶籍所在地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就傷殘等級進行鑒定。不料,兩家鑒定機構分別給出了十級傷殘與九級傷殘的評定。餘某以自己為九級傷殘向保險公司主張相應賠償金,結果與保險公司產生分歧。

最近,羅源縣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

2017年3月8日20時30分許,刁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在公共道路上行使,因過失刮碰行人餘某,造成餘某受傷並致車輛毀損。餘某當日被送往醫院,住院55天。2017年3月16日,交警大隊認定刁某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餘某負次要責任。2017年7月21日,餘某向福建某司法鑒定中心申請鑒定,該鑒定中心評定餘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其後,餘某將上述鑒定意見書提交給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

出院後,餘某回河南老家。2017年8月26日,餘某因本事故受傷的左小腿疼痛而再次住院治療。2018年1月12日,餘某在河南向商丘某司法鑒定所再次申請鑒定,該司法鑒定所評定餘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

之後,餘某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保險公司主張按十級傷殘標準賠付,但餘某主張按九級傷殘標準賠付,由於雙方爭執不下,餘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原告無法提供證據 按十級傷殘標準賠付

經審理,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90條的規定,餘某應當對自身的傷殘等級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餘某向法院提交了商丘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書與其提交給保險公司的由福建某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結論不一致,而餘某無法提供其他證據對自己為九級傷殘之主張加以證明,同時又拒絕重新鑒定,致使傷殘等級不明,應承擔未盡證明責任之不利後果。

所以,法院最終依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判決保險公司依照十級傷殘標準向餘某進行賠付。

被告抗辯 原告應補充證據

民事訴訟中,證據為王。證據及其證明力的大小決定著訴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涉及「專門性問題」時,若原告無法進一步證明所提交的證據足以反駁被告的抗辯,則應當積極補充證據;無法提交其他證據證據的對待證明事實進一步予以證明的,應當遵照法院的建議申請委托鑒定,切莫忽視證據規則而導致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本報記者 林珊 通訊員 鄭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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