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起殺小天鵝案量刑不同 專家:生態環境利益應納入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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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殺12只小天鵝,7人犯罪團夥就有3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而槍殺52只小天鵝,14人犯罪團夥中卻只有1人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何區別那麼大?

對此,12月5日,嶽陽市中院官方微信公眾號就量刑問題發布通報,通過比較兩案被告人獵捕方式、捕獵品種數量、主犯量刑具體情形等方面,闡述此案判罰的合理性。

兩起類似的案件,為何會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法制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一些律師和專家。

爭議

案件相似量刑不同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汪積平、胡左武、張東風、張玉興、劉玉兵、胡能書、劉計華及黃政清(已死亡)為牟取非法利益,一起到湘陰縣橫嶺湖省級自然保護區捕獵小天鵝52只。其中,黃政清、汪積平、胡左武負責用槍打小天鵝;張東風等5人負責撿拾小天鵝。另有張平輝幫助撿拾人員出售捕獲的小天鵝,李自平等人明知小天鵝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仍非法出售或收購。

9月18日,湘陰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汪積平、胡左武、張東風、張平輝等人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至5年不等,均並處罰金;李自平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肖伏元等人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年不等。

一審宣判後,檢察機關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張東風為從犯不當,量刑畸輕,向嶽陽市中院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張平輝、汪積平、劉玉兵分別以定罪不當、量刑過重為由向嶽陽市中院提出上訴。

11月27日,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汪積平等14人非法捕殺小天鵝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引起爭議的,是2016年的另一起團夥毒殺小天鵝案。2014年11月,何建強、鐘德軍在湖南東洞庭湖國家自然保護區收魚時,分別向方建華等人提出,由何建強提供農藥克百威,方建華等人在保護區內毒殺候鳥後再由何建強收購。

2015年1月18日,何建強與鐘德軍向漁戶方建華等人收集毒死的候鳥。經鑒定,查獲的63只野生候鳥中有12只小天鵝、5只白琵鷺,均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在63只野生候鳥體內均檢出有農藥克百威成分。

這7人團夥中,嶽陽樓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方建華、何建強、鐘德軍犯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年、10年。其餘人分別以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不等。

記者注意到,多數網民認為兩案均符合法律規定的量刑原則,為法院規範量刑點讚;也有少數網民認為兩案量刑均過輕,違法者明知小天鵝是保護動物,還大量收購或捕殺,建議加重懲罰並提高罰金金額,起到震懾作用。

回應

量刑不能僅以數量為依據

12月5日,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了關於量刑問題的情況通報。

通報稱,兩案獵捕方式不同,一是槍擊一是投毒。槍擊的獵捕對象較為特定,而投毒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獵捕對象,任何誤食所投農藥的野生鳥類都難逃毒手,被毒候鳥數量肯定大於被告人撿拾的數量;此外,投毒除直接殺害野生動物外,還對土壤、周邊其他動植物造成損害,其社會危害性遠大於槍擊。

此外,兩案量刑不能僅以小天鵝數量作為依據。雖然單就小天鵝來說,嶽陽樓區案被告人獵捕12只,少於湘陰案的52只,但嶽陽樓區案被告人實際獵捕了63只野生候鳥,除12只小天鵝外,還有5只白琵鷺及46只蒼鷺、夜鷺等。而白琵鷺是比小天鵝更為珍貴、更為瀕危的鳥類,法律規定的量刑比獵捕小天鵝更重。且上述數量僅是被告人於2015年1月18日被抓獲時現場查獲的數量;除此之外,嶽陽樓區案被告人另有一次殺害了約30多斤野生候鳥。

同時,兩案主犯量刑具體情形不一。嶽陽樓區案3名主犯分別被判處12年、10年、10年有期徒刑。湘陰案也是3名主犯,但實際的第一主犯在偵查期間因病死亡,此案判決的第一被告人汪積平是實際的第二被告人,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判決的第二被告人胡左武實際為第三被告人,因有自首情節、作用相對其他主犯小,依法減輕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適當。

建議

嚴厲制裁破壞生態環境行為

「此案之所以引起爭議和社會質疑,關鍵在於部分人對案件事實缺乏全面和深入了解,單純以兩個案件的小天鵝數量進行對比,有意或無意忽略了此案中的其他情況。」12月6日,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海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嶽陽樓區案中被告人並不是單純捕獵了12只小天鵝,還包括5只白琵鷺及46只蒼鷺、夜鷺等野生動物,捕獵方式(投放農藥)的社會危害性也更大,對生態環境也造成難以恢復的損害。

陳海嵩認為,單從生態環境的角度看,此案被告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明顯比另外一案(槍殺52只小天鵝)要大。一般而言,隨意投放農藥會對相應的土壤和水資源造成污染,形成的生態利益損害具有累積性、滯後性、模糊性、潛伏性等特點,往往難以有效評估、恢復和清除。被告人是在東洞庭湖國家自然保護區中實施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更為巨大,同時違反了大陸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此,陳海嵩建議,為體現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和「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理應在此案的量刑中充分考慮到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用最嚴格的法律制裁威懾破壞生態環境、捕殺野生動物的行為,推動大陸生態文明法治建設不斷完善。

「在此次爭議事件中,確實投毒比射擊的情節手段要更為惡劣,並且實際危害面更廣,所以出現相應差異化的判決結果,也是具有相應法理依據的。」湖南律師李健說,依據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此外刑法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同時,李健建議,司法審判機關還是要加強對審判結果的公開解讀,既維護司法審判公正權威,也是最好的宣傳普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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