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您留意】《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發布,五項內容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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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現予發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點閱讀原文查看)

煙葉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11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的解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以下簡稱《煙葉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背景情況

《煙葉稅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煙葉稅法》規定,稅務總局對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調整並重 新髮布,同時取消了《煙葉收購情況表》。

二、調整內容

對比《煙葉稅暫行條例》,《煙葉稅法》在內容上未作實質性改動,所以此次申報資料只涉及文字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一、將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煙葉收購金額」調整為「煙葉收購價款總額」。

二、刪除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煙葉購買金額」一欄。

三、將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應入庫稅額」調整為「本期應補(退)稅額」。

四、將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聲明」和「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調整為「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五、刪除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代理人身份證號」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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