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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網上流傳一種說法,「因為美國廢除了網路中立原則,因此可以在需要的時機使用網路武器對特定目標進行網路攻擊,甚至令中國斷網」,盡管這種說法頗為杞人憂天,卻讓國人對」網路中立」產生好奇。
事實上,「網路中立」只是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對本國網路經營商的監管原則,核心要義在於要求網路經營商不能對互聯網公司實行差別性定價,從而影響互聯網創新。
這一原則於2015年6月12日(美國時間)正式實施,卻在2017年12月被FCC投票廢止,並於2018年6月11日(美國時間)正式停止執行。
「網路中立」原則之所以只有短短三年的「壽命」,既與美國電信經營商與互聯網巨頭地位差距加大有關,也與其即將面臨的5G建設需大量資金投入有關,而這些挑戰,中國電信經營商同樣必須面對。
「當務之急是讓電信經營商有更多現金流投入下一代基礎網路建設,包括千兆網路和5G,政府應該出台相應的政策扶持,包括稅收傾斜、財政撥款,或者像扶持晶片產業那樣成立5G大基金。」電信專家陳志剛甚至更為激進地認為,美國廢止網路中立是「互聯網正確主義」的終結,互聯網公司不再做什麼總是正確的。
這或許確實是FCC此番廢止「網路中立」更深層次的原因。此次全力推進原則廢止的新任FCC主席Ajit Pai 在演講中這樣提到,「我們今天的決定是為了回歸監管平等。一些巨大的矽谷巨頭會對自己之外的互聯網生態施以嚴格的監管,它們經常決定你看到的新聞、搜尋和視頻……政府不應該在互聯網經濟中挑選贏家和輸家,我們應該回歸競爭,讓消費者決定誰應該占上風。」
《IT時報》將分兩期詳細闡釋「網路中立」廢止對中美兩國通信產業和互聯網產生的影響。
01
斷網說:無關也無憂
「斷網說」的擔憂源自美國對網路中立原則的廢止。
2015年6月12日,美國正式實施網路中立原則,主要內容為恢復FCC對寬帶服務的強監管,將其納入《電信法》第二章「電信服務」范疇,電信經營商則被定義為「公共承運人」,也即通俗理解上的公用事業,並提出具體規定:禁止封鎖網站、降低速度以及根據付費多少提供不同帶寬產品。簡而言之,Verizon、AT&T這樣的電信經營商,應該和水、電、煤一樣屬於公用基礎設施,要對所有接入者提供無差別服務,比如,不得因為Netflix給出高於Hulu的帶寬價格,而給Netflix更快的速率。
擔憂者認為,「網路中立」原則廢止後,一旦美國政府要對中國發動「網路攻擊」,則無需再受「網路中立」指令的限制,不僅可以隨意封鎖中國網站,甚至可以直接切斷中國與世界的網路連接。
「這應該是對‘網路中立’原則的誤讀。」專欄作家戴雨瀟曾對網路中立做過深入研究,在他看來,「網路中立」這個詞本身就要加引號,雖然名字看起來漂亮,實際只是 FCC管轄範圍內的一條市場管制法律,是一場圍繞美國國內各方蛋糕的利益爭執,它只能限制美國國內的互聯網供應商(電信經營商)和內容供應商(網站),卻根本無法限制美國政府立場,也就是說,無論FCC是否執行「網路中立」原則,美國政府都可能在關鍵時刻通過對根服務器的掌握來對其他國家搗亂。
當然,對於中國而言,美國對根服務器的「壟斷」已經不具有絕對殺傷力,據戴雨瀟介紹,目前中國已經在試驗一個全新的「自主根域名解析體系」,在這一體系下,解析和授權分離,可以做到在保留單一根權威的條件下,同時做到解析服務去中心化。也就是說,以後中國頂級域名.cn下的一些網站,其域名解析可以在新設置的「國家級自制根域名解析器」上完成,而不需要通過在美國的13台根服務器,一旦美國將.cn從根服務器移除,中國用戶依然可以通過國家根服務器訪問相應網站。
02
實施三年帶來負面影響
作為一項由部門發布的法規,「網路中立」引發的輿論風潮遠超人們想像,甚至FCC在2017年12月通過廢止決議後,美國不少州政府表示將在本州通過「網路中立」法案。
「網路中立」的主要支持者中既有互聯網公司,也有消費者權益政策保護組織,前者認為電信經營商統一定價,可以減少自己的帶寬成本,而消費者則擔心,如果沒有法律保障,電信經營商會隨意調整價格,讓自己支付更高的電信資費,甚至會讓自己為某個App單獨付費。
但這些案例都只在假想中,無論「網路中立」是否生效,均未曾出現。
「根本原因是電信行業的競爭早已白熱化,沒有哪一家電信經營商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向用戶收取更高的費用。」一位經營商內部人士告訴記者,無論中美,電信市場競爭都同樣激烈,不妨以沒有「網路中立」制約的中國市場為例來看,中國電信經營商不僅沒有針對某個App向用戶收費,反而不停推出「定向免流量」業務,讓用戶免費使用各種互聯網App,僅在今年世界盃期間,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便分別推出了贈送6GB、20GB優酷定向流量包的活動。
「事實上,‘網路中立’之爭執是美國國內發生的一場鬧劇,是不同資本勢力在切分蛋糕,只不過由於支持派——互聯網公司和媒體擁有話語權,所以更容易煽動人們去反對寬帶服務供應商,」戴雨瀟認為,無論政策是否執行,對消費者都沒有什麼影響。
相反,政府強監管對產業的副作用已經顯現。Pai曾經做過研究,「網路中立」原則確定後,美國很多小型網路經營商因為沒有時間或者金錢來處理複雜的規則,已經延遲或減少自己的光纖網路升級,甚至有小型經營商聯合向FCC提出抗議,「網路中立影響了我們尋找融資的能力。」
盡管表面上看,消費者支付的資費並沒有增加,甚至有了一定程度下調,但對於那些偏遠地區的用戶來說,正是這些小型互聯網供應商在保障他們也能享受高速便利的互聯網服務,而「網路中立」恰恰讓這些人無法享受到因市場競爭帶來的紅利。
更為現實的是,據Pai透露,從2015年到2017年底,僅僅兩年,美國的寬帶互聯網建設吸引的投資減少了數十億美元,這是該領域除了經濟蕭條時期以外發生的第一次負增長。
對於創新公司而言,盡管假想中,如果沒有「網路中立」,互聯網巨頭會因為付費獲得更快的網速,但現實是,互聯網領域的「馬太效應」日益明顯,在基於「網路中立」原則的同等網路帶寬起跑線上,創新企業很難超越「大佬」,即使它願意付出更多的成本為用戶提供更好的上網體驗。
「很多農村地區的美國人現在連高速互聯網都接不上,以後不知道還會有多少互聯網領域的創新被扼殺在襁褓之中。這算不算新的不公平呢?」戴雨瀟反問道。
03
中國啟示錄:抓住5G建設窗口期
「美國在這個時候廢止‘網路中立’,核心問題還是要解決電信經營商在下一代通信基礎網路中的建設資金問題。」陳志剛分析,隨著全球電信行業變革進入關鍵時刻,以5G為代表的新技術需要大規模網路投資,寬帶網路也要更換千兆服務,新一屆的FCC在為美國電信經營商籌集資本掃清道路。
盡管沒有「網路中立」的煩惱,但中國電信經營商面臨同樣的挑戰。「三家電信經營商都提出了轉型戰略目標,但面對迫在眉睫的5G和物聯網建設需求,除了中國移動還有一些現金流,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基本沒有多餘的米‘下鍋’。」從轉型戰略來看,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生態圈的建立等等策略,是三家中國電信經營商共同選擇的路,但陳志剛認為,想等到這些新業務賺錢並反哺網路建設,經營商沒有足夠的窗口期。
「以物聯網為例,中國移動曾經做過統計,一塊物聯網晶片每年的APRU值只有2元,就算發幾千萬張卡,對增收的作用微不足道。再來看雲計算,亞馬遜、阿里、騰訊都是強勁的對手,市場份額遠超電信經營商,」陳志剛認為,在轉型道路上,電信經營商要與互聯網公司正面交鋒,並非能一帆風順。
在賺錢能力上,中國的電信經營商早已被互聯網公司落下了一大截。2017年騰訊財報顯示,總收入為人民幣2377.60億元,年度盈利為人民幣724.71億元(110.91億美元),淨利潤率由去年同期的27%增長至30%。同比來看三大電信經營商的數據,2017年,中國電信總營收3662.29億元,公司股東應占利潤達到186.17億元,利潤率為5%;中國移動總營收6684億元,淨利潤1143億元,利潤率為17%;中國聯通通信服務收入2490.2億元,淨利潤18.3億元,利潤率更是只有0.7%。
「從這場‘網路中立’原則確立又被廢止的‘政治鬧劇’中可以看出,還是應該讓市場調度資源,讓資本有所作為。」戴雨瀟表示。
陳志剛也有類似觀點,他認為,沒有「網路中立」之憂的中國通信市場,一直存在兩個問題:互聯互通是制約中國互聯網的創新成本和影響用戶體驗的關鍵因素,但中國電信市場長期處於激烈競爭中,導致這方面做得並不好;另一方面,這幾年電信業收入增速緩慢,結果在建設5G時捉襟見肘,因此他呼籲中國政府幫助經營商抓住窗口期,「甚至可以借鑒上世紀九十年代電信大發展時期的策略,為經營商提供更為寬鬆的財稅政策。」
相關鏈接:「網路中立」溯源 盡管「網路中立」原則於2015年6月實施,但事實上,關於它的討論,在美國已經綿延十幾年。
網路中立(Net neutrality)這個詞由哥倫比亞大學媒體法教授蒂姆·吳在2003 年寫的一篇論文《網路中立 寬帶歧視》中首次提出,《IT時報》記者查閱其原文發現,蒂姆·吳提出網路中立的前提是他認為,未來10年(2003-2013年),監管機構將陷入網路經營商的私有利益與以互聯網創新為核心的競爭性創新環境下公眾利益間不斷發生的衝突中,因此,解決此問題的根本之道是實行網路中立,消除寬帶歧視。在蒂姆·吳另一篇名為《網路中立:競爭,創新和非歧視性訪問》(發表於2006年)中對網路中立做了更明確的解釋,如同早期運河、鐵路、公路、鐵路是美國經濟和福利的助推器一樣,寬帶的中立原則將為創新提供條件,而歧視性的市場策略不可避免地會影響競爭。
蒂姆·吳以及支持者的觀點是,政府需要消除網路經營商對於互聯網公司的原始歧視,必須對所有接入者提供一視同仁的服務。在2015年FCC正式宣布的規則中,這一點被強化為:寬帶(包括移動寬帶)應該與水、電、煤氣一樣是屬於「公共承運人」,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公用事業、基礎設施,電信經營商不能對接入的服務「挑三揀四」,並根據價格提供「分層服務」。
然而,從概念提出到實際實施,外部環境已經發生巨大變化。2003年,正值美國互聯網泡沫剛剛破滅之際,哪怕是今天如日中天的Google,當年也剛剛起步。相反,由於缺乏競爭,美國的電信經營商正過著盆滿缽滿的好日子。蒂姆·吳便發現,當時Verizon和南方貝爾公司提供的T-1線的價格遠高於基礎的DSL或者有線電視服務。
可以說,在當年提出網路中立是有道理的。彼時成長中的互聯網公司太需要呵護,「網路中立」一方面保證了互聯網公司的接入權,電信經營商不得以歧視性的價格拒絕接入,另一方面確保了競爭平等,無論大小互聯網公司,都可以在同一個網路中競爭,而不必擔心因為自己沒有錢購買較高的帶寬而失去用戶。
但到了FCC在2015年正式確定這一原則時,情況早已發生變化:令人擔憂的寬帶歧視並沒有大規模發生,盡管FCC曾舉了幾個例子證明電信經營商涉嫌區別對待服務商,造成不公平競爭,但類似案例數量極少,Pai在擔任FCC主席之前便十分反對網路中立,他認為,這些陳舊的例子不足以講述網路中立性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盡管2010年FCC便通過了一項「網路中立指令」,但在Verizon等電信經營商的反對和訴訟下,指令生效卻並沒有實施,而就在這種情況下,互聯網同樣獲得了飛速發展,甚至幾乎席卷一切,與此同時,美國的電信基礎設施投資也進入高潮。
在FCC於2015年頒布的《保護和促進開放的互聯網》(實際就是網路中立執行細則)中,記者看到,從2011年到2013年,美國寬帶提供商在三年內投資了2120億美元,超過了自2002年以來的任何三年。2014年,沒實施過的「網路中立指令」被正式廢止。
PayPal創始人和Facebook投資人Peter Thiel對此曾發聲:沒有網路中立,互聯網依然運行良好。
不過,在歐巴馬的極力「打Call」下,FCC依然在2015年將固定寬帶和移動寬帶納入《電信法》第二章的電信服務范疇,執行嚴格監管,也即所謂的「網路中立」原則確立,並提出一系列監管措施,包括:禁止網路接入服務商對接入服務的互聯網公司阻止、限制以及可以付費獲得優先服務,同時網路接入服務商也不可以不合理地干擾消費者或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使其無法在互聯網上相互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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