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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TA娛樂法(ID:TAyulefa)
AIPPI
中國分會版權熱點論壇
(2017年度)
主題研討一:
版權保護中的疑難、新問題研究
2017年12月16日,《AIPPI中國分會版權熱點論壇》(2017年度)在北京成功舉辦。國內各界版權問題專家、學者、律師及企業代表參加了此次會議,針對版權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研討,就理論和實務問題進行深入交流。
上海天聞世代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翁才林主持了主題一「版權保護中的疑難、新題研究」的研討。在該環節研討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助理潘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琛、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法務部訴訟副總監刁雲蕓、北京版全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市場總監嶽峰分別發表了主題演講。
以下嘉賓發言內容均根據現場錄音整理。
嘉賓簡介
潘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庭長助理
法學博士,研究領域主要包括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
曾審理過「泰囧」不正當競爭案、「蠟筆小新」商標爭議案等,曾執筆或主持完成多個知識產權方面的重要課題。
《著作權案件疑難問題聚焦》
非常感謝論壇主辦方的邀請。接下來我將與大家分享版權案件中的一些熱點問題。大家知道,在北京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工作中,版權案件占了很重要的比例。這個圖(見下)是今年1-10月份北京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比例圖。從這個圖可以很清晰的看出來版權案件在里面是占了多大的比重。前一段時間我們一直在對版權案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調研,這里面既有立法問題,也有司法的問題,既有理論問題也有實踐問題,有些問題是由新的傳播技術發展帶來的,有些問題則是與法律體系設計密切相關。我選取其中一部分程序、實體問題和大家分享。
首先是程序方面的問題,其實法官拿到案子以後先要審一審主體適不適格,有沒有權利來起訴,包括案由、權利基礎、管轄權,這些都是法官首先要審查的問題。在程序方面我覺得有這麼幾個問題其實是值得注意的,首先就是訴權轉讓的問題,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看到涉及訴權轉讓的合同,對於這個問題司法觀點不盡一致。有觀點認為訴權是不能轉讓的。根據訴訟法的基本理論,只要有固有的值得保護的利益並得到權利主體的授權,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主張他人的權利進行訴訟。這屬於任意訴訟擔當,它的意義在於使本來沒有訴權的人能夠起訴或應訴,使本來不合格的當事人成為合格當事人,但訴訟標的的實體權利義務仍存在於直接利害關係人之間。如果是單純的訴訟實施權的轉讓,當事人之間並沒有實體權益的授予或者轉讓的,則不能單獨提起訴訟。在商標法的司法解釋中,已經授予獨占許可使用人以訴權,同時對於排他許可使用人也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單獨起訴。比照商標法,同時基於訴訟法的基本理論,個人任務版權領域中的專有使用人是可以單獨提起訴訟的,而非專有許可使用人則可以通過與權利人的約定單獨起訴。第二個問題是關於「具體權項」的明確。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法官總是要問你到底主張的是什麼權利,因為著作權法規定的財產權項很複雜,有十多個權項,權利不同,保護的範圍不同,認定侵權的規則也有所不同。但是有的當事人沒有請代理人,他自己分不清楚是哪個權利的時候,這確實給法官出了難題,這時法官會盡力引導當事人明確主張的權利範圍,把案件審清楚,不能簡單處理。第三個問題是與反法二條有關係。在今天發布的案例里面,我注意到很多都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這種並列的案由,對於法官來講,要區分不同行為、界定責任,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著作權法是一門權利法,他規定的權利邊界都是清楚的,能夠用著作權法保護的時候肯定是不能再適用反法二條來進行審理的。對於著作權法規定不明確或者是沒有規定的時候,這個時候怎麼辦,是不是一定能進入反法二條的調整範圍,這個是需要個案進行判斷的,原則上來講,只有在不與著作權法法的立法政策、立法目的相衝突的情況下,而相關利益確實存在保護的必要的,才會考慮適用反法二條。所以這里既有案由處理的問題,也有實體適用法律的問題。
實體方面,我簡單挑了兩個權利客體來說說,一個是實用藝術作品,大陸在這方面保護的案例不是很多。我就選取了一個案例,就是最高法院公報的一個案例,這是宜家的一個小凳子,法院認為屬於具有實際用途的部分是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這個案例反映出這樣一種觀點,在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上面還是要看是否有獨立存在的美感部分,用美術作品進行保護的是具有美感的那部分。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這種東西,比如說一些香水瓶,涉及到一些比較漂亮的紅酒的瓶子都有可能受到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古籍點校是我要說的另外一個問題,古籍點校在我們當今社會傳承歷史文化會有非常重要的歷史作用。很多歷史上的經典著作,其實都是經過創造性勞力今天呈現在我們眼前,而且給予了我們很好的指引。對於古籍僅僅是劃分段落,點個標點,到底能不能形成新的作品,這個爭議是非常大的。以前在北京法院審理的一些案件中,確實有認定構成新作品的。比如在三明書局案里面,判決里面就明確說了,點校整理的獨創性體現在選擇最佳讀本,改正錯字,加標點、分段落,可以形成一個新的作品。上海審理的周錫山訴江蘇鳳凰出版社這個案子,就是一個相反的觀點,認為古籍點校目的就是恢復作品原來的樣子,他的目的並不是要創造一個新的作品,也就是說點校者追求的終極目的是越接近原作越好,所以從這個角度,上海的案子是沒有給予作品的保護。也有觀點提出,台灣的制版權可以作為參考,我們用鄰接權的方式來保護。我們現在的法律對版式設計確實提到了標點,但是能不能這麼保護,這確實也是一個問題。
下面說說具體的權利。很多委托創作合同里面是有涉及到著作人身權的轉讓的約定,可不可以?多數人認為從民法上來講人身權不能轉讓。但是也有觀點認為,可以通過人身權行使的角度解決這個問題,著作人身權和民法人身權還是有差別的,他是基於作品產生的,作者在行使比如說類似署名、發表這種人身權的時候他可以進行處分的,比如說他可以選擇署名他可以不署名,或者署假名,所以著作人身權也不是說絕對不可以進行約定的。在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認定,剛才張庭長也講到,有的時候作者認為侵害了作品完整權,但是公眾可能不這樣認為,或者反過來,客觀評價和作者主觀的感受可能不一致。這也是認定是否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問題的一個很大的爭議點。另外,還有「其他權利」的問題,著作權權項里面有「其他權利」,怎麼用?是不是說解釋不進去了,都可以放到「其他權利」,它就是一個兜底權項,這個也是有很大的爭議。是否需要確立一個規則?比如說不保護的話,某些利益就會落空,或者說某些制度安排就會發生問題,或者說我們要盡量的解釋到相應的條款里面,但是這種解釋會不會破壞了整個的法律本意?擴大解釋某一項權利的時候,對於整個的法律體系會不會是一種損害?這個也是一個問題。
涉及影視作品方面,目前存在署名混亂的問題,有出品、聯合出品、聯合攝制,也有某某人作品這種署名。署名的不規範直接導致對權利主體的認定。誰有權起訴?一般來講看出品方,但是如果有其他約定的時候,就要根據約定的內容來確定權利人。在作品的比對方面,實踐中大量使用抽象、過濾、比較這種方法,涉及到歷史題材的時候,這種方法是相對來說比較適當的,因為他涉及到很多公有領域的東西,但是如果是獨創性很高的特別是虛構的那種作品,如果我們還是用這種方法,可能抽象過濾之後,剩下的表達就支離破碎了,比較的結論可能與公眾的認知感受有很大差別,比如說像一些情節語句的抄襲,就不能單單的從一些語句的表達來做,要進行整體的比對。
侵權責任方面我想簡單提兩個問題,一個是,是否停止侵害,是不是說一概的遇到侵權我們都必須停止侵害?在涉及到停止侵害會導致雙方的重大利益失衡的情況下,我們會不會有其他的選擇,這個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方面。損害賠償責任方面,剛才宿院長也提到了這個問題,損害賠償數額的提高,確實某種程度上反映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積極發揮司法主導作用這麼一個司法政策。在審理著作權案件時,始終貫穿加大保護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則。但是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還是填平原則,至於說懲罰性,或者超過法定數額賠償,這些數額都是有賴於權利人的舉證,比如舉證證明被告對同一個作品同一個權利人反復的侵權,這個時候作為惡意的情節,法官是會考慮的。比如提交的證據能夠充分證明所遭受的損失超出了法定賠償額,這樣也可能會超過法定賠償額進行賠償,還有一點,通過舉證妨礙制度加大保護。被告能夠舉證而不予舉證的,原告的訴訟請求數額可能會被支持,
當然實踐中還有很多其他的問題亟待解決,比如說網路遊戲,賽事直播、計算機的字庫里的單字問題,這些問題確實爭議都很大,接下來也會有演講嘉賓專門討論這些問題,我在這里就不再占用大家的時間了。以上是我的一些個人觀點,謝謝。
嘉賓簡介
李 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版權與鄰接權教席主持人
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常務理事,研究領域知識產權法。
《應對著作權新問題的解釋方法》
隨著技術與商業模式的發展,近年來知識產權的新問題層出不窮。今天我們討論的熱點案件,大多是爭議案件、疑難案件。從法解釋學的角度來分析,所謂疑難案件,就是打破了對司法過程的完滿假設的案件。假想的完滿狀態是:立法者有一個很清晰的本意,並用清晰的文本表達出來,解釋者可以很準確地捕捉到這個本意,然後把它還原。目前,我們面臨的很多新問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就具體的問題而言,立法者是沒有本意的,他當初就是始料未及的,所以裁判的分歧非常大。我們需要去克服兩個問題:一是怎麼樣盡量統一裁判標準,二是如何保證統一到一個較為合理的標準上來。雖然我們也做了一些制度探索,例如成立知識產權法院,推行案例指導制度等等,這些制度探索在第一個問題上的解決是比較有效的,但不一定能解決第二個問題。如果沒有方法的指引,也可能會把標準統一到不合理的認識上來。
傳統的真理觀認為,真理是認識與對象的相符。而在社會科學領域,是否相符,無法通過實驗來論證。因此哲學上有一個觀點,就是讓真理在對話中展開,我們可以設計一個較為合理的對話規則,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在方法之維去尋求一個最大的共識,一個對話的規則、一個探索的方法是最有可能達成共識的,這樣就從對直接的結果關注轉向了對過程的關注。今天我想借著這個機會,把我們已有的一些共識做一點梳理。
一、一般性的思考框架
一般性的思考框架有三個層次,也就是文義優先、價值還原和文本依歸。下面分別來說明:
第一個層次是文義優先。這是法解釋學方法選擇中確立優先級的基本原則。首先,法的確定性本身有獨立的價值。其次,立法是一個民主決策的結果,從認識規律上來講,首先應當推定集體決策的結果比個體判斷更為可靠,所以不能輕易否定文本的價值。同時,我們也不能指望所有的立法缺陷都由司法來解決,「因為規則未及時更新而蒙受不利」是生活當中固有的風險,除非這是極其不可忍受的。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判決喜歡援引「立法本意」。對立法本意的分析並不當然優先於文義。事實上,當遇到疑難案件時,立法本意往往是不清楚的,如果本意很清楚,通常不會成為疑難案件,所謂的「本意」也不過是解釋者的建構。其次,立法者如果有個本意卻不明說,也很可能是立法者的故意含糊,鑒於種種爭議而留待日後解釋。所以司法不應輕易根據「立法本意」來推翻文義,除非有其他權重,例如遵循文義的結果會嚴重不公正。
第二個層次是價值還原。在文義沒有給出指引的時候,也不應過分誇大分歧。因為法律共同體畢竟分享著諸多相同的文化傳統與價值觀,而且即便立法者對某個具體問題沒有「本意」,法的價值是有一貫性的,是可以找到一致方向的。只要價值取向基本一致,個案裁判的差異屬於可容忍誤差。
第三個層次:文本依歸,也就是依托文本進行說理。形式主義是法治的重要特徵。盡量依托文本說理也是司法解釋和立法創制的本質區別。裁判在表達時應盡量呈現為並非新規則的創制,而是對舊有規則的可能解讀的一種發掘。這一點體現在條款選擇時,就表現為優先選擇具體的法律條款,不輕易動用一般性條款。
二、處理著作權新問題的價值共識
如何「價值還原」,是本次發言的重點。以下梳理的價值共識,都是從立法技術和理論通說中引申出來的。
1、不同問題類型中「立法空缺」的不同意義
在不同的問題類型中,所謂 「立法空缺」的意義是不一樣的。例如「其他作品」與「其他權利」的解釋原則存在差異。立法列舉的作品類型是例示性的,例如台灣地區的著作權法明確規定「本法例示如下」。這就意味著只要符合作品的要件,即便不屬於立法中的有名作品,司法保護也不必有太大的顧慮。只是根據文本依歸原則,我們會優選有名作品的條款,如果有名作品實在容納不進去就次選「其他作品」條款。但是權利內容就不一樣了,權利內容的列舉不是例示性的,當出現所謂「空缺」的時候,我們不能當然地解讀成是疏漏,因為作品上的利益本來就不是當然地成為權利,我們首先應該把權利的範圍理解成是一個社會契約,是立法者有意為之的,他劃定了私權和公有領域的界限,所以,確認新權利就和確認新作品的說理程度不一樣,要格外慎重。這也是我為什麼一直反對「商品化權」概念的原因,因為這種表述可能助長一種思路,以為發掘出來一個利益就一定有權利。實際上一個對象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受保護的話,別人拿它去「商品化」而獲益了,獲益本身不能證明非法性,要證明非法性還需要附加其他的要素。
再比如,作品利益和商業標記的利益也是不一樣的。在我們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作品元素的時候,判斷是智力成果意義上的利用還是商業標記意義上的利用就很重要了。以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例,知識產權條款中不涉及對智力成果的附加保護(商業秘密本來就沒有受到設權保護,所以不是附加的),主要是對商業標記的保護,制止混淆行為。這背後的法理依據是:智力成果權制度的一個原則是鼓勵傳播,而這個原則在商業標記法里面是不存在的,這就是為什麼商標權沒有嚴格的期限限制,也不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內部限制。由此推出的結論是,對於不符合設權規則的智力成果首先應推定是允許自由利用的,對抽象的作品元素予以保護應當慎重。而在商業標記意義上利用作品元素,例如利用作品標題引起市場混淆的行為,予以制止則有顯著的正當性。
2、關注市場機制與法律機制的分工
如果有些對象沒有明確地受到設權保護,法律要不要干預,首先要看市場本身是不是可以解決,主體能否憑借先機或天然優勢通過市場得到回報。比如德國修改《著作權法》時加了一條,就是報紙期刊的出版者在一年內對新聞的網路傳播是有一個獨占權的。以前新聞轉播引起的問題不多,因為新聞就是要快,後面的人再轉是有一個時間差,而聚合鏈接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把新聞傳播的先機價值給打破了,也就是網路技術基本上把這個時間差給消除了。還有是不是有些天然的優勢。例如有些抽象的元素本身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但是權利人自己去開發會有天然的優勢,也未必不會獲得許可交易的機會。獲得許可的人可以用「作者唯一授權」做廣告或得到一些技術指導占據競爭優勢,所以著作權人也有可能會自然地在市場當中獲益。
3、拓展保護的斟酌因素
如果市場的確失靈,司法要不要拓展保護,還要斟酌新的利用方式是否損害了既有利益,新的利用方式本身是不是提供了知識增量。如果新的利用方式損害了既有利益時,司法主動干預的動力可以強一些;當利用的對象不是立法所明確保護的,同時行為本身又構成一個後續創作,就要再慎重一些。
4、模糊區域與立法取向問題
在對照文本來判斷一個對象時,有時會出現模糊區。在兩可時,就要找出立法的傾向性,朝著符合立法取向的立場去解釋。例如,有兩個單設的規則。一個是實用藝術作品保護規則的單設。在藝術作品中將實用藝術作品區別出來,是為了強調雙重保護還是限制保護呢?答案是後者。這就是為什麼伯爾尼公約允許把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縮短。實用品橫跨兩個領域,有可能涉及工業產權領域,而在工業產權領域是更加注重市場自由競爭的。所以當一個對象的作品性不是特別明顯時,我們的傾向性是不把它當做作品保護,解釋的依據是它不屬於文學藝術科學領域。按照這一思路,計算機字體不宜視為作品。
另一個就是鄰接權規則的單設。鄰接權的單設是為了拓展保護,而非限制保護。鄰接權是在原有的狹義著作權中加的一個權項,目的在於即便有些對象不具有獨創性,僅僅是勞力和投資的結果,法律也要保護,但是作品的判斷標準並不因為鄰接權的單設而提高。所以,對於體育賽事節目性質的判斷,不能因為涉及鄰接權而提高對節目的獨創性要求。此外,鄰接權的保護標準低於狹義著作權,是擔心給作品的傳播設置過多的障礙。而體育賽事節目並不是對已有作品的傳播,它本身是獨立製作的結果。
5、爭議過大時的謹慎處理
如果爭議大到無法判斷立法取向的話,可以選擇一個方向,但要慎重。比如說像有些侵權本身爭議很大的時候,至少能夠推斷出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惡性程度認識的不是很清楚,因此判處巨額的損害賠償可能就不是很妥當。爭議極大時的另一個處理原則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優於司法賦權。如果法律上認識得不太清楚,那麼歸入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意味著僅僅只是個案的判斷,但是如果很明確地去賦予一個法律所沒有規定的權利,那這個影響就超越個案而具有普遍性了。
三、一個分析模型: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解釋
我們可以用一個小模型把前面的理論做一個演示,就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解釋。某一些聚合鏈接行為從本質上替代了信息網路傳播所包含的利益,從價值觀上來講大家的觀點是趨同的,爭議主要在於如何援引文本。因為它利用的對象是作品,損害了既有的利益,也沒有帶來知識的增量,按照文本依歸原則,現有的文義也有足夠的解釋空間。現有的立法只是說「向公眾提供作品」,而「提供作品」是對英文「making available」的翻譯,也就是使公眾可獲得,但沒有說怎麼樣讓公眾可獲得,文義是有足夠解釋空間的。反觀一些附加技術限制的認定標準,例如「服務器標準」,這是解釋者在文義里面做了添加。由於他所解釋的對象是權利條款,也就是保護性規則,在保護性規則里面任意添加限制,與價值取向是不符的。此類判決通常會強調立法本意,但前面我已經論證了,立法本意並不當然優先於文義,除非為了避免不公平。而現在的情況並非如此,如果我們僅僅按照文義可容納的範圍去解釋,結果可能更為公平。
嘉賓簡介
刁 雲 蕓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法務部訴訟
副總監
擁有十年知識產權糾紛爭議解決經驗
曾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曾在百度公司擔任訴訟負責人。
《網路遊戲相關問題研究》
今天主要討論網路遊戲的法律定性問題,關於將網路遊戲定性為類電影作品是否合理,應該怎麼樣去認定網路遊戲作品的性質。主要從三個方面向大家介紹,一是網路遊戲的製作過程,二是網路遊戲在類電影保護方面的司法現狀,最後是我們的意見和建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 網路遊戲的製作過程
網路遊戲在開始製作和研發過程之前,會先確定一個開發的一個團隊,包括策劃,包括程序,包括美術,包括音頻,包括測試和經營。策劃負責對遊戲規則進行預先設計,類似於電影作品中的劇本。而美術實際上就是把遊戲引擎和遊戲規則進行畫面展現的一個設計,類似於電影作品的設計過程中的演員。程序是通過系統編程來進行遊戲畫面的做到程序設計的過程,類似電影作品的拍攝過程中的拍攝,以此形成一個可以被承載到或者存儲到一定介質上的有連續的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音頻,即遊戲里面的旁白、伴樂,類似於電影作品里面的音樂。經營指的是遊戲在開發完成之後,進行宣傳、推廣和上線的過程,也類似於電影作品中的發行。
遊戲人員整體上的設計、構架都是在遊戲制片人的統籌下來進行的分工合作。遊戲的製作過程是根據遊戲人員的分工進行有秩序、有程序的流程。首先遊戲立項,緊接著是DEMO研發,然後對DEMO進行驗證,驗證通過以後就可以資源量產,再通過用戶的測試和優化進行正式上線。DEMO完成之後需要邀請用戶進行體驗,再根據反饋意見來進行優化,最後形成一個可以把DEMO再進行完善的遊戲版本。隨後投入到正式的上線用戶測試和優化過程中,最後形成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遊戲連續畫面的載體。
隨著CG技術的發展,以及不斷在電影拍攝過程中的普及,現在已經有非常完整的或者說完全通過CG技術來形成的電影,而很多遊戲也是大量使用了CG技術,在遊戲的宣傳還有遊戲畫面銜接階段會使用這個技術進行一個展示。很多時候對於電影和遊戲兩者畫面之間進行比較,用戶的感知其實是完全一樣的。
二、 網路遊戲在類電影保護方面的司法現狀
在司法保護過程中,已經有相關生效判決對於遊戲進行類電影作品的定性認定。在上海浦東法院審理的網路遊戲保護類第一案,即網路《奇跡MU》案中,原告主張《奇跡MU》這款遊戲是一款大型的多人在線角色扮演類的遊戲,借助適當的裝置播放或者傳播,擁有特定的世界觀、題材、故事情節、場景、環境、音樂、伴音和人物,並且通過了相關的角色設計,美工、劇本還有音樂、服裝來進行整體的創作,形成了可以存儲在一定的介質上,形成的一個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因此主張以類電影作品予以保護。
法院在判決中也對《奇跡MU》遊戲作品的定性進行了認定,法院認為從遊戲的製作來看,遊戲的策劃、素材,它的設計人員在功能上是類似於電影類作品的,而相關編劇、美工還有音樂和服裝設計以及軟件編程是類似於電影的拍攝,從遊戲的體驗來看,劇情也是隨著玩家的操作在不斷的進行推演,場景的變換,然後進行有伴音無伴音的展示,所以遊戲是可以作為類電影作品予以保護的。
從消費者的角度而言,遊戲作品的畫面展示,與電影作品的畫面展示,是非常具有相似性的,同時結合製作過程的相似和對應性,認為遊戲作品是應當以類電影作品進行保護。
縱觀國際,美國、日本等遊戲製作和拍攝發行的大國,也是以視聽作品或者電影作品的定性來保護遊戲,這是一個在先的判例和既定事實。美國通常會認定遊戲是一款計算機軟件作品,同時如果他的畫面構成了或者具有了視聽作品的保護條件,同樣可以視聽作品進行保護的。而日本的「心跳回憶」案中,法院一方面認為遊戲是可以以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同時還認為遊戲是通過播放器、播放機在螢幕上的播放來做到的變化影像,登場人物在相應場合說出相應的台詞,使故事展開推演,因此也可以使用電影作品來予以保護。所以,遊戲以類電影作品來保護,並不是中國的首例,已經是國際上的約定俗成和既定保護現狀。
三、 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從遊戲作品拍攝的過程以及用戶感知的畫面來看,遊戲可以適用類電影作品來進行保護。因為遊戲完全符合以攝制電影手法來拍攝的,形成一個有伴音或無伴音可以復制的畫面的組合,而且也跟電影作品中劇本、畫面的圖片作品、音樂作品整合的形成,也是有一定的對應性。另一方面,網路遊戲也有一定的劇情,對於有一定劇情然後具有一定的拍攝獨創性的網路遊戲,可以進行劇情上的對比,來確定他的獨創性的程度和作品的保護程度,所以,遊戲作品是可以類電影作品來保護的。
嘉賓簡介
嶽 峰
北京版全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市場總監
長期從事版權保護、版權管理、版權交易平台的管理和經營工作,具有非常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曾任國際版權交易中心版權雲事業部副總經理、北京版銀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自媒體作者與自媒體平台間版權互助與博弈》
近年來,自媒體的環境發生的變化是非常大的,而且也是非常快的,政府出台了很多相關的政策,鼓勵知識產權保護,鼓勵版權保護,新媒體和自媒體不斷湧現,媒體內部競爭壓力比較大,很多媒體逐漸把盈利手段和獲客手段轉向版權方面,提高了對版權的重視程度。對於自媒體行業來說,這一現象最為明顯。
一、 自媒體市場現狀
以微信公眾號為例,微信公眾號從2013年開始發展,短短幾年時間已發生了好幾輪的更替。從2016年年底到2017年以來,自媒體經營難度越來越大,粉絲成本越來越高,包括在今日頭條、一點資訊等平台上也很難獲得用戶關注,於是很多自媒體開始轉向做內容電商。做內容電商的前提是好的內容,需要一個穩定的粉絲群體和獲客的來源。
在2016年年底或者2017年年初之前,自媒體平台處於激烈爭奪用戶資源的狀態,2017年年初以後,大的格局已經基本明確:今日頭條一枝獨秀,一點資訊、百度百家包括企鵝號等自媒體平台的用戶量穩定在15萬-20萬的狀態。因此現階段自媒體主要著力於為現有的用戶提供更好的版權服務,而不是繼續爭奪用戶資源。
自媒體主要分為四類,分別是個人的自媒體、小型組織的自媒體、企業的自媒體和媒體的自媒體。自媒體版權侵權情況相當普遍。版權局官網、第三方調查機構、知乎論壇上都可以看見自媒體人關於版權侵權的意見。侵權的形式和種類也很多樣,包括有圖片的侵權、影視的侵權、文字作品的侵權,還包括損害名譽權、肖像權的情況等。這都是發生非常多的,雖然不見得是單純的版權問題,但是從自媒體的角度來說,各種各樣的事件在這個群體或者在他們日常運作過程中是非常頻繁的一件事情。
有一個真實事件跟大家分享,中央電視台原來的一個主持人王利芬女士,投入大量資源製作的《贏在中國》節目採用付費觀看的形式播放。當她發現西瓜視頻上未經授權出現這一節目後,就迅速發表了聲明,由於她本身微博上粉絲眾多,所以很快在微博上形成小的熱點事件。當天下午西瓜視頻就發道歉聲明,今日頭條也進行了一些相應的公關工作,由於應對及時處理得當,所以沒有造成惡劣的後果。但是,不是每家公司都有今日頭條這麼強大的公關能力和媒體覆蓋度的,所以一旦發生了侵權情況處理還是會存在一定困難。
另外,現在很多媒體會在自己平台上利用自身影響力開設反侵權公告的專欄,如新京報、中國青年網等。一旦發生了侵權,媒體會把新聞或者公告的信息公布在平台上,對任何一個企業或者自媒體來說都會損害其品牌和聲譽。
二、 自媒體版權意識的覺醒
自媒體版權意識的覺醒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2015年屬於沒有意識的階段,大家隨便找一些東西發,拼命地吸引粉絲;2、2016年有自媒體開始意識到有版權的重要性,但是對於如何維權並不清楚;;3、2017年以後版權意識逐漸明顯,對於版權方面的保護,或者避免自身侵權等逐漸重視。
這里面有幾個特別好的點,我想分享給大家,一是微信,雖然微信目前來看還是最大的盜版源,但其實它也是最好的播種機,微信兩千萬個微信公眾號,起碼對應一千萬個微信的創作者和編輯,這一千萬的人群有助於普及版權知識。而且,沒有微信自媒體平台的出現,可能現在版權意識還得滯後一兩年的時間。
二是,版權服務機構的出現推動了進步的過程。因為出現了大量的侵權事件,所以像版權家等等一系列的版權維權的機構、企業也紛紛進入市場為自媒體提供服務,激發了自媒體維權的動力。
最後,內容為王的本質重新獲得了認可。三年前還是管道為王,誰占領了能夠到達用戶的管道誰就能占領市場。而現在,行業逐漸認同,誰有內容誰才是贏家。
三、 自媒體版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自媒體的版權意識已經逐漸覺醒,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少錯誤,90%以上侵權都是無意識的侵權。常見的錯誤包括新聞沒有版權,可以隨便用。其次,有的自媒體認為,轉載內容沒有收費,收到通知後進行刪除,就不算侵權,這是自媒體行業普遍的看法。這導致實踐中反復的侵權又反復的刪除這種事件大量存在。加大賠償力度,對於原創方,或者維權方來說都是有利的。目前已有數家版權服務公司因經費問題而停業,加大賠償力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這類版權服務公司的經濟壓力。
自媒體平台在版權保護方面也有相關舉措。一方面,平台從自身管理的角度會作出規範,另外一方面,這些原創自媒體,尤其是產生優質內容的自媒體,會對平台提出關於版權保護的要求。比如,微信、今日頭條為自媒體提供原創標誌,百家號、企鵝號等等從2017年開始考慮提供原創標誌。但是,他們幾乎都用原創、授權或者是白名單等等這樣的詞來代替版權這兩個字,因為 「版權」這兩個字對平台來說太過於嚴肅了。「版權」兩個字會讓大家從《著作權法》的角度去審視這個功能的好壞和優劣,其實也是在給平台減少一些壓力。
實踐過程中,自媒體平台仍然有一些做得不足的地方。其一,是確權的真實性難以保證。平台發原創標基本上只考慮平台更新情況、違規情況等,難以判斷內容是否真正原創。其二,侵權標準難以統一。用戶進行投訴後,平台經營人員進行是否侵權的裁量判斷,而平台經營人員不一定專業,因此,侵權的認定標準不統一。其三,監測的範圍有限。平台為自媒體人提供監測服務,是出於平台自身競爭的角度考慮,不會一一滿足自媒體人的要求,監測範圍有限。其四,維權質量不可控。很多組織或者企業都在維權,卻沒有特別好的評價機制來評價維權效果,所以質量不好控制。其四,授權功能不開放。受平台本身經營的影響,平台不會開放授權讓平台上的內容流動到其他平台,尤其是競爭對手的平台,這是任何平台不願意看到的情況。
總而言之,平台本身首先考慮的是自己的經營,其次考慮的才是自媒體人的訴求。當然,自媒體平台與自媒體作者之間形成了互助關係,自媒體平台提供更好的版權保護,自媒體人就願意在平台上發原創內容,甚至是首發、獨家等等。平台希望更多的自媒體人選擇自己的平台進行首發、甚至是獨家,而自媒體人則希望自己的內容能在更多平台上被傳播,有更大的影響力。
媒體的成長可能會打破這一局面,對自媒體平台提供更多的壓力。因為他們有優質內容,有宣傳口徑的控制,有特殊的資源,有自建平台的能力,對版權也比較重視,有很強大的品牌公信力和行業號召力,當他們有了足夠版權意識的時候會反向要求自媒體平台來提供更好的版權保護,或者是維權方面的服務。從中,自媒體人的需求也得到了滿足,也會獲得版權保護方面的更好服務。
版全家一直做版權服務市場,和音樂、影視、動漫、微版權的交易比較多,為這些公司提供版權保護的基礎服務。要真正解決版權方面的問題,還需要依靠大家共同的努力,尤其是司法環節上的努力,如果能在司法環節提供更便捷的訴訟通道,解決問題的方式,把公眾的意見也納入到司法審判環節里面來,各地互聯網法院真正能發揮互聯網方面的作用,那麼市場能夠得到快速的淨化。
以上嘉賓發言內容由中國傳媒大學17級傳播學(傳媒政策與法規方向)碩士王婷宇、朱靜漪同學整理完成。
編輯|張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