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頭條|林海訴海底撈背後:「不可思議」的公共場所BGM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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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撈,一家以經營川味火鍋為主、融匯各地火鍋特色為一體的市值逾千億的大型直營品牌火鍋店,想必大家都有品嘗過吧?沒去吃過也至少聽說過吧?既沒吃過也沒聽說過,小編只能表示。。。

但是,即將在香港上市的海底撈,最近侵權了!而且還是以大家習以為常、「不可思議」的方式侵權:將音樂人林海的《琵琶語》等作品作為店內背景音樂播放。看到這則新聞小編才恍然大悟,原來之前小編幾次去海底撈就餐,聽到的極具復古風、非常契合餐廳環境的BGM竟然涉嫌侵權了!以後還能聽著歌吃火鍋嗎?

廢話先不多說,趕緊先奉上這首被海底撈循環播放無數遍的《琵琶語》:

是不是很好聽?這首曲子營造了優雅休閒舒適的就餐環境,與海底撈餐廳的內飾相得益彰,能瞬間將顧客帶入就餐氛圍中無法自拔!小編水土不服,就服海底撈的音樂素養!

權·頭條|林海訴海底撈背後:“不可思議”的公共場所BGM侵權-雪花新聞

但是,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欺負別人一次忍忍也就算了,欺負26年你試試?是個人也會站出來跟你懟。這不,問題就出現了。

6月8日,《琵琶語》等涉嫌被侵權作品的原創作者,中國傳媒大學教授、音樂人林海在其微博上發布長文,並附上自己在海底撈店內的採訪視頻,控訴海底撈未經其授權,擅自將其《琵琶語》等古風作品用作背景音樂在餐廳內循環播放,惡意侵犯了其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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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針對林海的投訴,海底撈方面遲遲未做出正面回應。6月9日,林海音樂工作室在新浪微博上發表《關於對海底撈無視我方請求不做任何回應的聲明》,繼續譴責海底撈的惡意行為侵犯了林海老師的署名權、復制權和表演權等在內的著作權,並稱已經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要求海底撈方面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權·頭條|林海訴海底撈背後:“不可思議”的公共場所BGM侵權-雪花新聞

此案並不是公共場所背景音樂侵權案首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2016年5月1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起訴北京火車南站播放的背景音樂侵犯其著作權,成為國內首例鐵路車站使用背景音樂侵權案。2017年9月23日,杭州中院開庭審理音著協起訴杭州九佰碗播放《憨哥哥的歌》侵犯其著作權,成為大陸首例餐廳因播放未經授權的背景音樂而引發訴訟的案件。此後,各種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侵權案接踵而至,據不完全統計,2017年音著協辦理維權案279件,其中近一半為背景音樂侵權案。這些案件打破了人們原有的使用背景音樂很正常,對播放背景音樂涉嫌侵權「不可思議」、「難以理解」等固化思維,發出背景音樂不再是免費午餐的強烈信號。

維基百科詞條將公共場所定義為:戶內或者戶外為了群眾展開公共活動而設置的場地,其用途在於為群眾提供工作、學習、休息、娛樂、休閒、健身等活動的場地;將背景音樂定義為:一般應用於電影、電視劇等藝術作品或者公共場所中,有渲染氛圍的作用。根據以上定義,海底撈餐廳屬於公共場所無疑,被其循環播放的《琵琶語》等作品屬於背景音樂也沒有任何問題。

國家版權局早在2011年便在其官網上公告了在公共場所為盈利為目的使用背景音樂的收費標準,該收費標準包括現場類表演和機械類表演兩大類。其中,《伯爾尼公約》將機械類表演權定義為使用電子設備等方式公開傳送他人表演作品的權利,其規制的是現場表演被錄制成音像制品並對外公開銷售後,購買其復制件並在商業性公共場所播放的行為。因此,在公共場所播放錄制好的音樂作品屬於一種典型的機械表演。本案中,海底撈為了給顧客提供良好的就餐環境,在未經作者林海先生的授權並購買其作品復制件的情況下,擅自將其《琵琶語》等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在餐廳內循環播放,屬於機械表演范疇。雖然海底撈沒有因提供這種背景音樂服務而向顧客收費,但其為提供這種背景音樂服務所支出的費用實際上已經記入營業成本中,在性質上仍然屬於一種以盈利為目的的有償服務。綜上,海底撈作為公共場所,其為盈利目的在店內機械表演未經授權且未支付任何費用的林海先生的音樂作品,其在事實上侵犯了林海的著作權。因而,根據上述分析和類似案件的判例,雖然此案還未開庭審理,但小編認為海底撈敗訴的可能性非常大。

說到這里,我們不得不反思近年來背景音樂侵權案件多發的原因和相應的預防和解決路徑。隨著科技進步和互聯網的迅速發展,人們獲取信息資源的狀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網路傳輸的極低成本的經濟性和便捷性,促使未經授權的音樂作品成為新型「盜版」的現象泛濫。在這種形勢下,大陸立法中並未有關於「機械表演權」的獨立章節進行規制,司法實踐中法院的裁判標準亦模棱兩可、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公眾認知薄弱、背景音樂收費機制不健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完善等原因,都成為音樂作品著作權屢被侵犯的潛在因素。

因此,首先,在立法層面,大陸《著作權法》可以借鑒英美法系或是大陸法系的其他國家,將機械表演權單獨列出,並對其定義表述、應用范疇、界定方式進行詳細規制。其次,在司法層面,通過借鑒和分析總結典型案例發現問題,及時采集侵權證據,確立合理得當的賠償數額,完善調解機制,在分歧中最大限度地求同存異,有效保護被侵權者的合法權益。再次,在收費制度方面,借鑒日本、美國以及大陸香港地區較為成熟的收費機制,從會員制度、會費的征收和管理以及組織監督等方面完善公共場所背景音樂的收費機制。最後,公眾認知方面,可以通過「軟硬結合」的方式進行,「軟」是指提倡先協商溝通和普法的軟性灌輸,可以邀請著名音樂人拍攝普法宣傳片,並通過微博、微信、段視頻軟件等途徑擴大宣傳;「硬」是指輕則警告,重則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

小編相信,隨著大陸相關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以及公眾認知的提高,大陸公共場所背景音樂侵權現象將會得到有效控制,音樂文化市場將會越來越繁榮,知識產權保護將會以更快的速度和更高的質量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