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新聞|美國威脅制裁國際刑事法院,選了個「下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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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特朗普政府威脅對國際刑事法院(ICC)實施制裁,以表達對該法院調查美國在阿富汗行動、巴勒斯坦主管人要求該法院以戰爭罪起訴以色列官員的不滿。

據美聯社報導,當地時間9月10日,美國國家安全顧問約翰·博爾頓在保守派聯邦主義協會舉辦的集會上表示,「美國將使用一切必要的手段保護我們的公民和盟友不受這個”非法法庭”的不公正起訴。」博爾頓還稱,如果國際刑事法庭的官員對任何美國公民採取行動,華盛頓準備對他們進行金融制裁和刑事指控。

不過,英國《衛報》11日報導稱,面對美方的威脅,國際刑事法院也毫不退讓,稱將不會畏懼恐嚇並繼續進行調查。

去年11月,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法圖·本蘇達正式向法院申請,對2003年以來美國軍方和中央情報部門(CIA)在阿富汗可能犯下的戰爭罪和反人類罪進行調查。

自2007年起,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辦公室一直在收集證據,以決定是否展開全面調查。有報導稱,美軍可能在阿富汗的秘密監獄內對囚犯實施了酷刑(torture),涉嫌犯下戰爭罪,這個秘密監獄由美國中央情報局運行。由於國際刑事法院是「最後訴諸」法庭,檢察官需要證明美國當局「不願或無法真正(對阿富汗情況)進行調查或起訴。」

美國有哪些應對阿富汗調查的辦法?

在10日的演說中,博爾頓否認美軍有過虐囚行為,並稱美國國內法律不需要一個「效率低下」、「鋪張浪費」的國際組織介入美國國內事務。他威脅稱,如果國際刑事法院對美軍在阿富汗戰爭中造成的平民傷亡及虐囚等行為進行調查,美國將考慮制裁國際刑事法院的法官和檢察官,包括凍結他們在美國的所有銀行帳戶資金,並在美國法院起訴他們。

博爾頓稱,我們將不會同國際刑事法院合作,也不會加入或提供任何幫助,該法院將自取滅亡,「在我們看來,國際刑事法院已經完了。」

當天,美國還宣布關閉巴解組織駐華盛頓辦事處。博爾頓表示,美方此舉是由於巴勒斯坦在國際刑事法院起訴以色列的行為。巴勒斯坦此前指控以色列在加沙和約旦河西岸侵犯人權。

除了以上制裁,美國還可以採取哪些措施?英國廣播公司(BBC)稱,美國還可以簽訂更多具有約束力的雙邊協議,防止其他國家將美國公民送交給國際刑事法院受審。

《外交事務》去年11月的報導稱,美國可能的措施還包括停止與國際刑事法院的所有技術合作、支持國會針對國際刑事法院的更多立法、鼓勵尚未加入的國家不批准《羅馬規約》、迫使現有的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離開國際刑事法院,或利用其在安理會的否決權阻止任何新的上訴。

由於華盛頓對國際刑事法院的支持力度較弱,因此,反對一個可能針對美國公民的國際刑事法院不會在美國國內產生負面的政治影響,但該做法可能在國外招致反對,並有損美國形象。新華社稱,布魯金斯學會高級研究員韋斯特說,美國此舉再次加深了國際社會對美國「不公道」和「單邊主義」的印象,這將導致其他國家進一步質疑美國的全球主管力。

美國法律評論期刊lawfare稱,為了避免美國的聲望受損,事實上,在本蘇達提交對美國在阿富汗行動調查申請之際,美國法律學者曾提出了4種截然不同的應對方法,最終,特朗普政府實際上選擇了是最後一種最具有抗拒性、卻可能傷及美國自身的方式。

第一種觀點是美國政府應該在國內展開對涉案官員的調查,如有必要,應重新審理已結的案件。只要美國能夠證明有意願和能力在自己的司法體系內對阿富汗情況進行調查,國際刑事法院就沒有權利介入。

另一方法是在公開場合盡量無視國際刑事法院開展調查的決定,以爭取更多時間尋求私下解決辦法。這基本上是歐巴馬政府對待國際刑事法院的態度,在他任內,美國政府官員多次與檢察官團隊會面,試圖勸阻他們不要進行涉及美國行為的調查。這種方式不僅能暫時避免與國際刑事法院的正面交鋒,而且美國可以通過該法院處理蘇丹、中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利比亞等地大規模暴力問題,這也與美國利益和價值觀相符。

第三種方式是美國可以積極「捍衛」自己的立場,同時維持與法院較為積極的關係。雖然國際刑事法院有123個成員國,但印度、俄羅斯、以色列、土耳其、美國等國並未加入。這使美國有能力與其他非成員國合作,把涉及針對美國的指控轉換為對法院原則的爭論,即國際刑事法院不應在聯合國安理會未採取行動時對非成員國國民行使刑事管轄權。

最後,由於國際刑事法院已開始對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境內涉嫌犯下的罪行進行初步調查,若法院檢察官繼續調查美國公民在阿富汗的行為,美國可以採取更強硬的法律措施,並讓國際刑事法院為他們的行動承擔後果。

什麼是國際刑事法院?

面對美國制裁的威脅,國際刑事法院承諾將繼續不受阻礙地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作。「作為一個司法機構,國際刑事法院嚴格按照羅馬規約的法律框架行事,致力於獨立、公正地行使其職權,」它在一份聲明中表示。

人權觀察組織國際司法部副主任莉茲·伊文森對法新社表示,斥責博爾頓「對受害者表現出無情漠視」,美國「更關心如何縱容犯罪者而不是支持司法公正。」

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是根據2002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羅馬規約》成立的,旨在對犯有種族屠殺罪、危害人類罪(反人道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該法庭的權限只限於審判個人,而且僅對上述四種國際罪行擁有管轄權。

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獨立的法庭,不受聯合國管轄,它可以在沒有聯合國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對個人提出起訴,也接受聯合國安理會建議其審理的案件。國際刑事法院目前擁有18位法官,1個檢察官辦事處,1個預審庭,1個審判庭和1個上訴庭。

值得注意的是,國際刑事法院與總部同在荷蘭海牙的國際審判法院(ICJ)並無關係。後者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主要職能是對聯合國成員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或對聯合國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提供法律意見。國際審判法院僅對聯合國成員國有司法管轄權,對個人無效。

國際刑事法庭有123個成員國。但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中國、美國和俄羅斯均未加入《羅馬規約》。原為法院成員國之一的俄羅斯於2016年宣布退出。

近年來,國際刑事法院因其對非洲的「過度關注」而受到批評。在國際刑事法院16年的歷史中僅非洲國家公民提出過訴訟。國際刑事法院否認有任何偏見,指出一些案件是由受影響的國家自己提起的,還有一些是由聯合國提起的。來自岡比壓的檢察官本蘇達也表示,國際刑事法院通過起訴罪犯來幫助非洲。她說:「國際刑事法院正在與非洲合作,為非洲受害者服務,所以我認為非洲聯盟不應該反對。」但盡管如此,岡比亞、布隆迪、南非紛紛宣布退出國際刑事法院。

ICC是否能起訴非成員國公民?

美國並不是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在2002年向聯合國表明其立場之時,布什政府認為,國際刑事法院破壞了聯合國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作用,《羅馬規約》創建了一個不受制約的檢察體系,它不僅威脅到了美國主權,還可能導致出於政治動機的起訴。

針對國際刑事法院是否對非成員國具有司法管轄權問題,美國的立場很明確:由於美國並未簽署《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不能對美國公民提起上訴或進行審判。

美國國務院一名高級官員稱,「雖然主權國家有權對在該國領土上或對侵犯該國公民的他國公民進行審判,但美國不承認任何一個國際組織在沒有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享有此權利。」

而國際刑事法院堅稱,它對美國在阿富汗的行為擁有法律管轄權,因為阿富汗是《羅馬規約》的成員國,這意味著該國已授權國際刑事法院對其領土上的某些罪行實施審判。

雖然兩種觀點都有法律依據可循,但國際上絕大部分法律學者認為,國際刑事法院擁有更強的法律依據,理由是成員國可以將其對本國領土的刑事司法管轄權委托給國際刑事法院。但以美國范德比爾特法學院的麥克·牛頓教授為首的一批美國學者認為,由於阿富汗政府和美國簽署了《美國駐軍地位協定》,阿富汗放棄了對在該國領土上的美國公民的刑事管轄權。

作者:澎湃新聞 孫語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