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小規模企業購入4000元的財務用電腦是計入「管理費用」還是「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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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稅堂:

財稅[2014]75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那公司購買4000元的電腦,到底是計入「管理費用」還是「固定資產」帳戶?

電腦屬於固定資產中的電子設備類,在會計核算時應該計入「固定資產」帳戶,帳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電腦 4000元

貸:銀行存款4000元

然後按照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按月折舊(假如按照3年折舊,預計淨殘值率按照5%)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105.56元

貸:累計折舊 105.56元

提醒

1)會計處理是會計處理,稅務處理是稅務處理,會計與稅務要區分;

2)會計處理方法和稅務規定之間產生的差異,應該通過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進行處理;

3)外購固定資產,開始折舊的時間是可以使用的次月,不是購入的當月,折舊方法中沒有一次性折舊法;

4)(財稅[2014]75號)第三條的規定只是一個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既可以享受,也可以不用,自行決定;

5)上述優惠政策不需要進行任何備案手續,企業只需要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相關報表即可。

政策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節稅小籌劃

折舊具有抵稅作用,採用不同的折舊方法,所需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也不相同。

縮短折舊年限有利於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後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後移。在稅率穩定的前提下,所得稅的遞延繳納相當於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當企業享受「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時,延長折舊期限把後期利潤盡量安排在優惠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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