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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了規範七夕表白活動,明確表白形式, 確定權利義務,根據憲法和風俗習慣,制定本規定。
第2條 因表白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本規定。
第3條 在互聯網上進行的表白活動,適用本規定。
互聯網之外進行的表白活動,適用《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4條 表白應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和他人的利益。
第5條 年滿18周歲,可以獨立實施表白行為。
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提倡表白。
第6條 禁止向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表白。
第7條 表白,又稱告白,是指一自然人向另一自然人發出的我想和你談戀愛的意思表示。
第8條 不以談戀愛為目的表白屬於耍流氓。
第9條 表白的方式有多種,可以語音,可以文字,比如「皇上,我想你了」。
拒絕的方式也多種,可以溫柔,可以憤怒,比如「爾晴,我勸你善良」。
第10條 表白成功,是指一方發出的表白要約得到了對方的承諾。如,「你願意跟我在一起嗎?」這是要約;「嗯哼」 ,這是承諾。
第11條 表白失敗,是指表白一方的要約被對方拒絕。如,「你願意讓我喜歡你嗎」這是要約;「滾」,這是拒絕。
第12條 表白後超過兩個小時沒有得到回復,視為表白失敗。
第13條 表白不成風度在,不許霸王硬上弓。
第14條 對於大學階段的表白,做出特別規定:
(1)大一表白叫做先占取得:
(2)大二表白是發現埋藏物;
(3)大三表白為拾得遺失物;
(4)大四表白視同繼承遺產。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白自始無效:
(一)有對象仍進行表白的;
(二)表白雙方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三)未達到法定表白年齡的。
第16條 不提倡非單身者向他人表白或者接受他人表白。
有前款表白行為的,視為第三者。
第17條 表白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採用欺詐手段表白,騙取對方信任的;
(二)冒用他人名義表白,騙取感情的;
(三)表白過程中罵人的;
(四)其他違反社會公德和法律規定的行為。
第18條 本表白本規定自每年七夕施行,情人節、光棍節等表白辦法另行制定,敬請留意。
——本辦法由每天學點法律知識制定,每年七夕重新修訂公布,自願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