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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張小平離職影響中國登月」事件,有了最新進展。
27日夜間,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發布官方聲明:張小平為國家重要涉密人員,離職前須在所內非密崗位進行脫密,脫密期為2年。其是在脫密期內自行離所。承辦人因急於達到讓其回所脫密的目的,在材料中措辭失當,誇大了張小平在所參與研制項目中的地位和作用。
9月27日,一篇名為《離職能直接影響中國登月的人才,只配呆在國企底層》的文章引發網路熱議。
文中公布的一份《張小平參與我所型號研制情況》文件顯示,一位名為張小平的研究員從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離職,其承擔的低溫液體發動機研制任務事關大陸載人登月等重大科研項目,文件稱「無法接受因個人的離職而影響到國家重大戰略項目!」。該文件落款日期為9月17日,蓋有「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公章。
知道君此前求證得知,張小平之前就職於中國太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第六研究院的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今年從該所離職。網傳材料由該所人力部門提交給仲裁機構,是為了要求張小平回單位脫密,但未經多道審核,內容存在失實和誇大之處。
中國太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第六研究院院長劉志讓今日下午曾回應媒體稱,張小平的離職不存在影響任務的問題,研究院的技術骨幹很多,研究院也會反思以更多的方式留住人才。
網傳文章公布的文件圖片。
官方
今日晚間,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發布《關於張小平離職事件的情況說明》。說明如下:
最近,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原副主任設計師張小平離職事件引發社會較大範圍關注。為回應公眾關切,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張小平個人基本情況
張小平1994年入職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2011年8月取得研究員資格,2015年3月起擔任低溫推進劑發動機型號副主任設計師,從事液氧煤油高壓補燃和液氧甲烷發動機系統設計,參與了多項低溫發動機項目論證。
二、張小平脫密期內離職情況
2018年3月,張小平向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提出辭職申請。出於愛惜人才考慮,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與張小平進行了多次溝通和挽留,但其離職意向堅決,並在單位未批准的情況下自行離所。
由於張小平為國家重要涉密人員,根據保密法和單位相關規定,離職前必須在所內非密崗位進行脫密,脫密期為2年。為此,2018年4月,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與張小平進行談話,向其解讀離職流程及脫密期管理規定,告知其須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回單位履行脫密義務。但張小平仍然自行離所,對保守國家秘密和單位技術秘密帶來了較大隱患。
三、《張小平參與我所型號研制情況》材料相關說明
鑒於以上情況,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向西安市勞力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張小平繼續履行聘用合同,按脫密期管理規定回所脫密。
2018年9月17日,根據律師意見,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承辦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張小平參與我所型號研制情況》材料。承辦人因急於達到讓其回所脫密的目的,在材料中措辭失當,誇大了張小平在所參與研制項目中的地位和作用。該材料經張小平個人朋友圈發布後,擴散到網路上,引起了較高的關注度和一些誤解、誤讀,產生了不良影響。今後,我們將加強內部管理,在工作中更加嚴格、嚴謹,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感謝大家對我們的關注和支持!
2018年9月27日
求證
網傳材料出自哪裡?
研究所擬定提供給仲裁機構
上述文件落款日期為9月17日,蓋有「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公章。據知道君求證,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代號為太空六院11所,而非文章所稱的「太空601所」。
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一位知情人士告訴知道君,張小平今年確實從該研究所離職,系並未經審批擅自離職。此份材料由該所人力部門提交給仲裁機構,但未經多道審核,內容存在大量偏差。
該知情人士透露,網傳文件系張小平看到後,自己拍照發到了朋友圈。
為何擬寫這份材料?
要求張小平回單位脫密
「張小平是涉密人員,離職必須經過脫密。為了要求他回單位脫密,就向仲裁機構請求仲裁。」該知情人士向知道君表示,為了達到讓其回來脫密的目的,人力部門組織撰寫了一份文件,但「未經保密部門、法律部門和主管主管審閱,就蓋章送給仲裁機構。」
張小平真的是「靈魂人物」嗎?
材料多處失實,表述誇大
網傳圖片顯示,文件中高度評價了張小平的重要性,「(張小平)是這兩型發動機研制的靈魂人物,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甚至從某種程度上會影響到大陸載人登月重大戰略計劃的論證和策劃工作。」
上述知情人士稱,這些表述存在過度成分,作為副主任設計師,張小平遠遠沒有達到材料中所提到的重要程度。「是為了讓他回來脫密,才把他寫得多麼重要,引發了網路上的軒然大波。」
知道君從相關太空系統科研人員處了解到,在太空系統體系中,最高負責人為總設計師,其次為副總設計師,其下設有主任設計師和若干副主任設計師。除了一名總設計師,其餘崗位一般均設有多人。
回應
當事研究所回應「張小平離職」:喊他回來脫密,文章嚴重失實。新京報我們視頻出品
當事人張小平:
拒絕回應,已就職藍箭太空技術有限公司
知道君輾轉聯繫到文章中事件主角張小平,希望核實網傳文章內容真偽,張小平以「這事得咨詢我們公司主管」為由,表示不能回應,婉拒了採訪。
今日下午,知道君與北京藍箭空間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兼CEO張昌武取得聯繫,其提供的該公司公關主管的電話不斷提示正在通話中,隨後變為關機,無法接通。
隨後,該負責人微信通過知道君的好友申請,但對於知道君提出的問題,截至發稿對方未回應。
據網上公開消息,2018年4月4日,張小平作為藍箭太空技術有限公司企業代表來到浙江湖州開發區環保分局,辦理企業建設項目「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環評文件承諾備案,並接受了《湖州日報》的採訪。
張小平所辦理的項目,全名為「藍箭太空(湖州)智能製造基地計劃」。藍箭太空智能製造基地位於湖州市經濟開發區,總占地面積近120畝,根據計劃,公司將在基地內建設液體發動機及運載火箭的研發、試驗及總裝線,包括:火箭總裝廠房、火箭測試廠房、發動機裝配廠房等核心車間。藍箭太空的液體發動機及運載火箭設計完成後,將在這裡做到試驗及總裝。
知情人士透露,藍箭太空(湖州)智能製造基地已於今日正式投入使用。建成後,可做到發動機每年產能200台,火箭每年最大產能30枚,可做到火箭各系統總裝總測及核心組件的生產研制。
一位太空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告訴知道君,在太空系統,「管理體系非常重,主要靠指揮線,講管理出效益,技術人員不受重視,這個也是普遍現象。」但是之前航空太空這一塊兒只有國家做,沒有民企,所以跳槽範圍很受限。
近幾年,由於商用航空太空領域成為資本追逐熱點,「民營公司拉到很多風投,專業人才都在國企,所以他們瘋狂來國企挖人,薪水至少比研究所翻一倍,所以研究所很多人都往外跳,特別是去年到今年,跳得特別多。」他表示,火箭發動機這一關鍵領域挖人的特別多。
研究院院長:
張小平本人擅自離職,不存在影響研發任務
據北京青年報報導,就張小平離職一事,張小平之前就職的中國太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第六研究院院長劉志讓表示,張小平「本人擅自離職,經多次談心做工作無效,為挽留此人,單位通過法律途徑提起仲裁,在提供給相關機構的材料中有誇大其作用和貢獻的表述,被其及網路利用進行炒作。」
「培養人才是付出代價的,單位希望挽留是可以理解的,我們要為大批基層默默無聞工作的人點讚,更要看到中國太空事業發展離不開自力更生、無私奉獻的太空精神。」
據報導,劉志讓告訴北青報記者,相比過去,研究院這兩年被民營火箭公司挖走的人多一些,但是張小平的離職不存在影響任務的問題。劉志讓表示,研究院的技術骨幹很多,張小平主要搞論證、研發和理論計算,水平是有的,但因優秀的骨幹較多,所以對全局並不會產生太大影響,但是研究院也會反思更多的方式,留住人才。
專家說法
接觸國家秘密的勞力者脫密期擅離崗位是違法行為
9月27日,「張小平離職影響中國登月」事件在網路引發熱議。27日夜間,西安太空動力研究所發布官方聲明稱,張小平為國家重要涉密人員,離職前須在所內非密崗位進行為期2年的脫密,其是在脫密期內自行離所。對於張小平在脫密期離所一事,北京大學法學院勞力法專家閻天表示,如果勞力者接觸到了國家秘密,又在脫密期擅自離開崗位,這是違法的行為。
國企央企職工接觸國家秘密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保密義務
閻天介紹,根據勞力法和勞力合同法,雙方可以簽訂保密協議,勞力者有遵守協議的義務。但即使沒有簽保密協議,勞力者在工作中所知曉的單位的商業秘密也是要保密的。
「有約定的保密制度,也有法律保障的保密制度。」閻天介紹,除了勞力合同,還有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中,也包括勞力合同規定的保密。同時,聘用合同會有更多的限制。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勞力者不僅會接觸商業秘密,還會接觸到國家秘密。這時,人事管理上就會有脫密期的制度。
「如果勞力者違反脫密期的規定,最簡單的辦法就是不放他走。」閻天表示。如果勞力者接觸到了國家秘密,又在脫密期擅自離開崗位,這是違法的行為。
此事中,在脫密期內已經擅離崗位的張小平,對於他未來的就業行為是否有約束?閻天介紹,大陸保密法對脫密期內就業有過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何為不得違反規定就業?閻天解釋,保密法表述的這個規定可以是政府的規章也可以是企業的規定。「太空系統肯定有一系列的保密制度,如果張小平在太空系統工作期間接觸到了國家秘密,那就應該按照國企的規定,對他的就業進行限制。」閻天說。
保密協議中如涉「競業限制」 辭職後不得進入同行業工作
此外,如果保密協議涉及「競業限制」,勞力者在就業時還應遵守相關規定。
在北京市人社局2016年公布的勞力糾紛案件中有一起「競業限制」的案例。蘭某原為某網路公司副總經理,負責數據分析工作。他與公司簽訂《員工保密及競業限制合同》明確,在解除或終止勞力合同後2年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內,他不得到與公司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蘭某後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辭職當日即作為股東與另外兩人註冊成立了與該網路公司從事同類業務的公司。後來,蘭某原來工作的網路公司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其支付違約金10萬元。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蘭某離職當日即設立同類業務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故應當向某網路公司支付違約金並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北京市人社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勞力者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除了支付違約金外,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需承擔賠償責任等。用人單位還有權要求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力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不過,該負責人也表示,在勞力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後給予勞力者經濟補償金,勞力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力者勞力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薪水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新京報記者 倪偉 劉壹昭 王婧禕 段睿超 吳為
編輯 大橙子
綜合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