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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施楠
來源 | 搜狐健康
10月16日,長春長生公司因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受到的行政處罰對外公布。依據行政處罰管轄有關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對長春長生公司作出多項行政處罰。
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可以看到長達16頁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掃描件,其中詳細記載了長春長生公司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及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並附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條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長春長生公司共存在八項違法事實:
一是將不同批次的原液進行勾兌配制,再對勾兌合批後的原液重新編造生產批號;
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產品的生產批號或實際生產日期;
三是使用過期原液生產部分涉案產品;
四是未按規定方法對成品制劑進行效價測定;
五是生產藥品使用的離心機變更未按規定備案;
六是銷毀生產原始記錄,編造虛假的批生產記錄;
七是通過提交虛假資料騙取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
八是為掩蓋違法事實而銷毀硬碟等證據。
針對這8項違法事實,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做出了詳細說明。從中可以看出,在疫苗生產到批簽發上市的多個環節中,長春長生公司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違法事實。甚至在接受國家藥監局飛行檢查時,還試圖銷毀證據。
也正是因為這些違法事實,長春長生公司面臨數額巨大的罰金。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撤銷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國藥準字S20120016)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撤銷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騙取的涉案產品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並處罰款1203萬元,五年內不受理長春長生公司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細胞)批簽發申請。
此外,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疫苗、違法所得18.9億元,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罰款72.1億元,罰沒款共計91億元。
然而,長春長生公司需要承擔的責任並沒有到此結束。就在國家藥監局對長春長生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布後不久,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官網發布了《關於發布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賠償實施方案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指出,吉林省人民政府、國家藥監局責令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春長生公司)設立專項賠償金,委托吉林省人民政府、國家藥監局指定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管理賠償金。
給受種者造成損害後果的,將予以賠償。造成一般殘疾的,一次性賠償20萬元/人;造成重度殘疾或癱瘓的,一次性賠償50萬元/人;導致死亡的,一次性賠償65萬元/人。
《公告》指出,根據受種者及其家屬的申請,專家組將對損害進行認定,並出具認定結果。
附:
1、關於發布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賠償實施方案的公告
http://www.moh.gov.cn/jkj/s7923/201810/4ce7db37e4eb4a9e89f31514442bc865.shtml
2、國家藥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