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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青島宣判德正資源公司、陳基鴻等人詐騙案:公司被罰逾30億
人民法院報青島12月10日消息,當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陳基鴻等人合同詐騙、信用證詐騙等案一審公開宣判,數罪並罰,判處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罰金30億1200萬元,判處被告人陳基鴻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罰金200萬元。其他被告人江平、楊悅、陳旭軍、劉先洲、袁妮、張家春、薛鍵、王文宏、黃義發分別被判處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基鴻於2004年9月註冊成立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為基礎,先後實際控制經營60餘家境內外公司。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在「德正系公司」明顯不具備還款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為持續獲取資金,按照陳基鴻的指使、授意,被告人江平、楊悅、陳旭軍、劉先洲、袁妮、王文宏、黃義發採取重復編排貨物信息、私刻印章等手段共同偽造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煙台港集團蓬萊港有限公司氧化鋁、鋁錠、電解銅倉單、轉貨證明等貨權憑證,並使用偽造的貨權憑證欺騙在國際上具有較高信譽的倉儲監管公司出具監管倉單,或者通過賄賂被告人張家春、薛鍵出具內容虛假或超出庫存數量的倉單、核庫確認書等證明文件,並利用上述虛假的倉單或證明文件,以「德正系公司」名義與大量國內外公司簽訂銷售、回購合同,或欺騙其它公司為「德正系公司」提供擔保等方式,騙取多家公司資金共計123億餘元(其中2.7億餘元未遂);此外,還通過重復質押可能將上述偽造貨權憑證質押於銀行等方式,騙取13家銀行貸款、信用證、承兌匯票,共計36億餘元。上述資金大部分用於歸還銀行借款、利息和其他到期債務。2004年至2014年,「德正系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向被告人張家春、薛鍵及毛小兵行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偽造貨權憑證簽訂合同等方式,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構成合同詐騙罪;採取重復質押或偽造貨權憑證質押等方式,騙取銀行信用證、承兌匯票,其行為分別構成信用證詐騙罪、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陳基鴻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除組織、主管上述犯罪行為外,還以單位名義詐騙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合同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單位行賄罪、貸款詐騙罪。其餘9名被告人作為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涉罪名均成立。法院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並判決查扣在案的涉案資產依法予以拍賣,所得款依照相關規定處置後按比例退賠被害單位。責令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繼續退賠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並繼續追繳相關違法所得。
宣判後,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陳基鴻等人當庭均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