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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訪民復制家人身份證被法院判刑,有些重了
▲資料圖 圖文無關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山西汾陽訪民宋桂青因怕身份證被截訪人員沒收,通過照相復印的方式製作了自己、姐姐宋桂林、父親宋瑞燦三張假身份證,後被孝義、呂梁兩級法院以偽造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經申訴啟動再審,最近呂梁中院再審有了結果:因刑法修正案(九)對罪名的修正,宋桂青所犯罪名由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變為偽造身份證件罪,量刑仍維持原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連主管信訪的汾陽市涉法涉訴信訪服務中心也認為,這起與信訪相關的偽造身份證案是錯案,並在再審之前向山西省高院出具了一份評查報告。接著山西省高院就指令再審本案,可見指令再審同這份評查報告直接相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上級法院只有在發現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時,才會指令下級法院再審,下級法院必須再審。可以認為,山西高院的觀點同評查報告的意見一致。
當然,山西高院指令再審,只是申訴復查程序的結果;而呂梁中院的再審判決,則是適用二審程序作出。理論上講,不是指令再審的案件都得改判——雖然絕大多數案件是會改判的。
具體到本案,我比較認同汾陽市涉法涉訴信訪服務中心和山西高院的觀點,再審維持原判值得商榷。
▲2018年12月10日,宋桂青手拿山西省呂梁中院判決書。受訪者供圖
宋桂青的行為屬於偽造居民身份證件,這點沒有爭議。偽造身份證件,是指沒有身份證件製作權的人製作居民身份證件(理論上稱有形偽造)和有權製作居民身份證件的人違法另行製作居民身份證件(理論上稱為無形偽造)的行為。村民宋桂青的行為顯然屬於前一種,是法律所禁止的。
其行為也不完全如其辯解的那般「完全沒有社會危害性」,例如她偽造的身份證件無法在身份證讀取器上直接識別,使用時會增加涉事機關識別其身份的的效率和成本,某種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管理秩序。
但也應看到,她偽造身份證件僅用於上訪,「復制」的身份信息又都是真實的,有關機關識別時他和親人本人在場,通過身份證號碼和人臉識別設備,不難查明真實身份,因而危害性很小。而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並且違法包括違反刑法的行為,未必就構成犯罪,因為刑法第13條明確規定,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復制偽造身份證件,既然違法且有一定社會危害性,就應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對其追責沒什麼不妥,也有利於警示和遏制這種行為。
考慮到偽造身份證件罪是從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中分離出來的一個罪種,後者的法定刑比前者略重,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後者有銜接規定——「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我認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更合理些。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也沒有罪量要求,並非「偽造」一律入罪。舉重明輕,偽造身份證件罪,也應是這樣。畢竟刑法是利器,應保持謙抑性,能不入罪應盡量不要入罪。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編輯 孟然 校對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