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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陳永偉系北京大學市場與網路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
據最新報導,Google公司剛剛收到了一張來自歐盟的巨額罰單,罰金高達43億歐元(約合50億美金)。盡管這一金額已經比先前的預測低得多,但依然可以用史無前例來形容。
那麼,歐盟是以什麼理由對Google做出了如此天價的罰款呢?根據此前的調查,理由主要有三個:一是Google要求安卓手機和平板電腦製造商將Google設為默認搜尋引擎,並在設備中預裝Chrome瀏覽器,這些才能夠讓它們進入應用商店Play;二是Google禁止製造商銷售搭載競爭對手基於安卓開源代碼編寫的操作系統的移動設備;三是Google給予設備製造商和移動網路服務提供商財務獎勵,以提供自己的搜尋服務作為唯一的預安裝選項。如果套用反壟斷的專業術語,這三方面指控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搭售和排他性協議。
在筆者看來,如果排除掉處罰背後的政治動因,而僅從反壟斷層面看的話,歐盟對Google的此次處罰恐怕是很難站得住腳的。
先看搭售問題。在早期的反壟斷實踐中,搭售曾被作為本身違法行為來進行處罰。但隨著時代的進步,人們逐漸發現其實搭售未必是有害的,因此逐步用「合理性推斷」來替代本身違法原則。如果搭售行為被證明無害,就對其不予進行處罰。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梯若爾曾提出過一個分析搭售行為的框架。在他看來,在分析搭售相關的反壟斷問題時,需要回答三個問題:(1)搭售行為是否會妨礙市場上的競爭?(2)搭售行為是否會對消費者的福利造成損害?(3)是否需要對搭售行為進行法律救濟?
從理論上講,搭售可能會妨礙競爭,但這種妨礙是否會真正做到,要受一些因素的影響。如果市場上的競爭產品價格很低、或者與被搭售產品的差異很大,那麼搭售所產生的反競爭影響就會很小。此外,在平台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的「多歸屬」事實上也會抑制搭售的反競爭效應。從這些方面看,企業要想用搭售來排除、競爭,其實並不容易。
而在對消費者福利的影響上,搭售產生的效應更是模糊的。這是因為它在可能帶來妨礙競爭的效應的同時,也會帶來降低交易成本、減少兼容成本,以及減少消費者與商家之間信息不對稱等效果,而這些效果都是有助於消費者福利的提升的。因此綜合來說,搭售究竟會促進還是阻礙消費者福利,其實是並不確定的。
一般認為,分析搭售過程中,應當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在成本大於收益時,才需要進行法律救濟。反之,則不需要進行干預。
再看排他性協議問題。它的效果在某種程度上是和搭售類似的,既可能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也可能對競爭、對消費者有利。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企業簽訂了排他性協議,並不意味著它就可以徹底排除競爭——事實上,下遊企業為什麼和你簽協議,而不和別人簽協議,本身也是競爭的結果。所不同的是,我們平時看到的更多是「市場中的競爭」(Competition within Markets),而這種競爭則是「為市場而競爭」 (Competition for Markets)。
和對搭售的處理類似,現在一般認為對待排他性協議也應該採用「合理性推斷」。只有確切證明排他性協議的淨效應是負面的時,才需要相應的法律救濟。
那麼,在本案中,Google利用搭售和排他性協議構築競爭優勢的行為,究竟是否應該被視為是一種作惡行為呢?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為了理解這點,我們可以思考一個反例。
我們知道,現在世界上的大部分電腦採用的都是微軟的Windows系統,默認的瀏覽器都是IE瀏覽器,而在IE瀏覽器中集成的搜尋引擎則是必應(bing)。如果通過搭售就可以獲得巨大的競爭優勢,那麼必應就應該在市場上一家獨大,或者至少占據一個很大的市場份額。但事實是,即使根據微軟自己公布的最樂觀的數據,必應在搜尋引擎市場上的份額也只有33%,而第三方評估機構則通常認為必應的市場份額不會超過10%。甚至有一些評估機構認為,必應在搜尋引擎市場上的份額只有3%。事實上,微軟面臨的情況比這個還要糟糕。盡管它在操作系統中集成了瀏覽器,又在瀏覽器中設置了默認的搜尋引擎,但用戶們不僅不願意用這個搜尋引擎,甚至連它的瀏覽器也不願意用。根據2017年的統計數字,在全球PC市場上,Windows系統自帶的IE瀏覽器的市場份額只有7.71%,而Google的Chrome瀏覽器的市場份額則高達64.72%!由此可見,在近乎於零的轉換成本面前,由搭售和排他性協議構築起來的先發優勢是多麼的不堪一擊。
至於對消費者的福利,筆者認為Google在市場上的份額就很足以說明問題了。如果沒有外力的強制,某個產品的市場份額就是消費者用腳投票的結果。我想,Google的軟件能在市場上獲得這麼好的口碑、這麼高的市場份額,主要還是靠其實力爭取來的。對於類似的好產品,為什麼不能允許其預裝呢?而且,Google本身還是安卓系統的開發者之一,即使出於「飲水不忘挖井人」的理念,為什麼就不能給這個「挖井人」先喝一口水的權利呢?退一萬步講,就算Google的產品確實不好,至少可以用它來搜尋更為優質的軟件吧——這種用一種搜尋引擎搜另一種搜尋引擎,用一種瀏覽器下載另一種瀏覽器的事情,我們這樣的消費者又不是沒有幹過。
綜上所述,至少在筆者看來,歐盟此次對Google的巨額處罰是有失妥當的。或許歐盟認為,這樣的做法有助於保護本土企業,但恐怕這一點在事實上也很難做到。從歷史上看,歐盟也對微軟進行過嚴厲的處罰,這種處罰確實沉重打擊了微軟在歐洲的力量,但結果又如何呢?並不是歐洲本土企業取微軟而代之,而是Google等巨頭趁虛而入。
事實上,歐洲本土少有大型互聯網企業的原因,恰恰就在其過於嚴厲的競爭政策。互聯網企業稍有發展和創新,就會可能面臨罰款、管制,甚至拆分。在這樣的環境下,互聯網企業自然很難有成長,更遑論和Google、微軟這樣的國際巨頭競爭了。
現在,社會上對於新經濟的質疑、對「超級平台」壟斷的憂慮很多。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此次天價罰款事件更應該理性看待。如果不顧背景,一味效仿,對互聯網企業舉起大刀,其後患可能是無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