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林 | 機器人法官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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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美國科幻作家弗蘭克·萊利發表了一篇名為「賽博和霍姆斯法官」的短篇小說,虛構了一個機器人取代人類充當法官的故事(IF,1955年3月)。 根據這種想像,機器人理性、高效,很少犯錯(至少在形式邏輯意義上),不受情感干擾,更不會有動機去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因此比人類更適合操持司法。雖然幻想家們並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機器人法官的設計原理和製造工藝,他們往往願意相信,科學技術總有一天會讓他們的想像變成現實,所以機器人進入法院只是個時間問題。只不過和許多科幻預言一樣,這一天似乎總是在無限地接近,但同時又在被無限地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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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博和霍姆斯法官」插圖

就在2016年最後幾天,網上傳出消息,稱南京法院將使用機器人協助法官判案。 而此時恰逢人工智能棋手Master大殺四方,連克人類頂尖高手,人工智能一時成為全世界輿論關注的熱點。 關注司法問題的人們不禁聯想,科幻作品中的虛構,是否已經來到我們身邊?但是南京中院迅速辟謠,稱相關報導有違事實,機器人項目系子虛烏有。 看起來,這又是一則「狼來了」的假新聞。但只要檢索網路,我們可以發現,在南京被否認的「科幻」,在北京以及其他地方正在成為「現實」。譬如說,同樣是在2016年底,北京市高院高調推出了智能研判系統「睿法官」,被主流媒體包括中央電視台和《人民日報》廣泛報導。 而在這些報導中,「睿法官」的確被稱作「機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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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信息化的浪潮中,全國法院一盤棋,無論南京還是北京都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明確提出,人民法院在2017年的工作方向之一就是要建設「智慧法院」,推進「審判智能服務」,構建「司法人工智能系統」。 「智慧法院」雲雲,是法院工作信息化的泛稱,涵蓋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審判智能服務」或者「司法人工智能系統」,則涉及到法院最核心的職能,也就是司法裁判。

於是我們可以討論這樣一些問題:機器人法官到底是已來還是未來?這已經來的,以及將來要來的,又是怎樣的機器人法官?國家、政府或者某一部分人,為什麼要不遺餘力地把機器人技術輸入法院,讓機器人法官發揮怎樣的功能,做到怎樣的目的呢?

一、什麼是機器人

不同消息相互抵牾,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概念混淆。其實我們一直都難以明確區分計算機(computer)、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和機器人(robot)這些事物;無論是普通民眾,還是在這些領域深耕已久的技術專家,都會在這些概念上模棱兩可。你所謂的機器人,在他看來可能就只是一台機器,毫無「智能」可言;而他認定的人工智能,在我看來也不過是一段計算機代碼。至少,戰勝人類棋手的那種所謂的AI,並不具備物理實體的形象,因此與科幻文學電影作品中常見的那種AI,似乎也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因此,南京法院矢口否認的機器人,很有可能與北京法院大力推行的機器人可能並不是一回事。

法學家瑞恩·卡洛提出過一個可以用來界定機器人「本質」的標準,機器人都必須具備三種能力:一是感知(sense),即攫取或接受來自這個世界的信息;二是處理(process)它所感知到的信息;三是根據處理結果來反作用於這個世界。這也就是他所謂的「感知-思考-行動」范式。 根據這套標準,我們並不需要對機器人和人工智能作出非此即彼的區分。我們無法想像,一個所謂的機器人是不具備智能的。以及機器人也不一定必須具備人形,例如工業機器人。所以IBM設計的Watson,雖然沒有專屬性物質載體,嚴格來說只是一堆虛擬的代碼,但也可以被納入到機器人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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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 Calo

另一位法學家傑克·巴爾金對卡洛的機器人定義提出了批評。他認為機器人技術依然是一項正在迅速發展且遠遠尚未定型的技術,它的未來幾乎是不可預測;既然如此,人類怎麼能這麼匆忙地就給它做出「界定」(definition)呢? 我也認為現在對機器人的本質下定義確實還為時尚早。其實就連「人」的本質定義,從古至今,人類自己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但我還是認為,卡洛的定義是有用的,至少在當下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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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M. Balkin

基於他的定義,我們可以對機器人(人工智能)做出進一步的區分:

首先,如果機器人只能按照初始設置來工作,不具備自我發展能力,那麼這種機器人就是弱人工智能(weak AI)。例如已經進入千家萬戶的掃地機器人,以及我們在電子遊戲中熟悉的各種NPC(non-player-Controlled Character),都是這種層次的機器人。這種機器人即便在某一領域具備讓人類望塵莫及的能力,但它的思維模式和行動策略,依然盡在人類掌控之中。

其次,如果機器人具備了所謂的深度學習或者自主學習能力,能夠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更新並且提高自己的能力,那麼人類就可能無法跟上它的「進化」腳步了。這也是為什麼,Master的人類對弈者們對它的棋路完全望塵莫及,甚至認為人工智能已經徹底改變了這個遊戲。而Master的人類設計師雖然書寫了代碼或者算法,但他們自身也無法準確預測Master的棋路。因此這一層次的機器人,可以被稱為強人工智能(strong AI)。

最後,如果機器人這樣一路發展下去,最終達到並且超越了庫茲韋爾所謂的「奇點」(the singularity),那麼也就獲得了與人類一樣甚至超越人類的意識能力。 此時就像科幻作品不厭其煩地啟示過的,機器人擁有了獨立的情感和價值觀,甚至可以說有了某種意義上的「靈魂」。因,它們不需要也不會依附於人類,將自主決定如何安排與人類的關係。這種機器人可以說是超人工智能(super AI)。當然也有部分人工智能專家並不像庫茲韋爾這般樂觀。例如皮埃羅·斯加魯菲就把超人工智能視作一種宗教式的幻想或者巫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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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至少就弱智能和強智能而言,機器人依然只是一種工具;雖然在中文概念上,它有一個「人」字,但並不必然需要具備人類的形體特徵或者思維特徵,也不具備社會和法律意義上的「人格」(person)。既然它是工具,那麼總是有某種用途的。無論我們稱呼它為司法人工智能還是法官機器人,它總是要服務於某種目的,服務於活生生的人類為它設計的某種目的。

二、能做的,與不能做的

目前見諸於報導的法官機器人,例如「睿法官」,它們所能做的其實也僅限於弱人工智能水平。「睿法官」的主要功能,就是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資源庫為基礎,為法官提供法規和案例檢索,分析同類案件判決規律,輔助法官按照統一規範填寫司法文書。對人類而言,這些工作本身並不複雜,經過一般法學教育以及司法培訓的法官都能做到。「睿法官」的存在價值,在於它大大縮減了法官從事這些事務的時間,從而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用斯加魯菲的話說,這種層次的人工智能,在計算機科學意義上並沒有顛覆性的創新,只不過是憑借超強的計算能力來提高機器人的工作效率罷了。 換言之,「睿法官」所取代的,本來就是一些「機械化」的簡單工作,而並沒有對這些工作本身的流程或者內容作出根本上的調整;人類司法人員從事這類工作時所需要完成的步驟,「睿法官」依然需要一一履行。所以我們很難說「睿法官」這樣的機器人具備了人類法官的法律思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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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睿法官」是一種維持性(sustaining)技術,旨在做到既有制度目標。它並不是什麼顛覆性(disruptive)創新,也不會打破既有的制度格局和利益配置。 譬如說,它仍然服務於「同案同判」這一大陸法院大力宣揚的司法政策,並且有利於對法官的管理和對審判的控制。這也是為什麼,南京中院在辟謠聲明中說:

「我院一直持續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信息化建設服務人民群眾、服務審判執行、服務司法管理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們也深刻認識到,司法是具有經驗和價值判斷性質的工作,再聰明的機器或軟體都不能完全替代法官的工作,只能為法官提供辦案支持與輔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榮同樣斬釘截鐵地說,即便信息技術正在掀起第四次工業革命,法院也正在經歷智慧化改革,「但幸好,可以肯定的是,機器人大法官絕無可能」。 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何帆也認為,「眼下最需要做的,是踏踏實實推進機器深度學習,將法官從重復勞力和繁瑣事務中解放,從技術上健全法律統一適用和結果預判機制……你連法條都馴服不了,還指望能馴服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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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通過圍棋領域中的AlphaGo或者Master來想像機器人法官,那就只能一廂情願了。不過我們還是可以從法律自身的角度來分析一下,為什麼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暫時還達不到強智能水平。

首先,從卡洛的范式出發,機器人法官必須具備感知法律信息和案件信息的能力。也就是說,機器人法官必須清楚地知道,它需要針對什麼樣的案情以及適用什麼樣的法律。或許會有人認為,機器人是記憶以及搜索法律規範的好手,這方面可以完勝人類法官。但我們須得留意,即便法律人的語言在外行看來是「法言法語」,「不講人話」,依然屬於自然語言,需要轉碼成機器語言後才能機器人「讀懂」或者「理解」。而自然語言只要經過轉碼,例如把法律規範置換成機器語言,那麼也就脫離了自然語言所處的語境,成為純粹抽象的一堆代碼和符號。因此,由於機器人無法進入自然語言的語境,那也就無法像人類一樣理解和使用自然語言。例如法律規範中的「公序良俗」或者「淫穢」,就是機器人無法「體驗」的,所以也就不可能被它所理解。實際上這也是目前人工智能發展遇到的最主要障礙。機器人法官只要沒有人類的軀體和身份,不能像人一樣生活在真實社會之中,那麼它對任何案情的「理解」都是抽象的、形式的和虛擬的。現在所謂的機器人法官,它所獲得的信息完全依賴於人類的信息輸入(input)。這就意味著,人類完全可能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裁剪」或者「包裝」來控制信息輸入,進而操縱機器人法官的信息輸出(output),也即最終的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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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模仿遊戲》劇照

其次,機器人法官需要對感知到的諸多信息進行綜合加工。就人類法官而言,他們需要通過閱讀大量法律規範或者判例,來建構自己對某一法律文本或者案件事實的理解。而無論法律文本還是案件事實,這些信息之間可能相互矛盾,並不符合韋伯所謂的「形式理性」。但人類法官往往會通過不可明言的一些「訣竅」對信息進行分析和判斷。這一思維過程並不是純粹精密的邏輯推演,而包含了許多價值判斷以及情感因素。 如果機器人法官缺乏人類法官的這些技能,那麼當它們需要處理這些並不「形式理性」的信息時,可能就無法計算出一個結果,或者造成系統崩潰,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謂的「死機」。而這也是弱智能機器人被人們稱為「弱智機器人」的原因。例如掃地機器人,往往就會與地板上的一團電線「死磕」,身陷其中而無法自拔。

如今的人工智能技術主要是指強人工智能,它們更多只是在統計學公式或者計算機算法的幫助下,來模擬人類可能做出怎樣的判斷與選擇。而這種模擬出來的結果,很難說是機器人自己的判斷與選擇,更不能說機器人能夠像人一樣思考和判斷。今天的人工智能技術,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被媒體渲染和誇大了,以至於有時候人們混淆了科幻與現實的差異。其實只要打開Google翻譯或者Siri,發現它們還是一如既往的笨拙,幾乎是「人工智障」(Artificial Idiot),那麼法律人就可以安心許多。至少在司機、廚師或者理髮師被機器人取代之前,法律人還不用太擔心自己的飯碗。

但是,即便今天已經進入到法院的那些「機器人」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既有的司法制度和權力利益格局,它還是觸發了一些局部變化,並且為法院的未來增添了更多的不確定性。而且就算人工智能技術具有難以突破的技術瓶頸,但它畢竟還在一直發展,被它滲透的人類社會生活也在不斷變化。所以面對機器人法官,我們可以沒有近憂,但不可沒有遠慮。至少我們不能否認,現在的機器人法官或者其他法律機器人技術正處於一個從弱智能向強智能邁進的過程中(也許會非常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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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西部世界》劇照

三、司法變遷

我不想成為「腦洞大開」的「未來學家」。我只是希望站在傳統法學研究角度,來思考機器人技術可能會給司法制度乃至整個法律制度帶來怎樣的影響。其中有些影響,或許已經是看得見摸得著的了,而有一些或許已經顯出端倪。

(一)司法職業結構的重構

只要機器人技術從理論進入到應用,就必然會帶來人類的下崗問題。樂觀者如庫茲韋爾和傑瑞·卡普蘭都相信,人工智能雖然會在具體崗位上擠占人類的空間,但從整體上看,人工智能不僅會提高人類社會的總效率額,而且會創造出新的工作崗位。因此機器人引發的失業只會是暫時現象。而悲觀者如比爾·蓋茨和霍金則相信,人工智能會永久地奪走一部分人的工作,而且不會為他們創造新的工作機會。

機器人法官以及其他人工智能技術能夠提高法官工作效率,這是不爭的事實。據蘇州市中院統計,僅僅是一項語音識別技術,就能使庭審時間平均縮短20%~30%,複雜庭審時間更是縮短了50%。 最高法院也提到過一個數字,即智能審判系統能減輕法官30%以上的事務性工作。 而案多人少是近年來法官遇到的主要問題。和工廠遇到勞力力短缺問題時一樣,法院的應對策略也是在盡量增加現有人手勞力時間、擴充新手的同時,試圖通過技術革新來提高勞力生產率。而且很有可能,只要在某一個環節出現了技術突破,就會帶了整個生產鏈條生產效率的大幅度提升。例如語音識別技術不僅可以減輕書記員的工作量,而且也能夠削減其他庭審人員(特別是法官)所耗費的時間和其他資源。而且,國家對於每一個司法工作崗位,都要提供諸多福利和保障。但機器人可以不吃不喝,不需要休息,24小時不間斷地持續工作。

根據《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的要求,大陸法院將對工作人員進行分類管理,即分為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三類。由於法官從事的是司法裁判這一法院的核心工作,因此法官的員額受到了比例限制(即中央政法專項編制的39%以內)。根據這一制度設計,這三類人員從事的工作內容應當是有很大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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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鄒碧華》工作照

就目前而言,如果僅考慮到信息技術以及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水平,那麼法院對法官的需求並不會立即下降,許多人擔心的大規模裁員並不太可能。但是對法官之外的司法輔助行政人員以及司法行政人員而言,他們則會面臨相對緊迫的處境。這和其他行業的內部管理信息化、自動化是同樣的道理。早在上個世紀,隨著電腦取代了打字機,打字員這個職業幾乎滅絕。現如今,隨著新一輪信息化浪潮的來臨,許多傳統辦公環境中的工作都會減少對人力資源的需求,甚至也會徹底消失。

當然書記員這類工作崗位依然還會保留一段時間。畢竟目前的語音識別技術還不完善,仍然需要人工調試和監督。特別是在中國這樣一個構成複雜的大國,司法工作人員需要面對不同地域的方言以及不同民族的語言,如何識別這些語言,以及在這些語言之間進行準確翻譯和切換,都是浩大繁雜的工程。所以在這些技術成熟之前,現有的輔助人員和行政人員還需要繼續「站崗」。

當然這也不意味著,法官可以高枕無憂。即便機器人法官可能將長期處於弱智能狀態,但我們的社會生活卻沒有停止智能化。可能在其他生活領域,例如某些消費領域,社會關係及其行為的智能化程度已經達到相當高的程度。如果我們把阿里巴巴的淘寶平台視為一個獨立的社會系統,那麼這個系統對商家和消費者的行為習慣是高度掌控的。因為從用戶註冊到商品下單以及用戶反饋,所有法律關係的構建,所有交易行為的進行,都是在這個平台設置的環境中做到的;平台不僅掌握了大量用戶信息,而且設置用戶的行為方式以及糾紛解決方式。如果在這個平台內發生的糾紛,能夠被它內部的智能化糾紛解決機制所處理,那麼也就不會進入法院,等待人類法官的發落了。當然,目前淘寶平台的糾紛解決系統尚且達不到自主裁判的程度,依然需要與線下的法院、法官進行對接。但是當法官處理這類案件時,會發現淘寶平台從一開始就對許多法律工作進行了規範化處理,例如當事人身份、聯繫方式、地址的搜集,糾紛雙方的爭議焦點的歸納,以及部分證據的保留等等。因此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也就較為清閒。甚至可以說,隨著這類平台自身智能化程度的提升,也許到了某一天,法官會清閒到開始懷疑,自己對這類平台內出現的糾紛還保留有多大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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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如果在具體某個生活領域,例如法律教學、文學創作或者交通管理,人類所有的行為都被信息系統記錄在案(例如支付寶、微信或者電子眼),所有相關法律關係都被納入到某個信息化系統之中,那麼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以及事實問題也就會越來越規範化,糾紛也就越來越易於解決。換言之,智能化程度越高的生活領域,法官介入的必要性也就越少。因此,機器人法官能否取代人類法官,不僅取決於機器人技術能否模擬或者預測人類法官的思維和行為,還取決於人工智能技術在司法之外的各個社會領域的發展水平。因此,過去由法院法官承擔一部分工作,也許會分流到其他社會領域中去,其他社會領域可能也會出現智能化的機器人來解決糾紛。到了未來的某一天,也許我們很難說是機器人技術取代了人類法官,而更應該承認,法官作為一項社會分工,已經逐漸失去了它的社會價值。

(二)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韋伯曾經說過,法律的法典化降低法官尊嚴。因為法律的形式化、理性化,會讓法官變得越來越不自由。 像機器一樣工作,在某些人看來這可能意味著嚴謹和高效,但對一個法官來說,如果把他比作機器人,這卻很有可能是一種侮辱。同案同判是大陸司法系統大力宣揚的一項司法政策,似乎這也幾乎是法學界一致認可的共識。不過我們也不應忽略,韋伯自己並非一味地宣揚他所謂的「形式理性法」,相反他對此還懷有不少疑慮。法律制度的理性化程度越高,實際上也就相當於法官的自由程度越小。在具體歷史階段,這種趨勢或許是進步的。但是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整體角度看,難道說法律制度的未來,就必然要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限制到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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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馬背上的法庭》劇照

大陸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被要求盡量做到同案同判,而且司法體制一直被詬病為「行政化」。但是,因為大陸是個大國,區域差異、城鄉差異極大,所以具體到法官從事裁判工作時,很難做到全國範圍內的同案同判。 雖然最高法院頒布了大量司法解釋以及指導案例,在實際效果上也無法統一全國範圍的司法裁判尺度。而人工智能技術進入法院,無論它是弱是強,只要它能在全國範圍內按照統一標準鋪開,那麼都會在很大程度上限縮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間。因為一方面,人工智能系統會按照統一的規格,讓整個訴訟流程中的信息(包括法律規範和案件事實)都更加標準化,不會在留給法官多少自由解釋發揮的餘地;另一方面,法官的每一步操作都有機器人相伴,因此實際上處於被嚴格監控中,甚至可能連一個多餘的空格或者標點符號都打不出來。因此即便今天的機器人法官可以被定性為法官助手,但它其實還起到了監督者的作用。可能隨著它的介入程度不斷加深,被輔助的法官會逐漸覺察出,自己反倒更像是機器人的助手。

今天依然有不少人認為,即便人工智能會削減一定數量的司法行政人員甚至司法裁判人員,但要說機器人完全替代人類那還為時尚早。 畢竟今天的法律規範,還是用人類語言或者自然語言來書寫的,其中許多價值判斷內容,如前所述,都是機器人無法「理解」的。因此,只要人工智能技術尚未發展到可以掌握自然語言以及價值判斷的程度,那麼人類法官也就不可能被機器人徹底淘汰。而問題恰恰也就在於,無論自然語言還是價值判斷,都是今天人工智能技術正在持續不斷進攻的壁壘。今天我們對於司法自由裁量權的信心,不過是建立在人工智能技術尚不「發達」的前提之上。也許庫茲韋爾的「奇點」永遠都不會到來,但技術總是在一天天進步的,一些微妙和微小的變化,或許已經正在發生。

且不論機器人技術或者人工智能技術,更一般意義上的信息技術,就已經對既有司法制度包括不少人的司法理念產生了影響。例如已故上海法官就提出了「法院的可視化管理」概念,主張搭乘信息化的東風,促成法院內部事務在管理學意義上的可視化。通過信息技術,所有法律工作作為一個整體系統,能夠全面地展現在管理者眼前;不同工作、事項、人員之前的關係都是可控的,特別是矛盾和問題,都能夠被及時發現和處理。更重要的是,對法院內部事務的管理,勢必會對法官的司法裁判產生直接的影響甚至干預作用。譬如說,對法官的績效考核涉及到法官判案的審理時間、結案率、上訴率、判決書信息輸入錯誤率、請示案件數等等,基本上涵蓋到法官從事審判活動的每一個步驟。也許法官的審判思維和判斷過程永遠都是個人的和私密的,但是只要付諸於文字,付諸於行動,法官的一舉一動都將處於可視化管理之中。 如果這套可視化管理系統是智能化的,那麼我們也就不必把機器人法官想像成人類法官的替代品,而可以把它想像成一個無所不在的司法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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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2001太空漫遊》海報

因為更為關鍵的問題,可能並不在於機器人法官與人類法官之間的競爭,而在於究竟由誰來設計和控制人工智能技術。如果未來的人工智能技術能夠識別自然語言以及能夠進行價值判斷,且不論在多大程度上達到甚至超越人類,那麼此時最為重要的問題,就是人類是否還能保持對人工智能技術本身的「自由裁量權」。就像在科幻作品中,例如《2001太空漫遊》或者《黑客帝國》,機器人已經發展到我們所謂的超人工智能水平,人類反倒被機器人控制和奴役。而這也是科幻作家最為津津樂道的主題。但是,人與機器之間的關係問題,或許更多屬於科幻的問題意識,對我們法律人來說過於超前了。而根據某些哲學、宗教立場,在人機關係問題上,機器人永遠都不可能擁有人類的「智慧」或者「靈魂」。至少就目前而言,更值得我們關注有的問題,可能還不是人機關係,而依然是以人工智能技術為中介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機器人技術對司法帶來的變化,以及即將帶來的變化,首當其沖針對的就是司法工作人員。而對法官這一群體來說,在最終失去飯碗之前,最大的變化就是司法裁判過程將會受到更多的監控與制約。這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肯定會有不同的觀點。總有人願意生活在一個較為寬鬆的環境裡,在這個環境下有基本的秩序或者規則,但具體內容以及做到方式可以有多種選擇,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而也會有人願意生活在一個秩序井然的「法治國」(Rechtsstaat)中,事無巨細都被既定規則考慮到了,凡事都有規可循,人們也無需從事有風險的選擇。對待法院工作特別是司法裁判也是如此。有的法官希望自由裁量權越小越好,從而規避自己的職業風險;但也有的法官會願意享有更多更大的自由裁量權,每天都可以進行新的嘗試與探索。

(三)司法權力的集中化

在韋伯的法律社會學和支配社會學視角下,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是要與法律制度的科層化相互匹配的。當法官裁判工作高度人工智能化的同時,法院管理科層化也會相應提升。所以人工智能不僅僅是司法裁判技術,同時也可以是司法管理技術;機器人法官既是人類法官的輔助者,同時也是人類法官的監督者。

韋伯提出的「理性科層制」至少具有如下特點:(1)人們依據法律或行政規章明確規定的「權限」來辦理公務;(2)組織內部形成明確的等級關係,但上級並不能剝奪下級職權;(3)公務和私事嚴格隔離;(4)官員選任以專業技能為標準,而不是依據社會身份。 現代社會的法院,無論西方還是東方,無論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也都大體符合上述特徵,因此可以說都是高度科層化的組織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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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 Weber

至少就目前而言,以及在可以預見的未來,人工智能技術在司法體系內部主要還是作為一種管理技術來使用的。我們暫時還沒有必要對所謂的「機器人法官」進行過於科幻或者浪漫的想像。從表面上看,人工智能技術正在削減人類法官崗位以及限制自由裁量權,但對司法制度更深層次的影響,還在於它會進一步強化司法體制的科層化。而這一科層化進程,在韋伯看來恐怕還是整個現代社會理性化的延續。換言之,人工智能技術並沒有帶來斷裂式的革命效果;相反,它更可能是一種「逆革命」(counter-revolution)技術,繼續強化既有的權力關係。

目前全國智慧法院的建設,是由最高法院提供「頂層設計」,地方各級法院具體實施。 因此在各地法院之間,人工智能技術的內容和標準還很不一樣。這樣一種建設方式,可以通過地區法院之間的競爭來篩選出較好的技術標準,從而避免一刀切式的改革,增加制度改革的靈活性。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建設智慧法院或者信息法院的浪潮,一方面的確是受到了人工智能技術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是在迎合大陸法院系統自身進行司法改革的內在需要。通過人工智能來優化或者重構法院內部管理體制,可能也是很多人提倡智慧法院建設的一個主要動力。

由此也可以想見,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成熟,或許真有一天,全國法院系統內部會建立起一套整齊劃一的人工智能系統。如果是這樣,那麼人工智能技術控制的對象就不僅僅是處於司法裁判崗位的法官,而是要把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別各地區法院機關都要囊括在內。全國法院的權力,也會因此越來越向最高法院集中。也許到了某一天,全國所有地方法院都會淪為最高院的派出法庭。所以以「去行政化」為主要目的的制度改革,到最後可能會走到一個悖謬的極端,那就是反而會強化司法權力的集中化。

結論

目前關於人工智能的多數討論,針對的都是人機關係。但是通過本文的討論,我們可以發現,至少在司法領域,至少就當下而言,人工智能技術扮演的主要角色,依然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係也就是制度關係的一種中介。無論在弱智能還是強智能水平上,所謂的機器人法官都不可能完全替代人類法官。但是,它又會真真切切地擠壓人類法官的工作空間,並且對法官工作加以高強度、全方面的控制。而這種控制,歸根結底,依然是來自於人的控制,依然是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的控制。如果我們把這種控制關係理解為人機關係,那麼也就可能像盧德運動中的那些工人一樣,把錯誤的對象當做假想敵。

技術本身的確是中立的。而且,我們的生活已經因為人工智能技術而享受到了不少好處。從歷史角度看,許多人類工作被機器取代都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在人工智能進入司法領域的過程中,人類法官受到的某些損失可能也是難以避免的,我們不能僅僅因為這部分人的這部分損失,就對人工智能技術唱反調。

但是,我們也沒有必要對人工智能技術給予過於美好的想像。斯加魯菲說人工智能技術會讓人類變得更傻。 這話說對了一半。更準確地說,社會中總有一部分人會因為科技進步而變得更傻,而總有另外一部分人可能會因此變得更加聰明。變傻的人總是大多數。因為這部分人會因為極度依賴人工智能來生活和工作;而另一部分人,則會憑借人工智能技術獲得更多的社會資本,從而鞏固他們的社會精英地位。因此,大部分人對人工智能技術的依賴,實際上也就成了對另外這一少部分精英的依賴,從而體現為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但人工智能技術在強化這種關係的同時,會非常巧妙地對其進行掩蓋或者美化。

就司法工作而言,包括法院管理和司法裁判,人工智能技術其實正在強化人類法官的工具性角色,讓人類變得像機器一樣越來越可控,像零件一樣可以替換。而隨著人工智能的進一步發展,將來的司法裁判工作可能會變得高度「傻瓜化」,人類法官無需掌握太多知識以及接受太多培訓也能勝任司法工作。就像導航軟體讓「路癡」也能上路,無人駕駛技術讓盲人也能開車一樣,過去人們所必須掌握的一些技能,完全可以讓機器去學習,讓機器為我們代勞。所有真正有效的司法知識,可能會被隱藏到人工智能的算法「黑箱」中去,僅僅被少部分掌握人工智能控制權的人類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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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斯格的《代碼2.0》

因此,由誰來設計司法人工智能,以及如何來使用、控制和改造機器人法官,也就成了更為根本的問題。現代國家的正式政治話語大都承認,法律必須經過民主程序方可獲得正當性。但是在人工智能時代,計算機代碼是否也應當以及如何接受民主程序的審核呢?萊斯格說「代碼就是法律」,其實是把計算機代碼描述成一種架構(architecture),一種憲制(constitution),而非文本意義上的法律。 也就是說,法律所具有的實效,將取決於它所處的社會環境和技術條件。實際上這也還是常識:即便法律文本賦予了人們平等的權利,但這種權利只是一種允諾,一種完全可能落空的允諾;權利的兌現,必須依賴於法律制度所處的社會環境以及人自身的奮鬥和努力。而人工智能技術,它並不必然成為「為法權而鬥爭」的工具;實際上它倒是很有可能,成為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高效社會控制手段。

對今天的普通民眾而言,包括對仍在法學院學習、研究法律的學生和教師而言,人工智能技術已經或者可能為我們帶來極大的便利。例如,「法盲」們只需在手機上下載APP就能處理簡單的法律問題;法學院學生也能通過法律人工智能服務用總結、歸納司法考試的重點、要點,並且提供精準度較高的押題服務;教師可以在人工智能的幫助下檢索文獻甚至寫作文獻…… 似乎,人工智能技術已經被我們大多數人所「占有」。但是,只要計算機代碼的創作權和控制權依然掌握在少數人手中,民眾的這種占有並不是真正的占有。

《共產黨宣言》曾經說過,勞力者不僅不應當成為機器,而且還應當成為機器的占有者。換言之,我們應當把人工智能技術作為一種生產資料來占有和使用。也許,這個觀點對我們思考今天以及未來的機器人法官,仍然是有用處的。

2017年6月5日初稿,9月16日定稿

嶽林 | 機器人法官的用途 科技 第17張

本文「前身」曾在塞博談發表過,修改版被收入《法律和社會科學》2017年第16卷第2輯。帶註釋的完整版在塞博談網站,請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或者用瀏覽器打開lawincyber.com。如您閱讀後有所收獲,歡迎關注並分享「雅理讀書」(yalip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