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財稅答疑——房地產開發企業精裝修房土地增值稅扣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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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財稅答疑——房地產開發企業精裝修房土地增值稅扣除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精裝修房,其裝修費用以及在精裝修過程中一並購置的電視機、空調、傢俱、冰箱等,是否可以計入開發成本在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中扣除?

【答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房地產財稅答疑——房地產開發企業精裝修房土地增值稅扣除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房地產財稅答疑——房地產開發企業精裝修房土地增值稅扣除問題

因此,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等不可移動的物品的裝修費用可以計入開發成本,在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中扣除。精裝修過程中一並購置的電視機、空調、傢俱、冰箱等可以移動的物品不可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不得在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中扣除。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咨詢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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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說明:本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孫煒財稅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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