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條的「不良影響」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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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註冊實例中有部分商標是因為「不良影響」被駁回,一些申請人對於「不良影響」的概念並不清楚,也不知道怎樣判斷商標是否產生「不靈影響」。今天商標圈來為大家介紹「不良影響」的相關問題。

大陸《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了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其中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在商標局、商評委制定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規定 「其他不良影響」 包括以下幾點:

(1)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有害於種族尊嚴或者感情,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

(2)與大陸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

《商標法》第十條的“不良影響”指的是什麼?

(3)與大陸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職銜的名稱相同;

(4)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標記相同或近似,由企業名稱構成或包含企業名稱等容易誤導公眾的情形。

商標標誌本身並不具有不良影響,但因申請主體與商標標誌本身所包含的信息存在實質性差異而導致不良影響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將企業名稱的全稱、簡稱或相關名稱註冊為商標的情形

對於此類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判斷,商標評審委員會與法院較為一致的做法是,以商標與商標申請人名義是否一致作為判斷標準:如一致,則允許其註冊;如果不一致,則認定其具有不良影響,不予註冊。

當然,如果申請商標所含的企業名稱與申請人存在關聯關係,且使用方式符合商業慣例,一般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此種情況下,才能認定申請商標沒有不良影響。

(2)申請商標包含其他地名的情形

商標局、商評委制定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商標由本《標準》以外的公眾熟知的大陸地名構成或者含有此類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指定使用商品與其指示的地點或者地域存在特定聯繫,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允許註冊;如果不存在前述特定聯繫,則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

(3)申請商標包含名人姓名的情形

實踐中存在大量以名人姓名作為商標註冊的情形,如果申請人為名人本人或者合法授權的主體,則準予註冊;如果不是,在一些案件中,商標評審委員會或法院會引用不良影響條款禁止其註冊。

(4)以宗教場所的名稱申請註冊商標的情形

商標局、商評委制定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以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申請商標註冊,屬於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其他不良影響”,一般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但是,根據國務院1994年第145號令規定,宗教組織或者團體可以興辦自養企業,在不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組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可以專屬於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作為商標進行申請註冊。也就是說,是否核準宗教場所商標的註冊,取決於申請主體的身份與商標標誌本身的專屬性、關聯度。

結合《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以及過往的一些判例,可以得出一些規律:如果一個商標標誌包含一些具有強烈指示作用的要素,比如企業名稱、姓名或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書籍名稱、遊戲名稱、影視名稱,如果申請主體與商標標誌本身包含的前述信息存在特定的關聯關係,則不妨礙這類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但是,如果兩者存在實質性差異,則會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地以及由來源、產地決定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信譽產生誤認,這種情況下商標被駁回的可能性就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