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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HR話題:補休和調休如何區分?具體怎麼用?
很多人都會把調休和補休混用,是補休的說成調休,是調休的說成補休。
比如,休息日加班,這幾天是調休還是補休?
補休和調休,這兩個概念到底有什麼不同呢?往下看哦。
調休的字面意思是調整休息的時間。根據規定,調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看,具體包括:國務院調整全民休息時間,企業調整內部休息時間。
先來看看國家級的調休。這種主要是節假日挪假,一般是將某一個特定的公休日調到其他時間。比如,國家將未連在一起的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調整為連休狀態,所以有了春節、五一、十一的7天長假。
企業內部的調休。主要表現為特殊工時制中的調休,標準工時制中的調休。
根據《勞力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規定: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也就是說,針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職工,企業可以採取調休的方式來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標準工時制也可以調休。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修訂)》第七條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即企業可以自行調整休息時間。
從字面上來看,補休就是彌補休息時間。該休息的時間沒有休息,事後用其他時間來彌補之前該休而未休的時間。
1994年勞力法更將「補休」寫入法律。根據勞力法第44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力者正常工作時間薪水的薪水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力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200%的薪水報酬。
根據勞力法的規定,就是說補休是用來彌補勞力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時間。補休時間等同於加班時間。
調休是將某個特定的公休日調到其它時間(一般是往後調)。這和「補休」性質不一樣。
「補休」是在工作日進行休息彌補之前的公休日的加班時間,公休日的日期並未發生變化。
從勞力法的規定看,法律並未規定平時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補休」,只規定公休日加班可以「補休」,請看勞力法完整條文:
勞力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力者正常工作時間薪水的薪水報酬:
(一)安排勞力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力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力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報酬。
也就是說,平時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規定了支付相應比例的薪水,並未規定用「補休」方式來代替,因此,實務中的主流聲音認為「補休」僅適用於公休日加班(有個別地區地方規定法定休假日可以補休)。
實際工作中,調休和補休怎麼用?對於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職工,企業可以採用調休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對於標準工時的企業,由於基本都已經實行了統計的工作時間,將星期六和星期日作為周休息日,所以調休已不多,如果星期六星期日安排了工作,一般採用「補休」的方式或者直接支付加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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