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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期間,享有商標的使用權,但不代表可以隨意使用,商標權屬人商標註冊之後如果管理不當,極容易喪失權利。那麼商標註冊之後,還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商標規範使用
註冊商標所有人承擔註冊商標的合理使用義務,應當使用註冊商標,並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使用註冊商標。《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通俗點講,就是使用註冊商標應該按照商標註冊的圖樣及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使用,不得自行改變商標字體、顏色或者設計(如註冊時未指定顏色,可改變顏色使用)。
案例:使用變造商標不受法律保護
江蘇某縣工具廠(以下簡稱「工具廠」)的「丹工」商標在全國同行業中享有很高的聲譽,重慶某量具公司(以下簡稱「量具公司」)銷售假冒「丹工」牌註冊商標的工具產品,工具廠遂以商標侵權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量具公司。二審法院終審推翻了一審判決,認為商標侵權不成立。工具廠所享有的「丹工」商標為文字和圖形的組合商標,該商標的組合為:一條實線菱形圖形中有一倒寫的「工」字,菱形下有「丹工」二字,以及「丹工」兩字的拼音大寫「DANGONG」。但是,工具廠在其生產的工具產品的外包裝和合格證上實際使用的「丹工」商標中沒有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寫「DANGONG」,與其註冊的「丹工」商標相對照,有著明顯的區別,屬於變造商標。二審法院認為:該改變的商標不屬於註冊商標,依法不享有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不受商標法保護。量具公司假冒的「丹工」商標雖然與工具廠實際使用的商標相同,但那是工具廠自行變造後的商標,自行變造的商標並沒有取得註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量具公司並不構成侵權。
大陸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這是自行變造商標將面臨的行政責任。
二、註冊保留商標使用證據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設置「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督促商標註冊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標,客觀上起到清理閒置商標、打擊惡意註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作用。商標註冊人在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同時,也有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和責任。
實踐中,商標規範使用的情形下也不可避免遭遇「撤三」的可能性。註冊商標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就應該在限期內提供使用證據,否則,商標將被撤銷。因此,日常註冊保留使用證據,也是避免商標被撤銷的重要手段。
三、及時辦理商標變更
申請人獲得商標的專用權之後,需要妥善管理該商標;若公司註冊地址變更或者公司名稱變更,都要及時辦理商標變更手續,否則可能會遇到一系列問題。
(1)商標申請人在將商標轉讓、授權時,若改變了商標註冊人地址、名義,並沒有及時向商標局遞交變更手續;商標局在審理商標轉讓、商標授權時都將不予通過。需先行辦理商標變更手續。
(2)遇到商標撤三無法提供使用證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任何人可以申請撤銷他人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註冊商標。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商標註冊人需提供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如果註冊人的名義發生變更,無法直接提供以原註冊人名義使用商標的證據,也就是說證據可能無效,從而影響最終裁定結果,對商標註冊人非常的不利。
(3)無法答辯,若商標註冊人地址發生變更,商標局所發出的一些官方文件將無法送達。會影響駁回復審、異議答辯、商標撤三答辯、商標無效宣告答辯等一系列程序,從而影響商標權利穩定性。
綜上,商標註冊人除了按《商標法》規定使用註冊商標外,同時要規範管理商標。企業要維護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是基礎,商標的正確使用是保障。企業主管應當增強商標意識,充分認識商標的性質和作用,重視商標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規範使用商標標識的認識和水平,並正確制定企業商標戰略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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