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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顯示,在王毅軍所收受的賄賂中,有200萬元系王毅軍授意其妻子馬某所索取。2011年9月,王毅軍妻子馬某與江某等4人共同發起、出資設立銅陵瑞通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瑞通小貸公司」),馬某具體負責該公司的經營管理。後江某退出瑞通小貸公司經營並進行了股權轉讓。股權轉讓過程中,馬某和王毅軍就江某轉讓股權一事進行了商議,並向王毅軍表達了對江某的不滿。王毅軍授意馬某向江某索要財物,同時讓馬某向江某轉達其在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購買工業用地一事已向相關人員打過招呼。2012年11月,在江某股權轉讓結束後,馬某向江某索要人民幣200萬元。為求得王毅軍在企業經營發展、對外放貸等方面的關照,江某遂向馬某個人銀行帳戶匯款200萬元。事後,馬某將其向江某索要200萬元的事情告知了王毅軍,王毅軍予以接受。直至案發,這200萬元未予退還。
檢察機關還指控,被告人王毅軍在擔任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期間,違規返還銅陵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出讓金2.81億餘元,違規決定為某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622萬餘元。王毅軍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共計2.97億餘元。檢察機關認為,應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被告人王毅軍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王毅軍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控辯雙方就收受江某200萬元是否系索賄、濫用職權情節是否特別嚴重、被告人王毅軍是否具有自首情節等展開辯論。公訴人緊緊圍繞被告人王毅軍上述量刑方面的焦點問題,從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等方面充分發表了公訴意見,並對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有針對性地進行了反駁和答辯。
在最後陳述階段,王毅軍表示認罪悔罪。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吳貽夥
吳貽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