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有龍趙薇等5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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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上交所:黃有龍、趙薇等5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

上交所20日對祥源文化、龍薇文化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公開認定黃有龍、趙薇等5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

以下為上交所處罰決定全文:

關於對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龍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A 股證券簡稱:祥源文化,A股證券代碼:600576;

孔德永,時任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西藏龍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方;

黃有龍,時任西藏龍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直接責任人員;

趙 薇,時任西藏龍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

趙 政,時任大漠金海集團有限公司法務總監(受托辦理收購事項),收購事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32 號)》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查明的事實,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長孔德永,西藏龍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人員黃有龍、趙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趙政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方面存在如下違規事項。

一、龍薇傳媒未審慎籌劃收購事項、未充分提示終止風險,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

2016 年 12 月 27 日,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源文化或公司,原浙江萬好萬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公司第一大股東萬好萬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家集團)與西藏龍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薇傳媒)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公司 18,500 萬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9.135%)流通股,以總價 30.6 億元的價格轉讓給龍薇傳媒。轉讓後,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將由萬家集團變更為龍薇傳媒,實際控制人將由孔德永變更為趙薇。經本所監管問詢,公司及龍薇傳媒於 2017 年 1 月 12 日披露,龍薇傳媒於 2016 年 11 月 2 日成立,註冊資本 200 萬元,尚未實繳到位,未開展實際經營活動,總資產、淨資產、營業收入、淨利潤為零。收購資金中,股東自有資金 6,000 萬元,剩餘資金均為借入,杠桿比例高達 51 倍。

同時,截至 2017 年 1 月 12 日,相關股權質押融資仍在金融機構審批流程中。

2017 年 2 月 14 日,公司披露公告稱,由於龍薇傳媒表示是否能按期完成融資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萬家集團與龍薇文化擬將轉讓股份的數量由 18500 萬股變更為 3200 萬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5.04%),交易金額由 30.6 億元變更為 5.3 億元。交易完成後,公司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將不發生變化。2017 年 3 月28 日,公司披露公告稱,萬家集團與龍薇傳媒未在協議約定時間內辦理完畢標的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2017 年 4 月 1 日,公司披露公告稱,因股份轉讓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萬家集團和龍薇傳媒簽署了解除協議,決定終止股份轉讓事項。龍薇傳媒在本次收購前一個月成立,未審慎評估收購的可行性,未進行充分的資金籌備,在境內可支付資金有限、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並貿然公布收購信息,籌劃收購事項不審慎,且未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終止收購風險。同時,因名人效應等因素疊加,龍薇傳媒嚴重誤導市場及投資者,引發市場和媒體高度關注,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二、龍薇傳媒披露控制權轉讓事項的籌資計劃和安排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一)關於收購資金來源

龍薇傳媒在 2017 年 1 月 12 日的問詢函回復公告中稱,30.6億元股權轉讓款全部為自籌資金,含股東自有資金 6000 萬元、向西藏銀必信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銀必信)借款 15 億元和以股權質押方式向金融機構借款 149,990 萬元。經查明,龍薇傳媒與中信銀行杭州分行洽談融資金額後,雙方約定上報審批最高額度為 30 億元的融資方案,中信銀行內部實際申報方案中的金額也不超過 30 億元。龍薇傳媒披露的金融機構質押融資金額與中信銀行融資方案中擬向龍薇傳媒提供融資 30 億元的實際情況不符。

(二)關於款項支付安排

龍薇傳媒在 2017 年 1 月 12 日的問詢函回復公告中披露的款項支付方式為確定的步驟、確定的金額,未完整披露款項支付方式將隨金融機構的審批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的情況。經查明,雙方約定若中信銀行質押融資方案獲審批通過,向金融機構借入資金將覆蓋除股東自有資金出資的 6,000 萬元以外的所有股權轉讓款,無需再使用銀必信的資金。如果能夠部分質押融資成功,也將優先使用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缺口資金再向銀必信借入,即控股權收購款的支付方式將隨金融機構的審批和貸款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三)未在公告中明確金融機構融資款項存在的重大不確定性,存在重大遺漏

根據中信銀行杭州分行的融資方案,龍薇傳媒向中信銀行融資款項中的第二筆及第三筆發放額度取決於祥源文化股價情況,而公告中並未披露上述內容。

三、龍薇傳媒未及時披露與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的情況

祥源文化 2017 年 1 月 12 日發布的公告顯示,龍薇傳媒稱,金融機構股票質押融資審批流程預計於 2017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經查明,2017 年 1 月 23 日,萬家集團、龍薇傳媒知曉其向中信銀行杭州分行的融資計劃未通過中信銀行總行審批。截至2017 年 1 月 31 日,龍薇傳媒並未與任何金融機構達成融資合作。

無法從金融機構獲取股票質押融資的事項對龍薇傳媒收購祥源文化控股權存在重大影響,但龍薇傳媒在知悉相關融資方案未通過審批時,未及時通知祥源文化披露融資的重要進展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龍薇傳媒對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根據祥源文化 2017 年 1 月 12 日發布的公告,龍薇傳媒向銀必信借入資金剩餘款項發放時間預計為第二筆股份轉讓款支付前 3 個工作日,實際發放時間預計不晚於 2017 年 2 月 7 日。經查明,銀必信在 2017 年 2 月 7 日無法借給龍薇傳媒 12 億元,即銀必信在第二筆股權轉讓款支付期限截止時,沒有準備好足夠的資金。

祥源文化 2017 年 2 月 16 日披露公告稱:「2017 年 1 月 20日,龍薇傳媒接到 A 銀行電話通知,本項目融資方案最終未獲批准。此後,龍薇傳媒立即與其他銀行進行多次溝通,希望就本項目開展融資合作,但陸續收到其他銀行口頭反饋,均明確答復無法完成審批。因此,龍薇傳媒判斷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經溝通,西藏銀必信願意按照已經簽訂的協議履行借款承諾,且已經在本次收購第一次付款階段提供了首筆 19,000 萬元借款」。祥源文化 2017 年 2 月 16 日發布的公告顯示,龍薇傳媒將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歸因於金融機構融資審批失敗,未披露在應支付第二筆股權轉讓款時銀必信未準備足夠資金的事實,相關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五、龍薇傳媒關於積極促使本次控股權轉讓交易順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2017 年 1 月 12 日,公司披露的問詢函回復公告顯示,龍薇傳媒稱若未能及時足額取得金融機構股票質押融資,龍薇傳媒將積極與萬家集團進行溝通以使本次交易順利完成,同時繼續尋求其他金融機構股票質押融資。2017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公告顯示,龍薇傳媒在 2017 年 1 月 20 日獲知融資方案未獲中信銀行批准後,立即與其他銀行進行過多次溝通。

經查明,在中信銀行審批失敗之後,龍薇傳媒未積極與萬家集團溝通,沒有再聯繫過其他金融機構尋求融資,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根據萬家集團及祥源文化實際控制人孔德永詢問筆錄,在中信銀行融資審批失敗後,龍薇傳媒方面沒有與萬家集團方面積極溝通,2017 年 2 月 7 日,龍薇傳媒黃有龍派代表趙政直接與孔德永商談終止收購控股權事項。在中信銀行融資方案未獲審批後,龍薇傳媒無人再聯繫過其他金融機構。龍薇傳媒關於「立即與其他銀行進行過多次溝通」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將積極與萬家集團進行溝通以使本次交易順利完成」等表述存在誤導性陳述。

另經核實,祥源文化因籌劃控制權變更事項於 2016 年 11 月28 日停牌,停牌時公司股價為 18.83 元/股。2017 年 1 月 12 日復牌後,祥源文化連續兩個交易日漲停,第 3、第 4 個交易日繼續收漲,最高漲至 25.00 元/股,漲幅高達 32.77%。2017 年 2 月8 日,祥源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時股價為 20.13 元/股,停牌期間公告股東股份轉讓比例由 29.135%變更為 5.0396%。2017 年 2月 16 日祥源文化復牌,當日股價下跌 8.49%,第 2 個交易日下跌 6.89%。2017 年 4 月 1 日(休市),祥源文化公告《解除協議》,次一交易日股價下跌 2.39%,後續該股股份持續下跌。2017 年 6月 2 日,祥源文化股價跌至最低點 8.85 元/股。

截至 2017 年 7月 21 日,祥源文化收盤價為 9.03 元/股,較 2017 年 1 月 17 日股價最高點 25 元/股下跌 63.88%,較 2016 年 11 月 28 日首次停牌前股價下跌 45.20%。該控制權轉讓事項及相關信息披露期間,公司股價波動幅度巨大。

綜上,龍薇傳媒作為上市公司的收購人,在自身資金準備不足、資金來源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貿然籌劃收購事項,且未充分提示終止風險。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相關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及披露不及時,嚴重損害投資者知情權。其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 條、第 2.1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22條等規定。

祥源文化作為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 2017 年 1 月 12 日、2 月 16 日披露的回復本所問詢函的公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嚴重損害投資者知情權,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1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等規定。具體責任人方面,黃有龍作為龍薇傳媒的代表,組織、策劃、指派相關人員具體實施本次控股權轉讓事項,實際與萬家集團實際控制人孔德永進行控股權轉讓談判,決策收購祥源文化控股權,並指派人員進行融資安排、信息披露。龍薇傳媒法定代表人

趙薇在配偶黃有龍告知其收購祥源文化控股權事項後表示同意,知曉並支持收購控股權事項,在《股份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等上簽字,在中信銀行查詢個人徵信報告時提供資料協助,在公告發布前看過信息披露內容。趙政受黃有龍指派,

代表龍薇傳媒負責本次控股權收購事項,參與收購談判、尋找資金、組織回復本所問詢函,並實際進行後續股權轉讓比例變更和解除協議的談判。黃有龍、趙薇是龍薇傳媒違規行為的直接負責人,趙政為龍薇傳媒違規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1 條、第 2.7 條等規定。

祥源文化董事長孔德永全程組織、策劃並參與控股權轉讓、融資過程、股權轉讓的變更等事項,是祥源文化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孔德永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1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3.1.5 條等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2 條、第 17.3 條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孔德永,西藏龍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人員黃有龍、趙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趙政予以公開譴責,並公開認定孔德永、黃有龍、趙薇、趙政 5 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於 15 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公司、公司收購人及其相關責任人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