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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1月5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日前,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為進一步鼓勵創業創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資料圖,一家國家級孵化器樓內駐滿了高新機構。中新社記者 楊可佳 攝
《通知》指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
《通知》亦指出,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