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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瑩事件是一座冰山,體現出學術界某些人弄虛作假、濫竽充數的情況是浮在水面上的部分,而在水下的,還有信息刪除權的濫用。互聯網信息已經構成了信息流的絕大部分,源源不斷地輸入每個人的腦子裡,塑造著我們對人、對事、對世界的認知,具備了公共品的屬性。就像這件事中,梁瑩的文章及其學術水平潛在影響著學生對導師的選擇、學術獎勵的評定乃至所在大學的整體形象。因此,網上信息的處理需要慎之又慎,特別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更不能任由個人隨意刪除。
關於互聯網上信息的刪除,早在幾年前已有爭論。2015年,公民任甲玉起訴百度,原因是自己在無錫陶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就職記錄能用百度搜索引擎查到,而那家公司名聲不好,自己也早已與其解除勞力合同,遂要求百度刪除這一記錄。任甲玉的訴求基於「被遺忘權」,這一權利最早由歐盟於2012年提出,即公民有權要求數據控制者刪除個人數據。當年任甲玉的訴求最終被駁回,但時至如今,國內法律中也沒有「被遺忘權」的相關闡述。散見於民法、網路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更多強調公民有權要求修改錯誤、失實的個人信息,防止個人信息被不正當利用等。
在「被遺忘權」的語境下,任甲玉與梁瑩處於兩端:一個是求刪除而不得,一個是刪除學術發表記錄,但兩個事件都暴露出大陸在「被遺忘權」領域,即在公民擁有的個人信息處置權益立法和規範上需要完善——什麼能刪,什麼不能刪,公民究竟在何種程度上具有支配個人信息的權利……法律和規範的空白常常導致權力的灰色地帶。
最近觀察輿論場對梁瑩事件的反應,發現言論越來越多導向梁瑩本身,例如她的論文造假行為、教學態度不端正、師德師風問題等,鮮少有人關注互踢皮球的梁瑩、期刊、數據庫。歸因於梁瑩誠然更容易、更泄憤,但其背後的規則空白、體制缺陷也亟須關注。究竟是誰撤下了梁瑩的文章?其中是否存在權利的侵犯、權力的濫用?我想這個問題不是南京大學成立一個調查組就能弄清楚的,更需要相關部門協同努力。進一步說,隨著互聯網的信息保存時間被無限拉長,公民對個人信息擁有權益的規範不能僅限於空間維度,例如防泄漏、防濫用等,更應拓展到時間維度,例如公民是否有權選擇「被遺忘」,被何種程度上「遺忘」等——希望相關規範的確立能在事件處理完成後被提上日程。
從當年的任甲玉到今日的梁瑩,大陸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立法走過了曲折的歷程,今天仍有很多事要做。畢竟,讓互聯網記住你並不難,但讓它忘記你,可沒那麼容易——忘記你,我做不到。
譚影子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