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首起涉黑案主犯一審被法院判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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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岡首起涉黑案主犯一審被法院判刑19年
「芝麻山圈」涉黑團夥盤踞當地10年終覆滅

圖為庭審現場。

□ 本報記者 劉志月

□ 本報通訊員 程 珊 文/圖

今天,隨著審判長敲響公開宣判的法槌,盤踞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10年之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芝麻山圈」覆滅。

11月6日,經蘄春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程某生等22人組織、主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蘄春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以組織、主管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聚眾鬥毆罪、窩藏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等11項罪名數罪並罰,決定執行主犯程某生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此案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黃岡市宣判的第一起案例。此時,離去年10月19日深夜發生在蘄春縣街頭、令全縣震驚的「圈子尋仇約戰」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案發生已一年有餘。

圈子成員恩怨引發街頭混戰

停車糾紛惹來一記耳光,引發街頭混戰。

2017年10月13日晚,在蘄春縣漕河鎮街頭,「芝麻山圈」(程某生所在組織)成員高某因停車糾紛被「清水河圈」(另案處理)成員駱某的手下打了一記耳光,高某遂找駱某要人尋仇。

當年10月13日晚,駱某糾集人手,分發刀具,來到漕河鎮芝麻山社區一網吧持械毆打高某。在企圖將高某帶上車離開時,遭到高某朋友的阻攔,高某趁亂逃跑。

10月19日,駱某與高某之間矛盾升級,雙方邀約聚眾鬥毆。當晚,駱某糾集30多人,駕車10輛,帶足刀具趕往約定地點準備火拼。高某組織10多人,驅車4輛,備齊刀具、漁叉、鋼管、啤酒瓶前來尋仇。

10月19日23時許,雙方在芝麻山液化氣站附近相遇。高某一方先持器械下車,並駕車沖撞。駱某等人未及下車就被沖散,不敵而逃。高某一方揮動刀叉、棍棒、啤酒瓶沿途追砸對方車輛,並駕車狂飆追撞。

過往車輛臨時掉頭遠離,來往行人紛紛驚恐避讓,交通一度堵塞,現場一片混亂,一過路車輛被無辜打砸。後雙方在蘄春縣普陽觀附近再次約戰,被警方發現後逃跑。

最終因前述被害車主報警案發。蘄春縣公安局迅速成立「10·19」專案組偵辦此案。該局陸續抓獲15人,並提請蘄春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引導偵查挖出涉黑團夥

蘄春縣檢察院偵查監督部檢察官審查案件後,對相關人員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時,認為此案還有漏犯未到案,需深挖徹查,並建議公安機關繼續追捕。

今年1月28日,蘄春縣公安局將到案的2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案件過程中,蘄春縣檢察院公訴部檢察官發現此案存在多處疑點,內含多條涉黑線索。

3月15日,蘄春縣檢察院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明確提出補充偵查重點。

經二次退查後,此案發展成為一個有51人涉案的大型涉黑涉惡案件,其中涉黑犯罪17人,涉惡集團犯罪7人,其餘為關聯個案犯罪,並深挖出隱藏在幕後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主管者程某生。

4月4日,蘄春縣檢察院與縣公安局會商,明確提出此案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特徵,要求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過程中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四個特徵加大證據收集力度。

從6月1日開始,蘄春縣檢察院指派公訴部檢察官到蘄春縣公安局辦公,在偵查專案組裡跟班工作,認真細致梳理每一個個案,並建議縣公安局從團夥的組織層級上層層抽絲剝繭,圍繞涉案人員的角色地位全面取證、逐一定罪。

6月29日,專案移送至蘄春縣檢察院審查起訴。蘄春縣檢察院組建了由該院副檢察長張國學為首的「10·19」起訴專案組。

8月13日,此案順利移送蘄春縣法院起訴。

指控被告人組織「地下出警隊」

10月16日至17日,程某生等涉嫌組織、主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在蘄春縣會展中心開庭審判。

公訴人指控,自2008年起,被告人程某生陸續召集十幾名社會閒散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從事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采礦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高額利益。逐步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盤踞在漕河鎮芝麻山區域,以此為據點將影響力向周邊輻射,直至整個漕河城區。

該組織對外統稱「芝麻山圈」,建立了名為「正能量」的微信群,用於溝通和發號施令;內部已形成了一定的規矩和紀律,如下級要聽上級的話,要尊重上面的大哥,小弟可由其他大哥安排出去做事,但須報經自己的大哥批准。

該組織還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壟斷或強行介入當地建材、采礦、房地產開發等多個領域,非法獲利百萬餘元。

2017年1月,蘄春縣一家置業有限公司經理王某慕「芝麻山圈」的惡名,聘請被告人高某輝擔任公司保安隊隊長並按月支付薪水,高某輝帶領「芝麻山圈」成員充當「地下出警隊」,為公司處理各類糾紛。

2017年七八月,甘某等3名債權人前後多次到這家置業公司找該公司負責人詹某討要工程款。詹某通知高某輝前來處理,高某輝經被告人陳某兵、陳某同意,帶領兩人的小弟等人趕至現場後,採用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將債權人逼走。

除此之外,該團夥還通過攔截運砂車輛、毆打貨車司機壟斷城投攪拌站黃砂供應。

主犯組織主管的持續性成焦點

在法庭辯論階段,程某生及其辯護人辯稱,程某生「長期在坐牢或戒毒,根本沒有時間作案或者組織、主管黑社會」。

公訴人從程某生在此期間並未動搖其組織、主管者地位、組織骨幹成員基本固定、非法影響具有延續性三個方面,說明程某生組織、主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持續存在,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說法予以有力反駁。

也有多名被告人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既未舉行類似拜師之類的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儀式,也未履行入會手續,自己並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公訴人義正辭嚴指出,現階段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逃避打擊、增強隱蔽性,對內對外通常不明目張膽地舉行入會儀式等,就共同犯罪的本質而言,「參加」既包括明示的共同故意,也包括心知肚明的默認。

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分別作了最後陳述,當庭認罪。

經合議庭審理,11月6日,蘄春縣法院以組織、主管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聚眾鬥毆罪、窩藏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等11項罪名數罪並罰,對主犯程某生作出前述判決。

法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罪並罰,對被告人高某、陳某、張某等16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至16年不等,並處罰金3萬元至10萬元不等。

本報蘄春(湖北)11月6日電